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4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转知所属执行。
本办法从今年开始试行,考核期限从一月一日算起。各行批准的实施方案(或责任书)应于十月底前报总行备案,以后年度均按办法中规定的期限报送。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重点项目经办行为重点建设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的目标管理,是把我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主要任务转化为相对固定的工作标准和较为系统的指标体系,并通过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客观地反映全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第三条 凡是直接经办重点项目的基层行(处)都应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其标准
一、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做到经常化、正规化。积极开展“四有”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之适应工作需要。
搞好廉政建设,遵守职业道德,杜绝以权谋私、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提供优质服务、文明服务,搞好银企关系,维护银行信誉。
领导班子符合“四化”标准,团结协作,富有进取精神,能够带领全体职工献身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
二、基础工作
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切实可行,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及个人,奖罚条件落到实处。消灭责任事故。
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各类报告、报表质量符合要求,报送及时。
根据国家及总、分行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经济档案,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充分利用经济档案开展财务资金管理工作。
三、调查研究及项目评估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上级行布置的投资调查、典型调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任务。结合经办项目的具体情况,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作为促进建设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实用价值。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财务资金管理水平。
积极参与、配合上级行搞好项目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等规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原则,做到提供情况准确,评估意见公正、客观。
四、概、预算及结算管理
积极主动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审查工作,做到审查前有准备、审查时有建议,并通过审查和建议力求达到合理确定概算、节约投资的目的。经办行(处)的意见和建议应于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前报告总、分行。
认真了解、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做好概算分析预测工作。累计投资完成额达到概算总投资60%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概算执行情况分析,分析报告专题报送总、分行。
认真审查建设工程预算(含标底),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预算审查面、审查定案率、综合准确率均达到95%。
认真审查非标准设备价格,核实设备成本并能收到实效。非标设备价格审查面一般应达到70%。
加强工程结算管理,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协助建设单位推行投资包干和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包干基数、标底的确定与审查,帮助落实各项条件并监督实施。
五、计划及财务管理
积极参与计划管理,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投资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制止并反映计划外工程、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等问题。每年要进行两次投资落实工作,重点是协助单位挖掘资金潜力,内部平衡余缺,力求收到实效。落实投资报告应分别于五月底、十月十日前报送总、分行。报告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助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予以制止并帮助纠正。敢于揭露矛盾,敢于坚持原则。
协助建设单位按期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通过监督与审查,切实起到核实建设成本和控制费用支出的作用。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对帐、签证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审查中有分歧的问题,一般应协商解决,经协商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所提意见的理由,在随决算上报汇总部门的同时,还应直接报送总、分行各一份。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财产交付手续,配合清理债权债务和结余物资。督促单位按规定及时上交基建收入和结余资金。积极参与、监督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审查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或预验收)工作,对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经办行(处)应于验收(或预验收)前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报告总、分行。正式验收后三个月内,在认真分析投资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等方面的基础上,写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报告,报总、分行及管辖行。
六、筹措及供应资金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收各项存款,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发挥银行功能,为重点建设调剂资金余缺。一般性存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自筹资金交存率达到100%。
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请领资金,并在总、分行下达的贷款计划、指标(或限额)内及时、合理供应,保证资金到位,无截留、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对资金投向实施有效监督,制止各项不合理开支。
七、贷款管理
通过经办行(处)发放的贷款,手续符合有关贷款办法的要求,无计划外、超计划(指标)及无合同(或协议,下同)支用贷款等现象。经常检查、监督贷款运用情况,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理。
签订的各项借款合同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贷款办法的要求。凡是总行下达计划(或指标)的贷款,应在其贷款合同生效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副本分别报送总、分行。
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对逾期贷款应分别不同种类,落实分年(季)还款计划,限期收回。
八、财会管理及财务成果
切实加强财会管理,财会工作符合“达标”标准,内部复核和稽核制度健全。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乱挤乱摊成本等现象。
利润计划完成率达到100%。
第五条 目标的制定与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分解,制定出便于考核的目标项目。然后再根据总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经办行(处)上报的各项工作目标,参考建设项目的情况及上年实际执行结果等,合理制定经办行的各项目标值。对那些难以量化的目标,可采取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来表示。经各分行批准的目标值应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也可以通过分行与经办行(处)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并于每年五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确定的目标项目和目标值,要围绕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这一重点全面反映经办行(处)的各项工作,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经办行(处)应根据分行制定的目标,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同时还要研究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落实各项条件,做到权责利相结合。
第六条 目标的实施与检查。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各经办行(处)应注意检查了解目标实施进度,协调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分行也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积极为经办行(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采取定期检查、抽查等措施,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登记、记录,并形成检查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因外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等非主观因素导致目标无法完成的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予以调整。总行结合日常工作也要注意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并对各分行和经办行(处)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目标的考核与评比。各分行及经办行(处)均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对经办行(处)的考核实行计分考核,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一。各分行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将此标准具体化。
各经办行(处)应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目标执行情况,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全面总结,连同内部考评结果一并上报分行。各分行收到总结报告后,要集中力量及时组织审查、考核,根据经办行(处)的工作实绩,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严格按计分标准实事求是地予以计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比,考评结果(参考格式见附件二)连同推荐总行评比的意见于下年三月底前报总行一式两份。总行对各分行报送的考评结果及推荐意见进行审查、核实、评比,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行。
第八条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行均应成立由主管行长挂帅,以投资处为主有关处室参加的重点项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目标的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第九条 奖惩制度。各级行都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建立相应的奖罚制度。
总行对评定的全国重点项目先进经办行(处)予以通报表扬,并不定期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同时与物质利益挂钩。
对完成工作目标差以及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给建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办行(处),给予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考核评比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处),取消当年参加评比资格。
第十条 各分行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应报总行备案。对本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表一) 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考 核 内 容 │基本分│ 扣 分 │ 奖 分 │ 备 注
───────────┼───┼───────────────────────┼───────────┼──────
│ │ 干部职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因服务质量差造 │ 精神文明建设中获有 │
1. 精神文明建设 │ 200 │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生一般经济案件,酌扣5--50分;因 │关方面表彰者,视表彰单 │
│ │领导班子不团结而影响工作,视情节扣10-15分;发生 │位级别等情况,奖10-100 │
│ │重大经济案件,视其情节和影响,酌扣50-200分. │分. │
───────────┼───┼───────────────────────┼───────────┼──────
│ │ 因职责不清而影响工作,酌扣5-40分;发生一般 │ 因业务工作出色获上 │
2. 基础工作 │ 120 │责任事故,酌扣10-40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酌扣50- │级单位表彰,视表彰单位 │
│ │150分;各类报告及报表未达到要求,酌扣5-20分;未 │级别奖10-100分. │
│ │建立项目经济档案或不健全者,扣5-20分. │ │
───────────┼───┼───────────────────────┼───────────┼──────
│ │ 全年未主动开展调研工作的,扣20分;完成上级 │ 主动开展工作并取得 │
3. 调研及项目评估 │ 80 │布置的调研和评估工作未达到时间和质量要求的,扣 │显著效果,奖5-50分;当 │
│ │5-20分;不接受上级行布置的工作,酌扣30-50分. │年完成上级行布置的两 │
│ │ │项及以上调查并符合要 │
│ │ │求者奖20分。 │
───────────┼───┼───────────────────────┼───────────┼───────
│ │ 概算及结算管理未达到要求者,酌扣5-40分。 │ 通过提合理化建议, │ 综合性指标的
4. 概.预算及结算管理 │ 140 │ │概预算及非标设备审查, │计分标准见表二。
│ │ │节约投资效果显著者,奖 │
│ │ │10-100分;重大合理化建 │
│ │ │议奖50-50分. │
───────────┴───┴───────────────────────┴───────────┴───────
───────────┬───┬───────────────────────┬───────────┬──────
考 核 内 容 │基本分│ 扣 分 │ 奖 分 │ 备 注
───────────┼───┼───────────────────────┼───────────┼──────
│ │ 对建设单位管理混乱不监督、不制止、不反映 │ 落实投资及开展监督 │
5. 计划及财务管理 │ 140 │的,酌扣10-50分;决算签证不符合要求,酌扣5-20分; │效果显著者,奖5-50分。 │
│ │截留挪用应上交资金者,酌扣20-50分. │ │
───────────┼───┼───────────────────────┼───────────┼───────
│ │ 付款审查不严造成损失浪费者,酌扣10-50分;截 │ 调剂资金效果显著者, │
6. 筹措及供应资金 │ 130 │留、挪用资金者,酌扣10-50分。 │奖10-50分;制止不合理 │ 综合性指标的
│ │ │开支效果显著者,奖10- │计分标准见表二。
│ │ │100分。 │
───────────┼───┼───────────────────────┼───────────┼───────
│ │ 有计划外、超计划(指标)及无合同支用贷款现 │ 全年有两种及以上贷 │
│ │象的,视情节扣20-100分;所签合同不符合要求及未 │款回收任务并按计划完 │
7. 贷款管理 │ 130 │按要求报送者,扣5-30分。 │成者,另奖20-50分;收回 │ 同 上
│ │ │逾期贷款效果显著者,另 │
│ │ │奖10-50分。 │
───────────┼───┼───────────────────────┼───────────┼───────
│ │ 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者,酌扣10-40分。 │ 会计工作达到总行三 │
8. 财会管理及财务成果│ 60 │ │级标准奖10分,达到二级 │ 同 上
│ │ │标准奖20分。 │
───────────┴───┴───────────────────────┴───────────┴───────
基本要求:1.各分行对上述八项考核内容要逐项进行分解, 确定出便于考核的目标项目,并相应确定其分值比重,在考核经办行(处)时,要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种扣分,奖分因素进行详细规定 ,具体规定上报总行备案。2.达到标准(包括分行制定的标准)并收到一定成效者,得基本分;未达?
奖曜蓟虿煌潭瘸鱿治侍庹?酌情扣分;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分。
附件一:(表二)目标考核计分标准
┌───────────────────────────┬──────────┬───────────────────────┐
│ 主要综合性指标及参考公式 │ 计分标准 │ 备 注 │
├───────────────────────────┼──────────┼───────────────────────┤
│ │ │"已审价值"指送审预算中本年累计审查的价值;"送审│
│ 已审价值 │ │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预算价值的总和. │
│ 1.工程预算审查面=____________ ×100% │审查面低于80%,不得分│ │
│ 送审价值 │ │ │
├───────────────────────────┼──────────┼───────────────────────┤
│ 已定案价值 │ │ “已定案价值”指本年已定案的提送预算价值的累 │
│ 2.工程预算审查定案率=───── ×100% │ │ 计额. │
│ 已审查价值 │定案率低于80%不得分.│ │
├───────────────────────────┼──────────┼───────────────────────┤
│ 复审准确份数 │ │ │
│ 3.工程预算审查综合准确率=───── ×100% │准确率低于80%不得分.│ │
│ 复审份数 │ │ │
├───────────────────────────┼──────────┼───────────────────────┤
│ 已审价值 │ │“已审价值”和“送审价值”同预算审查面说明.非 │
│ 4.非标准设备价格审查面=────×100% │审查面低于40%不得分.│标设备价值占设备投资比重较大(或很小)者,可适当 │
│ 送审价值 │ │降低(或提高)目标值,由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
└───────────────────────────┴──────────┴───────────────────────┘
┌───────────────────────────┬──────────┬───────────────────────┐
│ 主要综合性指标及参考公式 │ 计分标准 │ 备 注 │
├───────────────────────────┼──────────┼───────────────────────┤
│ 年末一般性存款实际余额 │ │各行可按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分别考核;也可按月平均│
│ 5.一般性存款= ────────────── ×100% │完成率低于60%不得分.│余额考核. │
│ 计划完成率 年末一般性存款计划余额 │ │ │
├───────────────────────────┼──────────┼───────────────────────┤
│ 本年实际交存额 │ │ │
│6.自筹资金交存率= ─────────×100% │交存率低于70%不得分.│“本年实际交存额”与本年自筹投资计划同口 │
│ 本年自筹投资计划额 │ │ 径计算. │
├───────────────────────────┼──────────┼───────────────────────┤
│ 本年实际收回贷款 │ │各行应分别贷款种类考核.财政预算基建贷款,煤代油│
│7.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 ×100% │完成率低于50%不得分.│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回收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其他贷│
│ 本年计划收回贷款 │ │款的回收只考核本金. │
├───────────────────────────┼──────────┼───────────────────────┤
│ 本年实际利润 │ │ │
│8.利润计划完成率=──────×100% │ │ │
│ 本年基数利润 │ │ │
│ │完成率低于70%不得分.│ 第二项公式只适用计划亏损的行处. │
│ 计划亏损额-实际亏损(或盈利)额 │ │ │
│ (或:= ─────────────── +1)×100% │ │ │
│ 计划亏损额 │ │ │
└───────────────────────────┴──────────┴───────────────────────┘
说明:各项指标的基本分由分行根据其在该项考核内容中的权重确定.超额完成目标的奖分,不得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40%.
附件二:一九九 年度目标成果评价表
经办行名称: 总得分:
┌────┬───┬──┬────────────┬────┐
│ │分行确│经办│ 得 分 │经办行主│
│ │定的目│行目├──┬─────────┤要工作实│
│考核内容│标项目│标执│ │ 其 中 │绩及扣. │
│ │及目标│行结│合计├───┬──┬──┤奖分理由│
│ │值 │果 │ │基本分│扣分│奖分│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表由各分行填报.
2.第2.3栏简要写明即可;第8栏中有关经办行的主要工作实绩可另附纸说明.
3.第4栏=5-6+7栏

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简要说明
近几年来,为深化中央投资管理特别是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部分省市分行根据总行一九八六年淄博会议精神,陆续对经办行试行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实行目标管理在强化建行内部管理、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开拓业务领域以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效果是显著的。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程度不同,做法不一,效果也不一样。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广泛开展,我们在参考一些分行的做法并征求了各分行和部分支行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于目前我行管理和经办中央基建投资的分支机构众多,各地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还没有在全行范围内进行目标考核的经验。因此,《试行办法》只规定对直接经办国家重点项目的基层行处实行目标管理。这个范围包括直接经办重点项目的专业分支行(办事处)、直接经办重点项目的综合性分支行(包括中心支行)以及实行联行管理的重点项目主办行和经办行。
对重点项目经办行的考核期限,原则上从其经办的项目列入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名单的年度开始,到该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或转为一般项目为止(均包括当年),逐年考核。
对其他项目经办行的考核办法,各分行可比照《试行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考核办法,总行将另行考虑。
二、关于考核内容及其标准
重点项目经办行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地区特点,又有经办项目的行业特点,情况很得杂。为此,《试行办法》根据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紧紧围绕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这条主线,分别从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工作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并相应规定了工作标准和目标要求。这八项内容基本上概括了经办行的各项主要工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各个建设项目所处建设阶段不同,资金来源渠道不一,在同一年度内,对一些经办行来说,某些主要工作可能未完全包括进去,也可能当年无该项工作,这些问题(包括无该项工作是否得分)由各分行在考核时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同时,各分行及经办行应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工作标准、目标要求以及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分别制定各项工作的具体标准,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标准体系,为开展目标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各分行在考核经办行的工作时,对专业分支行要考核其所有经办任务;对那些既经办重点项目又经办一般项目的综合性行处,除对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工作、筹措资金(不含供应资金)、贷款管理和财会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外,其他有关项目管理工作和指标只考核经办的重点项目部分(有条件的也可全面考核),这样考核旨在避免苦乐不均和放松重点项目管理的现象。
三、关于目标的制定与分解
目标的制定是目标管理的关键性工作,也是重要的决策活动,各级行必须认真对待。制定目标主要包括制定目标项目和目标值两部分。各分行在制定目标项目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来进行,将各项考核内容具体化,并分清各项工作的主次轻重,依据总行确定的基本分值,对各目标项目分别配以相应的权数。如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可确定为“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抓好廉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搞好领导班子建设”等四个目标项目。目标项目制定后,要分别不同经办行合理制定各项目标值。对某些难以量化的目标,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明确,不能只制定和考核定量目标值而不制定和考核定性目标值。目标值的制定要突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这项主要工作,从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高标准、严要求,既要体现平均先进水平,又要切实可行。
由于各地区对重点项目经办行的管辖形式不同,总行对制定各项目标值的程序不强求一致,可根据各自的情况逐级上报分行审批,也可规定由各中心支行制定,但各分行必须做好协调、指导和审批工作,制定的目标值在本地区重点项目经办行之间要具有可比性,避免苦乐不均。
目标分解是目标决策与实施之间的重要环节,是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各经办行在进行目标分解时,要注意搞好各科室及各人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到责权利相结合,逐步形成行内三级承包体系,同时还要研究制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对策、进度等,为全面实现目标提供可靠的保证。
四、关于考核评比工作
目标考核既是目标管理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下一个目标管理周期的开始,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通过目标考评不仅有助于克服平均主义、奖优罚劣,而且有助于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因此,各行必须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并相应制定合理的考评标准。《试行办法》规定对经办行的工作实行计分考核,目的在于统一口径,便于横向比较,同时也是为了促使经办行摆正各项工作的位置,避免顾此失彼。为了力求使得分的高低与经办行的工作实绩密切结合起来,《试行办法》中除确定了各项工作的基本分值外,还相应确定了扣(奖)分原则。工作达到标准及目标要求,得基本分;成绩突出,效果显著者,予以奖分;未达到要求或不同程度出现问题者,酌情扣分。这一计分标准,只作为各分行制定考评标准时的基础依据。各分行制定考评标准要根据各自确定的目标项目情况,在总行的考评计分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做到考评项目内容全面、准确,评价尺度明确、具体,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原则。
实行计分考核只是评比的一种手段。各经办行要全面安排好各项工作,不能因为某项工作未列入考核内容或得分较低而放弃或放松该项工作。各分行应注意检查了解,发现单纯追求得分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或必要的处罚。
对重点项目经办行的考核评比工作,主要依靠各分行进行(由地市中心支行考核的结果,各分行要认真进行审核),一方面要指导经办行内部的考评工作,另一方面要负责对经办行的全面工作进行考评,任务十分繁重。因此,根据行内分工情况,有关处室要紧密配合,共同把此项工作做好。考核中,要严格执行考评制度和考评标准。考核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各分行的考核及评比结果连同推荐总行评比的意见,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对推荐到总行评比的经办行,必须是工作出色成就突出的,推荐个数不限,但严禁搞平衡、轮流“坐庄”。各行的推荐意见只供总行评比时参考,总行将根据各分行上报的“目标成果评价表”以考察经办行当年主要工作实绩和得分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择优评选先进经办行,不受地区及经办行业的限制,使目标管理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在全行范围内对重点项目经办行统一实行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行要不断提高认识,搞好目标管理的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掌握并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实现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同时,各级行在实践中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试行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投资部,对带有地区特点的问题,各行可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中作补充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8〕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建设资金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五)政府投资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项目引资及申贷融资、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计划编制下达、代理代建合同管理、项目后评价及年度政府投资实施情况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

(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初步设计规划审查由市规划部门负责;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技术审查、工程拆迁补偿方案审查及概算审批、安置房建设和工程拆迁统筹协调工作由市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五)工程拆迁实施工作由工程所在辖区政府负责;

(六)审计、水务、交通、园林、交警、消防、林业、海洋、安监、国资、监察、督查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代建制。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协助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政策研究、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和机会研究、项目储备库、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项目参建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参与项目引资及申贷融资、代理代建合同管理、项目后评价及年度政府投资实施情况报告。

全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委托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海南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其它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每年动态地提出相应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融资情况、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筛选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每年末从储备库中提取项目,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项目计划,并委托前期代理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前期代理单位在项目立项后,负责组织编制包括环评、管线调查、工程方案、投资估算以及征地拆迁调查在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可研评审后的项目可进入项目实施库。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资金来源、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从项目实施库中提取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 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直接拟定项目建设资金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的,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对于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急需建设项目(特事特办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前期代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重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咨询评估及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未经咨询评估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多方案比较,对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

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 10000万元以上(含 10000万元)的,其它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逐步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征地拆迁工作前置。根据立项批复,在规定时限内,前期代理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和市建设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征地、拆迁工作,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协助配合。

(一)项目所在区政府商市国土、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或规划控制红线)中确定的项目控制范围开展征地拆迁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征地性质、拆迁建筑物的规模、结构类型、征地拆迁所需资金、征地拆迁可能面临的问题等。

如存在“农转用”的征地,市国土部门应同步办理省、国家的报批手续。

(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市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地评估、青苗补偿评估、地面、地下附属建(构)筑物(含管线)补偿评估等工作,并提交征地拆迁及管线补偿方案和概算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每年项目征地拆迁经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所在区政府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和概算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征地拆迁经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直接向项目所在区政府下达拨付征地拆迁经费。

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征地拆迁(含管线补偿)概算包干。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代建单位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两个以上可行的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施工代建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研批复的范围。

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由施工代建单位报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施工代建单位报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及概算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审批。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安排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和增加概算,超概算10%以内的,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超过概算10%以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工程造价包干,政府可按批准的概算下浮一定比例委托代建单位包干建设。市国资部门可根据项目的预期利润对代建国企下达效益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工程总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施工代建单位可在概算批准后组织施工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施工代建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经施工代建单位核准后,同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工程预算一经备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立项后,应当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进行招标竞价、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推行履约担保制度,并逐步推行委托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合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投资的,由施工代建单位组织编制设计变更说明及调整方案报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变更需要增加投资的,按程序经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如发生特殊情况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施工代建单位向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确认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逾期补签无效。

未经批准或未按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列入工程总造价。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建安工程概算10%的,按第十五条第三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包干代建的项目,一般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施工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除以下情况,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一)因主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且年度内主材变化幅度超过 20%以上;

(二)因政府原因发生功能有重大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由施工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后,报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总验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结算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工程决算手续,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对于包干代建项目,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建设行为审计及工程量审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可进行管养移交,并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市国资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营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并对项目前期代理和施工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作为今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及融资贷款额度进行编制。市财政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总额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财政建设资金总额度,商有关金融机构落实下一年度政府融资贷款总额,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及其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于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并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需安排前期工作启动经费和一定的周转备用金。项目前期工作启动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拨付,周转备用金不安排具体项目,直接由市政府批准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委常委会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则应按原审批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市委常委会确认。未经原审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设资金拨付实行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

施工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部门(或融资借款主体)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向施工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

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概算的 80%时停止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核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办理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市审计部门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核或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决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代建单位有违反本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安监、施工、施工代建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施工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水利、交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8年 12月 8日起施行。2006年 4月 1日印发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6〕22号)同时废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虽然轮奸从来不是一个罪名,但对量刑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本着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就轮奸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如甲对被害人丙实施强奸时,恰好被与丙有宿怨的乙在边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奸淫后,为了报复丙,乙再次对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主观上具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奸行为,应认定为轮奸,而甲只构成普通强奸罪。该说的主要依据是片面共犯理论,即在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意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轮奸是事实行为,而非规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其成立无需行为人有轮奸的意思联络。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论者未能准确把握片面共犯理论。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给予其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存在两者截然不件同的观点,但多数意见认为,在有些场合存在片面共犯,不过仅限于片面帮助犯。换言之,片面共犯的成立只在一方“协力于他人”犯罪,暗中故意给他人帮助时才能成立,片面正犯和片面教唆犯并不存在。上述案例中,乙并未给甲奸淫丙提供任何帮助,仅是在甲奸淫丙后自己又去奸淫丙,故不构成轮奸。甲乙并无轮奸的意思联络,乙的行为只能属于同时犯。

  二、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但是,不能把“轮流奸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奸”,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1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

  在轮奸犯罪中,对个别人未予奸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仅有2人的意欲轮奸的。如果基于轮奸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手段,其中1人实施了奸淫,另1人未予奸淫,此时,就不构成轮奸,只能构成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二是有3人以上意欲轮奸的。如果其中1人实施了奸淫,其他人仅有强制行为而无奸淫行为的,也只构成强奸共同犯罪,而不构成轮奸;三是在3人以上行为人中有2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个别人未予奸淫的,符合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规定,各行为人均构成轮奸。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了强行性交的人的行为可以看成是没有进行性交的人的行为。不过,由于未予奸淫的行为人只有轮奸故意,仅实施了强制行为,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较轻的,地位是较为次要的,因此可以按照从犯来处理,但不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

  三、轮奸的构成不以行为人系共同犯罪为前提,应当以行为共同说来考量。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强行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场合,是否构成轮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轮奸系共同犯罪的理论出发,认为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需要2人或2人以上构成强奸罪为基础,可是,由于其中一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而2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谈不上构成轮奸;第二种观点则认为,“2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关,此种情形下,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当适用“2人以上轮奸”的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轮奸是强奸罪中一个具体的量刑情节,是一个事实行为和客观违法行为,而不是规范行为。换言之,轮奸注重的是行为人共同造成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客观事实,是一种现实存在。至于就行为人而言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法条所关心的事情,从传统犯罪论体系出发,就不能认为轮奸以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同时,要判断上述行为的性质,必须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着手进行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对妇女拒绝和与之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子发生性交的权利和幼女身心健康权利的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或者称作贞操权,是女性自由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女性被一人数次强奸与被多人同时奸淫,其受到的伤害是有重大区别的。在立法上,将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说明了轮奸对女性侵害的严重性。从客观主义刑法的基本立场来看,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以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为根据的。在轮奸情节中,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仅与受到2人轮流奸淫有关,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丝毫不会减轻被害人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因此,轮奸情节的成立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只要行为人伙同他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而不要求各行为之间必须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此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不作犯罪处理,而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则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