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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5-05 21:4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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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文件,结合工商机关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国务院下发了专门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有序、有效的处置措施,并对进一步整顿和发展乳制品行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作为维护奶业市场秩序和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按照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着力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乳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履行工商机关法定职责,认真整顿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纲要》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充分发挥工商机关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新监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要按照建设现代奶业这一总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机关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产业政策,积极促进奶业结构优化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乳制品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审验有关部门许可文件,严把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并切实做好支持奶业结构调整工作。大力支持东北、华北、西北重点产区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降低能源、资源消耗的环境友好型乳制品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
  (二)加大服务力度,积极促进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引导、扶持、鼓励广大奶农发展专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申办者提供咨询服务和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发挥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在维护奶农利益、为奶农提供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三)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广泛宣传和大力推行农业部会同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会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生鲜乳购销双方遵照执行,依法协调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
  (四)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推进乳制品企业商标战略。要在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乳制品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的同时,创造更加有利条件,鼓励乳制品企业培育、使用自主商标,积极支持乳制品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注重商标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企业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合作与竞争创造知识产权优势。
  (五)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积极营造服务奶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依法做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乳制品正常流通,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推动乳制品市场体系的形成;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开展知识培训,营造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三、全面开展乳制品市场整顿,切实维护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秩序
  要以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和规范乳制品销售行为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整顿,确保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落实市场巡查制和监管责任制,严格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
  (一)加大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力度,确保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严把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对于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生产企业,以及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等许可文件的经营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先行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凭相关备案文件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法定条件逐户规范和清理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按照相关部门的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加大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力度,维护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严格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监督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鼓励经营者对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台账;督促乳制品销售企业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增设乳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免费发放科普材料。要依法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落实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销售者是否遵守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营的乳制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健全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销售者要对生产者实施乳制品召回的告知、有关部门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督;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标签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对市场上不合格乳制品全部下架退市,对退市的乳制品造册登记,严格封存,跟踪监管,在销售者与生产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后,会同环保等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切实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大乳制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按照《条例》规定,监督乳制品销售者明确内部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对需低温保存的乳制品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相应的冷藏措施,及时清理过期、变质乳制品。要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乳制品经营者,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乳制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规范乳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强案件排查和大要案件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乳制品以及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乳制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
  (四)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消费者对乳制品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按程序处理消费纠纷,对有关重大线索和突发性问题要跟踪分析,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申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自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义务,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乳制品消费纠纷。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协调销售者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乳制品凭实物办理退货;销售者与销售者之间的退货按照双方原购销价格或者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超前防范,努力将消费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在消费者退换不合格乳制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以及发生的群体性和其他突发性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商务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要通过12315网络对消费者有关乳制品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乳制品市场消费和动态情况,一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开展消费教育和宣传,引导科学、理性消费,着力提高消费信心;另一方面针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可能发生的问题和新情况,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乳制品突发事件,维护市场消费安全。
  四、积极构建乳制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高乳制品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要从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举一反三,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乳制品销售者对销售乳制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和情况通报机制,提高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构建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四位一体”的流通环节乳制品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不断提高乳制品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乳制品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执法制度。突出抓好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市场巡查制度、经营者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经营者不良记录和定期公布制度等,并结合监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用制度巩固成果,形成机制,养成习惯,走向规范。
  (二)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体系,不断提高乳制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开办者和乳制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责任,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制度,进一步引导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不合格乳制品更换、退货和退市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用制度规范乳制品经营行为,从进货、储存和销售等各环节严把乳制品质量关,督促、引导乳制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对乳制品的社会监督水平。要建立与消费者协会和有关乳制品行业组织的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要在进一步扩大“一会两站”建设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的工作进度,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用,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跟踪依法查处,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乳制品市场监管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适时曝光违法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不断提高应对乳制品突发问题的能力与水平。要针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发现新情况和薄弱环节,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超前防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组织领导和机构健全、人员责任明确、信息通讯畅通、后勤保障有力、指挥调度灵敏、应对行动迅速、处置措施及时有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整顿和促进奶业振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企业、外资企业注册机构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工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乳制品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经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配合农业部门依法做好生鲜乳收购奶站清理工作;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销售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乳制品的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乳制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大力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积极推行农业部会同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乳制品行业不正当竞争、排除限制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乳制品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要既按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乳制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工商所对乳制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切实加强不合格乳制品的市场清查、下架退市和乳制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四是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继续坚持信息沟通反馈、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严格执法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发生乳制品突发问题,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及时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要实行分层分片包干等办法,采取全面自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乳制品市场整顿和支持奶业振兴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三)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卫生、质检、公安、农业、商务、工业主管、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促进奶业整顿和振兴工作取得实效。
  从2009年开始,各地每半年要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和评估,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书面上报总局。


九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2005.03.20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青、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工作目标。通过五年不懈的努力,在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体制与行政程序建设、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政府层级监督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本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纲要》和本规划,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和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和服务功能。研究制定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运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5、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体制改革,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07年前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积极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社区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
6、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7、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 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2006年前在市直单位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县级支付改革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8、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依法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以省、市、县三级统一信息网络平台为依托,全面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有关行政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程序、办理结果以及公众举报投诉的渠道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利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实现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全市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根据宪法、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4、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5、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起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7、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每满三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在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机关进行清理。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逐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9、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要建立执法台帐,全面、客观地记录执法过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并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
2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2、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抓紧制定我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3、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和信息报告等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24、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25、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西省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制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各项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8、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9、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0、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31、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检查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2、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3、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4、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举办或者组织参加法制讲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35、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36、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37、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38、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纲要》的学习、培训工作,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地、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39、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本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落实《纲要》和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纲要》和本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
40、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把定期报告、群众评议和年度检查考核结合起来,推进《纲要》和本规划的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41、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42、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9年11月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登记注册,并按法律规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把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缴或吊销。
第七条 私营企业有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私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安置、补偿。
第八条 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以集体所有制性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挠。
第十条 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私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销售方式、利润分配方法、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权利。
第十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私营企业可以申请或者接受委托,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并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
私营企业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
私营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贷款手续。中小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加入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当给予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私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十四条 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参股、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其他企业,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可以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联合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
鼓励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鼓励投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农业开发领域和边远、贫困山区建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确定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工会有权代表从业人员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技术等级评定由市工商业联合会或市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申报,市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组织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工商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在本市市区申报纳税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市工商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为本企业的从业人员申报若干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或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由市工商业联合会或市私营企业协会出具证明,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邀请国(境)外客商来本市进行商务活动的,可
以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摊派、非法集资及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出示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收费;
(二)向企业强行推销或强制购买指定商品,强制征订报刊;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和处罚;
(四)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
(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采访、参观和企业认为不必要参加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四)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五)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聘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泄露企业尚未公开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八)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
(九)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处理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投诉事宜。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时处理完结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有关投诉、咨询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使行政审批权时,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违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
(三)向私营企业摊派,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集资的;
(四)其他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