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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7:0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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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图宣教管办〔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机构:


  为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的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图宣教管〔2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搜索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手段,对设在本地区的网站服务器进行搜索,力求全面掌握登载地图的网站名单。为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地图进行了初步搜索,并按矢量地图网址和静态地图网址进行了分类(附件1),供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工作时参考。


  二、督促自查


  各地要及时督促地图网站对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进行逐项自查,并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网站在重点自查其服务器登载的地图以及链接、嵌入其他服务器的地图是否存在问题的同时,还要自查是否取得了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许可。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拒不自查、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对网站和责任人严肃批评并组织查处。


  三、分析梳理


  各地在地图网站开展自查的同时,要及时提供技术检定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对其登载的地图进行仔细分析、梳理,检定地图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何种问题,并逐一登记造册,以备专项治理检查阶段工作使用。在地图检定过程中,要依据《通知》精神,重点检定“一中一台”,错绘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以及标注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坐标数据和属性内容等问题。检定有困难的,应当及时送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检定。


  请各地将动员部署阶段和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5日前连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送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ditu@sbsm.gov.cn。


  联系方式: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 010-68339040(兼传真)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010-88516970


  附件:1.各地登载的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网址下载说明


     2.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

                     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各地登载的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网址下载说明

  一、截止2008年7月14日,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共搜索出矢量地图网址942个,静态地图网址47427个,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了分类。


  二、进入www.126.com网站后,输入用户名:(略),密码:(略),可下载本行政区域的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网址列表文件。(请致电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三、文件均为xls格式,请用Microsoft Excel软件打开。文件内有“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两个工作表。


  四、请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列表中不正确的地图网址,或者遗漏的地图网址,自行进行修正和补充。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是指本市接待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旅店(简称旅店,下同)的客房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餐饮价格毛利率、物品寄存、理发等服务收费,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点歌票及食品、酒水价格等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第三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第四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旅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旅店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七条 旅店业根据房屋结构、公共设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条件,划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五个等级(详见抚顺市旅店业等级标准)。
  物价部门会同贸易部门按规定等级标准审定其收费标准。


  第八条 旅店各等级按照客房面积、床位、设备分别制定每个床位的收费标准,其中部分客房高于本等级标准的,可按上一个等级收费,低于该等级标准的,按所达到的等级标准收费。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待境外旅客的旅店,其客房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旅店可根据客源、季节变化,在批准的客房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度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旅店会议室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其设施、服务质量审定。


  第十二条 旅店代订车、船、飞机票,代办邮政、电信的收费,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旅店的出租车、停车场、汽车加热水等收费,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店物品寄存、理发、洗染、美容、按摩等收费,由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旅店业的餐饮价格实行毛利率控制,对住宿旅客餐厅的毛利率,按旅店等级分别为40%(特级)、35%(一级)、30%(二级)、28%(三级)、25%(等外级)。旅店对外餐饮毛利率及餐厅经营的酒类,饮料加价按抚顺市饮食行业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旅店业的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及点歌费,经营的食品、酒类、饮料、水果等按抚顺市文化娱乐场所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旅店客房外租作为办公用房的,其租金按批准客房收费的80%计收。


  第十八条 旅店客房床位收费以天为单位,住宿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收,当天投宿到翌日十二时(含十二时)前离店的,按一天收费;超过十二时延至十八时(含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的,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九条 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旅店收费,是经营单位依法收费的依据,未经省、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批准,旅店经营单位不得再向旅客价外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旅店经营单位的收费须服从物价部门管理,如实提供定级和调价资料,开业定级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15天向物价部门提交书面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申领《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定等级后的旅店业,均悬挂由物价部门和贸易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市旅店业的价格管理和全市特级和一、二级旅店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的审批。县、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三级以下旅店收费标准的审批,符合特级、一、二级旅店标准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旅店各项收费须明码标价,总服务台应悬挂价目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调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宿费、餐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每缺少一项服务项目罚款500元;
  (四)降低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离婚之房屋所有权归属一二谈

蒋友成、曲刚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而引发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大量出现,本文主要从婚姻存续期间来论述夫妻双方之间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即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及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证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财产。
  其具有如下特征:1、共同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及未婚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2、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夫妻共有财产的取得的范围只能是婚后取得。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所谓婚后财产是指财产取得在时间上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姻起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规定了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此处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购买所得房屋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如何认定,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取得、变更或消灭。由于房屋产权证系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即房屋所有权系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但是其支付价款仅仅是取得了金钱债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购房房屋且支付了全部价款,该价款是其婚前财产,以其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产权问题没有进行约定,那么该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夫妻一方,而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书系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事实。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其理论依据是基于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原理,所谓的物权变动无因性原理是指物权的变动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而独立存在。然而,民法理论通说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原理,因为如果要承认物权无因性原理将会造成物权理论混乱的局面,如:盗窃他人财物者也能够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既然物权的无因性理论不能够成立,那么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个人所有。

四、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双方对于房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存在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夫妻双方约定将房屋归属非产权登记人的名下,并且按揭贷款依然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约定是否有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该约定效力待定,其理由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此约定变更所有权人,就意味着变更了偿还贷款义务人(债务人),然而变更债务人的必须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如果该约定在没有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应认定该 转让所有权的约定无效。反之则该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有效。
2、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约定的情形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向银行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该房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理论界及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主要理由为,夫妻双方以共同的财产偿还贷款,作为夫妻的另一方因此介入了贷款买房一方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成为了按揭贷款合同与婚前购房者具有同等的合同地位,因共同偿还贷款,从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法所说的债务转移。
(二)房屋所有权应归一方所有,主要理由是,婚前一方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房,并且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义,则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结婚后夫妻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该合同只能约束贷款合同双方,婚前一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之间签订贷款合同,那么该合同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尽管婚后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物权法原理,基于法律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的,那么就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包括对抗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另一方,因此无论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物权法原理分析,该房屋都应属于婚前一方所有。

结语

  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及一方婚前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定性和处理已经成为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房屋的所有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前按揭的房屋约定将所有权归夫妻另一方所有的其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