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1)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2)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3)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4)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7日
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公安、交通、港务(航运)部门在办理登记、报牌、年检等事项时,应密切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工作。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税额表附后)。
第五条 已免税的车船,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免税人共同使用的车船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车船,按有关规定缴纳或减免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而不兼营其他运输业务的自有车船。
(二)殡仪馆、火葬场的车、船。
(三)用在矿山、厂(场)、公园范围内行驶的车、船。
(四)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自用的车、船。
(五)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
(六)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每年开征时间为二至四月份,具体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交通运输公司等个别单位一次交纳税款有困难的,可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二期缴纳,但下期的税款应于八月底前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包括免税人)应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以及车船用途发生变化等情况,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每年都应领取税务机关制发的纳税和免税标志,挂贴在醒目处,以便于检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授权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车 辆 税 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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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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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 人 汽 车| 每 辆 |10座以下200元|(含10座)
| (含电车) | |11座以上300元|
|-------|------|---------|-------
|载 重 汽 车|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拖车按核定吨
| | | | 位七折征收
|-------|------------------------
机 |2吨以下双排座|按乘人,载重汽车的税额加权平均
| 位客货汽车 | 计算
|-------|------------------------
动 |三 轮 汽 车| 每 辆 | 60元 |
|-------|------|---------|-------
|摩 托 车| 二轮每辆 | 30元 |包括轻骑
车 |-------|------|---------|-------
|摩 托 车| 三轮每辆 | 40元 |
|-------|------|---------|-------
|拖 拉 机|按载重吨每吨|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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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非|畜 力 驾 驶| 每 辆 | 18元 |
业机|-------|------|---------|-------
性动|人 力 驾 驶| 每 辆 | 10元 |
的车|-------|------|---------|-------
|自 行 车| 每 辆 | 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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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税 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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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计 算 标 准 |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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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150吨以下(含150吨下同)|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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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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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