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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1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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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
  ,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
  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
  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
  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
  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
  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
  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
  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
  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
  ,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
  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
  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
  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
  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
  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
  (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
  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
  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
  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
  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
  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
  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
  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
  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
  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本级财政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订,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1),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共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填写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见附件3),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逐年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开展全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施自我评价(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报告连同整改情况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设立和申报信息公布内容包括:项目设立的目的、依据和规模,申报和审批程序、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预算安排数、项目单位实际支出数、项目进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是否违规和违规处理结果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专项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门无故滞拨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3.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4.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一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资金安排总

额(万元)


专项资金设立

原因及背景


资金来源及每年

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的使用

范围和方向


专项资金的

绩效目标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二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变更后名称

变更后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依据

变更后总额(万元)


变更的内容


变更背景及原因




资金安排计划

变更情况及原因




使用范围和方向

变更情况及原因


绩效目标变更

情况及原因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三



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专项资

金名称


申请金额

是否政

府采购

本 年 度

累计拨款


累计拨款使用情况


本期申拨资金项目用途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业务科室

审核意见


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国库支付处理情况


拨款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



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的实施依据;

3.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2.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4.预期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

1.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财政拨款、其他资金落实情况;

4.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5.项目财务管理状况;

6.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

1.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

2.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










部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

国土资源部


部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1989年4月17日地质矿产部第3号令发布的《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二)1994年12月28日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1983年2月24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天然水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1985年3月20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要求提交审批正式地质勘探报告的通知》(储发〔1985〕43号);
(三)1986年10月1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印发〈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地发〔1986〕624号);
(四)1987年4月20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地发〔1987〕213号);
(五)1987年11月25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矿山企业采矿补办登记工作的通知》(地发〔1987〕502号);
(六)1988年3月19日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独立金矿床储量审批和金矿储量承包财务结算规定的通知》(金地〔1988〕9号);
(七)1988年6月2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地发〔1988〕221号);
(八)1988年8月16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地发〔1988〕290号);
(九)1988年9月15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生产矿山提交承包金储量审批问题补充说明》(国储〔1988〕112号);
(十)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
(十一)1989年11月24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审查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年度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储〔1989〕155号);
(十二)1990年1月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地发〔1990〕28号);
(十三)1990年3月21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国储〔1990〕40号);
(十四)1990年5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试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的通知》(〔1990〕国土〔建国〕字第9号);
(十五)1990年5月12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地发〔1990〕165号);
(十六)1990年10月22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地(市)、县矿管经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发〔1990〕357号);
(十七)1991年9月24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地发〔1991〕250号);
(十八)1993年2月2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发布的《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国储〔1993〕21号);
(十九)1994年10月17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地发〔1994〕164号);
(二十)1994年12月5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发〔1994〕194号);
(二十一)1994年12月23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地发〔1994〕209号)。
三、废止的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
(一)1990年3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1990〕国土函字第20号);
(二)1994年3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法院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4〕24号);
(三)1997年10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国土批〔1997〕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