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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Y2K应急计划阶段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23:1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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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Y2K应急计划阶段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Y2K应急计划阶段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行业解决Y2K问题工作现场检查的情况,现就Y2K应急计划阶段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解决Y2K问题最后阶段的工作。目前,年终将近,各项工作很多,要针对Y2K问题广泛性、隐蔽性和风险不确定性大的特点,细致筹划,使这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周密、可行;要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合理安排有关工作,保证解决Y2K问题的人员稳定。
二、各交易所要牵头组织结算公司(部)、通信公司(或技术部),在技术上保持解决Y2K问题协调一致,并将统一技术协调作为一项原则列入交易所计算机系统发展规划,为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结算、通信系统的配套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前期工作的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死角;要正确处理核心系统和相关系统的关系,在重视解决核心系统Y2K问题的同时,按部就班地解决相关系统中的Y2K问题。
四、应急计划要责任到人。要认真组织培训、演习,提高应急计划的可操作性,增强应急计划参与人员的责任心,使所有相关人员明确和熟悉自己的职责,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熟练操作。
五、要以实际检测结果作为判断软、硬件系统是否“2000年就绪”的依据。对已有“2000年就绪”承诺的软、硬件系统,要安排专人进行核对和测试,或请供应商现场检测,以确定这些软、硬件系统是否真正“2000年就绪”。其它任何形式的承诺(例如从有关厂商网站下
载的信息)均不能作为确定软、硬件系统“2000年就绪”的法律依据。
六、做好信息披露。要注意研究、汲取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把握信息披露的分寸,并经法律部门确认,使其内容严谨、科学,以提高社会公众和境内、外投资者的信任力。
七、加强技术文档的管理,做到文档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条理清楚,查阅方便。
八、要充分考虑到交易所会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采取积极措施,为会员单位提供其与交易所(包括结算公司)数据接口方面的技术帮助,制定详细的《应急操作指引》发给会员单位,以便会员单位制定完善的应急计划;证券通信公司要加强对各证券经营机构及营业部与交易所
之间通信线路的备份和卫星通信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稳定运行,通信畅通。
九、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在电力、电信、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争取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实现2000年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要有长期防范Y2K风险的思想和组织准备。由于技术人员编写软件时大多使用两位纪年的习惯和行业的复杂性等原因,Y2K问题在2000年内仍可能存在,并将持续到2001年1月1日。因此,在2000年4月1日结束应急计划实施期之后,各单位要继续关注Y2K问
题,切实防范风险。



1999年12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1998年11月30日

山东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的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等流通于社会,具有社会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社会用字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出版印刷用字、影视用字、商业用字、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字、地名用字等。
第三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应以一九五五年国家公布的《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一九八八年三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书写应以一九五八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一九八八年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第四条 不准使用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淘汰的异体字、旧印刷字形、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及各类自造字、错别字。
第五条 一般书写行款,要求左起横行(竖起时要求由右向左)。
第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牌、商品名称、地名标志等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必须在汉字下正确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七条 对现有各种不规范用字,应按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限期加以改正。对一时改正确有困难的牌匾等,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许可,由用字单位和个人另行制作一块书写规范的字牌。
第八条 实行社会用字管理责任制。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汉字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负责人,落实责任制。
第九条 省、市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汉字使用的管理。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给予表彰,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违犯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