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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庭审成功与否的标准/杨亚新

时间:2024-07-09 18:1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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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庭审活动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为了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不少法院都把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开好庭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来抓。那么法庭审判的成功标志是什么?有没有成功庭审的具体标准?我们认为,成功的庭审必须能够全面康健发挥庭审的作用,因此,前文叙述的庭审五个方面的作用的实现情况大致可以作为判断一个法官开庭审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一个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规范教育性强且经济效益明显,就可以认为法庭审判比较成功。但当我们就此问题研究法理,调查审判一线的法官、法院院庭长及一般当事人时得出的答案即不尽相同,甚至有时是大相径庭。而在近年的诉讼法理上,程序公正做错先于实体公正似已成为通说,不言而喻,法理上主张,程序公正优先是庭审成功的标准就此问题深入思索,我们认为,可以分别从诉讼法理、庭审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及综合评价四个角度分析法庭审判成功与否的具体标准。
一、诉讼法理上主张成功庭审的标准
诉讼法理上主张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在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应确定程序公正优先的庭审标准问题在关键在于,为什么在诉讼法律上要主张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理由主要有:
(一)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由于人类思维能力的非至上性与客观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司法判决往往是不确定的,除少数简单案件以外,大多数案件的判决往往并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事实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的证据与客观现实的证据有很大不同,法庭审理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相对地接近客观真实而不可能完全等于同于客观真实;法官的个性因素是不确定的,法官的家庭出身、政治立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知识结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个人性情、嗜好和偏见等,无不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此外,像政治、道德、习俗、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因素也以一定方式影响着判决,这更增加了判决结果即实体正义实现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司法判决具有相对不确定的特点,与司法裁判结果相关的实体正义也只能相对实现,这使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具有相对公正的性质。而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这不仅在于程序公正对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更在于程序公正的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审判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它能够给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换言之,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在于它高扬了人的生命、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意义,具有人权保障的重要政治意义。这表明,不管程序动作产生的结果如何,程序动作的本身即具有人权保障的绝对价值程序运用本身产生的正义是绝对正义。对庭审程序而言,面对相对公正的实体正义与绝对公正的程序正义的价值选择,当然应该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观念。
(二)程序公正使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与合法性
只有程序的正当性才能支持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因为司法实践表明,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规矩与保障,不遵守规定的程序,一般而言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且,如果裁判结果是从公正的程序中产生的,则容易为当事人(包括那些在裁判结果中遭受不利者)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增强其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和服从,使裁判得到自觉履行。因为当事人已被给予充分、平等、公正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其受到的不利只是自己诉讼行为的产物。
(三)程序公正可以有效避免和防止司法腐败
在庭审程序中,以公开审判、程序参与、程序理性、程序平等和对策、程序自治为内容的一系列审判程序的充分实施,增强了程序透明度与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意识,法官自由裁量行为被有力制约,使法官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无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更不能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
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应当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庭形象;应当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实体法,正确作出裁判。在这些标准当中,似可再作大致区分。传统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只要审判程序大的方面不违法、实体公正应当更为重要。现代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比较重要尤其是强调法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和法官的庭审形象,并认为程序公正改期导致实体公正。折衷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
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关于成功庭审的标准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法官审判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或对等;法官应当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注重形象公正,适当权衡双方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庭审理过程应当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经过庭审活动的查明,法官制作裁判时要有理有据;法庭审判活动应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明白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在法庭上有明显胜诉倾向的一方,裁判结果就应对他有利。反之,该方当事人就应承当不利的裁判结果。可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其实比较注重审判程序公正对成功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他们看重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结果的实质影响,反对法官的形象不公、司法腐败行为以及外来因素对法官审判的不当干扰。
四、综合性并且偏向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成功庭审标准
综合性并且偏向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成功庭审标准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即程序合法、事实应当查清、法官要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要有法官综述、法官要树立公正形象。
1、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指法官在庭审中要做到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完整的庭审活动应当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在庭审各个阶段应当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事实应当查清
事实应当查清指法庭应当在诉讼双方争议的基础上开展法庭调查,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查清案件事实。
3、法官要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法官必须具备后文叙述的三方面十大类庭审能力,尤其要注重指挥、控制庭审能力的发挥,保证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和重点展开调查辩论,同时,限制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入庭审范围,并制止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4、要有法官综述
为了使庭审更加规范,有序的进行,也为了提高庭审质证、认证的质量增强公开审判的效果,应当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加上法官综述。所谓法官综述,指法官在庭审中应不失时机地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述,对诉讼双方的辩论观点进行归纳,以指导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有序、高效进行。法官综述的内容一般包括两方面:一要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述,二要对双方当事人辩论观点进行归纳。
5、法官要树立公正形象
所谓公正形象,指法官在庭审中要树立起公正、权威、文明公平的司法形象。公正形象包括三方面内容:(1)法官在庭审中要公平、公正,不偏袒、倾向于一方,不代替一方行使职权。(2)法官庭审语言既要通俗易懂、规范流畅,又要庄重严肃、法言法语。(3)法官着装要符合规定,形象严肃公正。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0〕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州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海南州新农合与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新农合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作用,切实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解决贫困患者因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问题,将民政部门承办的农村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转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承办,使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有机结合,实现医疗救助补助与新农合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结算、统一监管,实现农牧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结算“一站式”服务,让农牧区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服务,有效提高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率和覆盖面,根据国家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二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原则;
(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内容
第三条 凡持有海南州农村户口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休人员等民政救助的特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特困群众主要指下列人员: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的五保户;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发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特困户;
(三)经省民政厅确认并发给《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救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伤害的;
(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一)住院分娩救助。
对救助家庭孕产妇难产住院费用给予救助。
(二)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服务的主要病种有: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
3、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4、糖尿病伴并发症;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8、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9、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10、重度以上烧伤;
11、脑出血后遗症;
12、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
13、肝(胆、脑)包虫;
14、胆囊、膀胱、肛肠造瘘住院治疗;
15、女性子宫肌瘤手术患者;
16、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期和极度危险期);
17、肺原性心脏病;
1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9、急性传染病;
20、脾破裂、胃穿孔和嵌顿疝等疾病;
21、长骨和脊椎骨折等疾病;
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救助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贫困群体中困难人群因病住院治疗费用的支出。
第六条 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救助。
第七条 贫困医疗救助单次住院费用,按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核定后的费用数减去合作医疗报销数额后的余额,为特困医疗救助总额。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之后,单次住院救助计算分段比例:承担部分在2000元以下的救助比例50%,承担部分在2001—4000元的救助比例60%,承担比例在4000元以上的救助比例70%。
大病救助单次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元(注:一年中可多次进行救助,不限次数,一次最高救助金额为6000元)。
第九条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起付费用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救治医院对患者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可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可按成本计费;对手术费、检查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
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切实方便广大贫困群众报销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州民政部门预先拨付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基金至州级财政专户,州财政部门应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州合管办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农牧区困难家庭住院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州合管办应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救助经费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一站式”服务机制建立后,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农牧区低保、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在办理入院手续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持《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救助证》任何一证和《入院证》等相关手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或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并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县民政部门和县合管办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确认许可。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通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农合报销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新农合报销和民政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得到新农合补偿的同时,获得医疗救助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月25日24:00时以前将垫付的特困医疗救助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分别经县、州合管办审核后及时拨付垫付资金,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州合管办于每月30日前,将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人数及资金报销情况报送民政部门一份。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和县合管办应建立医疗救助对象档案,统一管理。随着救助对象的增多和救助面的扩大,逐步向乡镇政府和乡镇合管办管理过渡,医疗救助档案要材料齐全,检索方便。
第七章 医疗救助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应按合作医疗和住院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确保救助对象早日康复。
第十九条 各级承担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在医疗过程中应减免的费用。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州、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批认定,救助资金的拨付。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核拨和监管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核拨救助资金,并会同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检查和审计。
州、县财政部门要视具体情况解决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卫生院(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四)州合管办具体负责实施工作,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审核和结算工作。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建立救助资金检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农牧、扶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农牧区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3〕35号)的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建立和健全农业机械化三大体系,促使我市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主要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普及蔬菜、水果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积极推进水产、畜牧生产的机械化。
  我市农业机械化8年发展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40%左右,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所发展,大宗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有较大发展。
  2006至2010年为加速大发展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70%以上,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较大发展,主要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设立购买新式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重点补贴200—300户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大宗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农机具,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
未列入省补贴范围,但因当地发展需要确实要补贴的,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0%。县级财政也要安排适当的补贴资金。
  2、成立农机服务协会。通过农机服务协会,把分散的农机户组织起来,进行营业性服务,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方便农民用机。
  3、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在市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并逐步建设16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业机械、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市级财政给每个信息联系点补贴50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解决。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
  1、扶持乡镇一级农机管理服务站。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仍没有办公场所的农机管理服务站(见附件1),由所在乡镇无偿安排办公场所,2006年底前完成配置,每个站市财政给予补助1万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2、建立、完善6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布局,扶持建立1个市级综合推广站、3个水稻推广站、2个园艺作物推广站。主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未列入省扶持对象的,市级财政也将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3、侧重扶持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充分调动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性,逐步完善试验、示范、培训的设备和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的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引进适合我市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需求的先进农机具,并进行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购置技术培训、实地指导、推广服务必需的教学器材和交通工具。
  4、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加强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农业机械推广。
  5、建立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类型和特色农业优势,结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4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2个,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基地2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1个(见附件2)。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扶持资金。
  具体项目由县、区农机(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农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业机械法规建设。市农业、法制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惠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强化农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机安全监督工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业务经费用于农机安全监理。
  3、农机安全监理所需的监理装备,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四)开展农机队伍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市、县(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培训农机人员,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尽快改变知识老化、专业水平偏低的现状。市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重点培训市、县(区)两级农机管理人员。县、区每年举办二至三期培训班,主要培训农机维修人员、农机专业户、农机操作手等。至2010年,农机技术人员再教育达1000人次,农机维修、操作人员培训达4000人次。所需培训经费,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机械化渔业服务站。按省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市级机械化渔业中心服务站,利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的骨干站。建站资金要努力争取省的支持。
  2、建设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的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机械化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各1个。
  三、组织领导
  (一)为加快农机化发展,确保我市农机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市、县两级要成立农业机械化发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机化工作的领导。
  (二)各县、区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分步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