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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0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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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切实做好春季特别是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恢复重建过程防治次生灾害工作

  各地特别是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冰雪融化导致次生灾害的危险性,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8〕14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工程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处理好恢复重建工期紧、任务重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做好恢复重建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天气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工棚、围墙和工程的基础围护结构、土体的检查维护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用电线路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重新施工的安全。

  三、确保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安全

  要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意积雪融化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加强巡查和检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于气温剧烈变化导致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网破裂事故。受灾地区要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场地等市政公用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污泥处理区域的监测和安全防范,防止恢复重建、维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四、认真开展危旧房屋隐患排查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巡查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力量加强对危旧房屋的隐患排查,同时加强对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和指导,指导和督促业主开展自查。对受损严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时组织安全性鉴定,制定加固或重建方案。

  五、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修工作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高架道路以及轻轨高架部分)养护维修等有关单位在做好除(融)雪(冰)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检查城市道路、桥梁的受损情况,重点对融雪剂中化学成分对桥梁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和检测,一旦发现隐患苗头,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结构强度检测和鉴定,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和维修方案,充实抢修力量,做好必要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工作。

  六、防范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边坡工程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加强对建筑高边坡以及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区域建筑边坡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周边建筑边坡和在施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监管,防止因施工诱发建筑边坡工程的坍塌事故,特别是施工人员的临时工棚要避开地质危险地段。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对其周边建筑边坡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建筑边坡下陷、裂缝、护面松脱、泥土冲蚀、泥石垮塌或大面积渗水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七、保障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景区灾后隐患排查,重点做好地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设置警告标识并组织排险处置,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加强对公园景点和园林绿化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园景点巡查,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预警预测,做好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疏散措施等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次生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受灾人群,并按职责组织抢险抢修。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8]1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2月28日 甘政发〔1987〕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国家〔1984〕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根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促进乡镇企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乡镇企业要积极保护矿藏、水源、耕地、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文物古迹。禁止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第四条 严禁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含有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决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含有致畸、致癌成份的产品,如汞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等。


  第五条 在居民区的乡镇企业要严格控制从事污染严重的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洗、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染料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


  第六条 已建成投产的有污染的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止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积极进行改造和限期治理。


  第七条 要制止污染转嫁。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生产。扩散产品的同时应扩散防治污染的技术和设施。


  第八条 凡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的乡镇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80%作为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环保部门从所留的20%排污费中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适当补助,用于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凡排放“三废”及其他公害的乡镇企业的建设项目,要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制度。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要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县经济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县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生产。


  第十条 乡镇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和设施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银行信贷部门要优先贷款。企业用于这方面的贷款在税前利润中偿还。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是: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到拟建地区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甘肃省乡镇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或相应环保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建设项目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各地、县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乡镇企业的环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调查和掌握本地区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三)核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四)督促企业治理污染;
  (五)建立乡镇企业环保档案,做好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境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技术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会同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乡镇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要分别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城市街道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部队,各大、中专学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力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二 年 十 月 十 一日





曲靖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办法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无偿献血

(一)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二)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为保障献血指标的完成,年度无偿献血指标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6%的比例下达。

(三)无偿献血的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献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八百毫升计算。

(四)无偿献血者由市中心血站免费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献血。

(五)无偿献血的公民,由市中心血站发给国家卫生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及无偿献血纪念章。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二、无偿献血的奖励

(一)个人凭《无偿献血证书》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二)年度无偿献血按适龄公民6%完成的单位,用血只收取国家规定的血液采集、检验、储藏等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公民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

1、无偿献血满2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铜奖;

2、无偿献血满3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银奖;

3、无偿献血满40次者,由中国红十字会授予无偿献血奉献金奖;

4、无偿献血者休假二天(献血的当天和次日),单位计为出勤;

5、无偿献血者五年内需要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至五年内,其直系亲属用血,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

6、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用血费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全市医疗机构用血凭据,到市中心血站报销。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公民无偿献血量计1000毫升以上者;

2、单位按献血适龄公民6%连续三年无偿献血的;

3、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或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在发展无偿献血事业中贡献突出的;

5、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6、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者;

7、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一万元以上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组织和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等部门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四)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活动,严惩“血头”、“血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