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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2:3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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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已上市药品的批
准文号的格式不尽相同,这种情况,不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为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管
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
〔2001〕582号)要求,现又规范了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并将在近期对全国药品生产企
业已合法生产的药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
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
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
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
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
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
为顺序号。

有关批准文号的换发说明见附件二。

二、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发给一个批准文号。除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
托生产和异地加工外,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发给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

三、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生产的新药、仿制药品和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
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采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四、自2002年1月1日以后批准发给的化学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其注册证号格
式亦作部分改变,其中字母“X”改为“H”,其它部分不变。原已发给的旧格式注册证号在
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用新格式取代。

五、药品批准文号及化学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换发后,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
册证号的包装标签在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


附件:1.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
北京市
420000
湖北省

120000
天津市
430000
湖南省

130000
河北省
440000
广东省

140000
山西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210000
辽宁省
500000
重庆市

220000
吉林省
510000
四川省

230000
黑龙江省
520000
贵州省

310000
上海市
530000
云南省

320000
江苏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330000
浙江省
610000
陕西省

340000
安徽省
620000
甘肃省

350000
福建省
630000
青海省

360000
江西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70000
山东省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10000
河南省
 
 





附件二:

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说明

一、凡原卫生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换发为国药准(试)字相应类别,数字前两位为“10”,3、4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4位顺序号重新编排。如:“卫药准字(1997)X-01(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0970001”。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凡不同于新的批准文号格式的,也按新格式进行统一换发。原年份为“1998”、“1999”的,换发后第1、2位为“19”;原年份为“2000”、“2001”的,换发后第1、2位为“20”。第3、4位仍为原批准文号年份后两位。详见下表:

  原文号
新文号
顺序号

国药准(试)字X00000000系列
国药准(试)字H0000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8)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X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H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X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H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X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H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80000
不变

国药准(试)字(1999)Z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Z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Z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Z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Z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Z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8)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8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试)字(1999)厂家S –0000号系列
国药准(试)字S19991000
自1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SF00000000系列
国药准字S0000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8)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80000
自3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1999)SF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S19990000
自4000起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D -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T00000000
重新编排

国药准字(年号)J (S)-0000号系列
国药准字J00000000
重新编排

药用新辅料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F00000000
重新编排



三、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时,应根据其原批准文号中的省份简称,在新格式药品批准文号中使用相应省份代码,新批准文号数字第3、4位为换发年份的后两位,顺序号重新编排。

例如,原化学药品“京卫药准字(1996)第000001号”换发为“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通过地方标准整顿或再评价升为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现为地方药品批准文号,或已经换发为国药准字XF00000000等类型,但不同于新批准文号格式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加入省份代码,进行统一换发。中药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后,不再使用“ZZ××××-”前缀。


电话磁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邮电部


电话磁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6月14日,邮电部

为促进磁卡电话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电话磁卡的管理,针对当前磁卡电话业务的管理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总局是全国唯一拥有全国通用磁卡发行权的单位,负责全国通用磁卡年度发行计划的审批,对全国通用磁卡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和管理。
凡没有磁卡发行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发行磁卡。
二、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发行地方磁卡。如需要发行地方题材的磁卡,可将选题和设计图稿报送部电信总局,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国通用磁卡统一制作,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计划发行。
三、电话磁卡属于有价证券,为确保磁卡生产的安全,加强其生产的监督管理,磁卡的加密环节应与印制加工等环节分离。磁卡加密及其相关工作由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暂设在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内)承担。
四、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电话磁卡管理部门,按主业对本省、区、市磁卡业务进行管理。
五、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代表电信总局负责磁卡征订发行等工作。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所需磁卡,经征订后与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签订购销合同,并由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统一与磁卡印制厂签订印制合同,印制好的磁卡经加密成成品后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发行。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不得从磁卡印制厂直接购进或从国外进口磁卡。各市、县邮电局所需磁卡必须向本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购买,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进卡。
六、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按磁卡制作费(标准由部核定)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结算。具体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办法按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办理。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在省内一律实行按面值发行磁卡。对省内各市、县局按面值发行磁卡的具体管理、结算办法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规定。
七、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加强对电话磁卡的销售管理。省磁卡管理部门负责对省内各业务开办局所需磁卡的发行工作,不得直接经营销售磁卡。
各市、县邮电局必须按面值组织销售磁卡,组织代销磁卡,必须由磁卡电话代办点办理,并应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书;代办点代销磁卡的代销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磁卡面值的3%—5%。
八、各电话磁卡业务开办局和磁卡代销点均不得低面值、异地销售磁卡。各级磁卡管理部门和磁卡业务开办局要严格把好磁卡销售关,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管好磁卡市场,切实制止低面值出售磁卡的行为。
九、全国通用磁卡由磁卡印制厂逐枚统一编号,并登记分配给各省、区、市磁卡的起止号码,一旦发现低面值销售磁卡,立即根据编号确认磁卡来源,以便采取措施。
对证据确凿的不正当经营磁卡(如低面值批售、参与异地销售等)的各级磁卡管理部门、现业局和邮电职工要严肃查处,通报全国邮电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磁卡代销点进行不正当经营、低面值或大量批销磁卡,一经查实,要按协议书条款内容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代办资格。
十、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村镇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十年来村镇新建住宅六十二亿多平方米,相当于前三十年建房总量的两倍,其他各类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相应发展。村镇建设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村大局
的稳定。但是,在村镇建设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农民建房相互攀比,片面追求面积,占用土地过多;有的地区建设秩序混乱,不按村镇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又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房屋质量较差,房倒人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资源
和财富的很大浪费,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不足,现有人员不稳定,甚至无人管理等造成的。
村镇建设事业是直接为九亿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新兴事业,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建设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基层。根据李鹏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这件事应该解决,但可否采取招聘的办法雇用一些管理人员?多想一些路子
,创造一些经验”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村镇建设要设有专人管理”等精神,为了治理村镇建设环境,整顿村镇建设秩序,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考虑到部分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这类尚未解决基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地方,可本着从严控制的
精神,适当招收一部分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与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安排,逐年给予解决,列入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统计。
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为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要严格保证质量,由建设部门协同劳动部门负责,招收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热爱并熟悉村镇建设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具体招收条件由各省、市、自
治区具体确定。
凡按计划招收录用的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原户粮关系和身份不变。要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没有农转非指标的不能办理农转非手续。



199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