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水发[2006]333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所在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所在单位如属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属国有大型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具体申报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二)交通部提前两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口令密码,由招标人通过网络进行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姓名反馈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四)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交通部对评标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交通部(综合评价表见附件)。交通部每年将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二000、二00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99年1月1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间的文化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缔约双方商定一九九九年至二00一年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的计划如下:
第一条 文化
1、双方将互派一个文化代表团(3-5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周左右。
2、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演,为期十天。
3、双方将互派一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十天左右,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述教育领域中的合作与交流:
4、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进行学术交流合作;
5、双方互派代表团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6、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7、中方每学年单方面向厄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的提供办法,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8、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9、双方鼓励两国开展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互换记者、信息和资料,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其它规定
10、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派出方提前一个月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并通知对方。行期、航班号、抵离日期等将提前至少三天通知对方。
11、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修改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友好协商解决。
12、有效期到后,本计划中的未完成项目仍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财务条款
13、派出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零用费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14、送展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有关展览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三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