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5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7]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 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兜售商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 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 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 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 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4号



关于废止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河政发[2003]21号)实施以来,对加快我市城市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提高我市城市品位,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城市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市旧城区改造建设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确保城市配套费的正常收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6日起废止《河池市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等


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87年10月27日,国家经委、国家科委等

一、企业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继续教育是对科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补缺,加速智力开发的教育。它的任务是全面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科技管理现代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它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适应新技术革命形势的基本对策之一。
2.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知识广博与专深相结合。
3.继续教育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参加继续教育是科技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学习新知识,跟踪新技术和高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企业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培训目标
4.企业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从事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科技管理及其它技术工作的在职科技人员,重点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和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生产、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优先培训。
5.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以及管理现代化的需要确定,重点是补充新知识与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通过继续教育改善科技人员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使其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岗位和技术职务相适应;尤其要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增强技术改造、产品设计、技术攻关的创造能力。
6.企业的继续教育要按照科技人员的不同层次确定培训目标:
高级科技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科技知识,成为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科技人员主要是更新知识和扩大知识面。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


初级科技人员主要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实际技能锻炼,以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科技工作方法。
新从事科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进行见习期教育,主要熟悉本岗位的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以取得初级技术岗位的上岗能力。企业要制定见习期培训规划,指定专人辅导,严格考核,使之在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方法及工作态度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三、企业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7.国家经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组成企业继续教育协调小组,指导、协调企业继续教育工作。
国家经委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全面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服务。
国家科委负责指导全国自然科学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推广先进经验,为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素质和创造力服务。
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积极开展对企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工业部门制定继续教育规划,提出各学科领域继续教育内容,编写教材及组织国内外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交流,接受委托,对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估。
8.国务院各产业(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统筹规划,制定行业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科技人员岗位职务规范;指导制订行业教学计划、大纲及考核办法;组织编写行业继续教育教材,发展电化教学;开辟国际学术交流和出国考察、进修渠道;办好培训基地,承担企业中较高层次的继续教育任务;检查、考核企业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
9.各级经委、科委(科技干部局)、科协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继续教育的领导和指导,结合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逐步按行业建立相对集中的继续教育中心,并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办学;促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学术团体联合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
10.企业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人事、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共同规划,由教育、科协等部门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建立继续教育中心,或在现有培训基地内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
11.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培训中心、科技进修学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要承担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任务,与企业建立长期人才培养协作关系。有条件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要把继续教育作为基本任务之一,在企业开展继续教育中发挥基地的作用。
12.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证明的办学单位,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科技人员的管理、使用部门要予以承认。

四、企业继续教育的政策、措施
13.企业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企业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纳入厂长任期目标,实行生产、技术、智力开发一起抓。继续教育工作成绩应作为考核经济部门、企业和厂长(经理)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办法。
14.企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一般每三年给予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脱产进修期,其它科技人员的学习时间,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由企业安排。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建立中级以上科技人员系统接受继续教育的制度。企业在编制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科技人员的进修计划。企业科技人员在规定的脱产进修期间待遇不变。
15.要加强对科技人员学习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办法要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可采取继续教育学分、学时或证书制度,考核掌握本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程度,重点考核学用成果。考核成绩作为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把培训、考核、使用结合起来。
16.培训经费除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外,各地要按照国发〔1985〕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大型企业兴建的培训中心或城市、行业为中小企业服务兴建的培训中心,首先由自筹资金安排,还可以使用返回的折旧资金及地方机动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17.逐步建立企业高级人才培训制度。企业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在职研究生;选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进修继续教育高级课程或出国进修;实行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带助手制度。
18.全国重点建设项目,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项目,必须成建制地培养相关人员,并作为项目验收的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应制定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19.加强企业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继续教育深入发展。
对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