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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2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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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4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阳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招牌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设置长期和临时的各类商业性、政治性或公益宣传广告和招牌(如路牌、门店招牌、告示牌、图文版面、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等)。

第三条 《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年〕》阳泉组团的规划界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批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登记、内容的审查及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查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园林、公安、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招牌发布内容审批手续,并接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其中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须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

第六条 户外广告由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专业广告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其中结构设计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专业广告公司对所承担发布的广告载体和承担广告载体的建筑物负安全责任;对独立式广告周边一定范围的环境负责绿化、美化。

第七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并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人未能及时维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户外广告招牌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城市规划和不同区域地段、街道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广告公司作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方案后,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位于桃河两岸、城市广场、市政府广场等重要特殊地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求市民意见并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各方面意见,以保证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美观、大方,保证户外广告设施与周围环境和谐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期限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临时性广告不得超过90天。期满需延期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属有偿使用范围的仍按有偿使用出让方式重新出让。

第十条 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自行撤除。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市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建时,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载体设计说明和设计图,内容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安装图、位置示意图(1:500地形图标出)、设置场地的实景照片、户外广告设置的实景彩色效果图等,有关图纸上应注明使用材料和尺寸(图纸采用A4规格并装订成册);

三、需要有相应专业资质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的项目,有关设计图纸签章手续必须完备。

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告公司在本市取得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发布资质证书;

(二)广告公司与场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身场地宣传自销商品或形象的提供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书。

第十二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等原则上不予设置落地广告招牌。需设置指引告示牌、公益设施指示牌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二) 住宅小区及单位庭院内的绿地、停车场不得设置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和影响车辆停放及安全的落地商业广告;城市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四) 市区各主要街道两旁的建筑物设置广告招牌,应保证其立面的完整性,不得设置与原建筑物功能不相符或不相称的名称招牌。

(五) 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对景位置,禁止设立闪动式霓虹灯或强光灯箱广告招牌。

(六) 玻璃幕墙、建筑物阳台不准封闭起来作墙面广告和电影幕式的广告布。

(七) 不准设置没有任何内容的空白广告板面供招租使用。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板面,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设置公益广告。

(八) 沿街建筑物门店广告招牌及在建筑物楼顶上设置广告招牌的尺寸、比例应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原则实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并发布完毕。否则,其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独立式广告一律为圆钢立柱、钢架版面结构,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要求,由具有专业资质设计机构负责结构设计。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制作安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招牌应按规定配置灯饰,保证夜间有足够的亮度。广告画面应美观大方、主题突出,并保持光亮、整洁。设置在建筑物外墙、房顶的广告招牌应有安全保障,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沿街道、河岸新建建筑物的门店广告招牌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案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沿街道、河岸的现有建筑的门店广告招牌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广告公司或设计单位统一做好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后,各商户按设置规划的要求申办门店广告招牌的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由市规划或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责令违章行为相对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规划或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凡是设置期满的须自行拆除,如需保留使用应按本办法办理延期手续;原批准文件未明确设置使用期限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自行拆除或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范围

  2011年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重点是采用先进技术、并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的示范项目。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及已获得2010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条件

  1.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

  三、时间要求

  请你们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谢秉鑫 李 成 010-68552977、2599

  工信部节能司:袁 令 余 薇 010-68205367、5368

附件:
  1.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457049.files/n13456891.doc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建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内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规划用地内集体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和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地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管理部门所属开发区土地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利用开发区内集团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符合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占用开发区内耕地开挖鱼池、种植树木、掊育树苗、打机电井、修建温室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改变耕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持市水产、林业、水利或者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调整用地计划,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年底以前占用开发区内耕地培育树苗未经批准的,培育期满后,应当及时移栽,恢复原耕地,培育期最长不超过2年。
  本规定施行前未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打机电井、修建温室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依倨本条一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利用开发区内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未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开挖鱼池、种植树木、培育树苗的、责令退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有开发区内耕地打机电井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眼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修建温室大棚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开发区内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理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开发区内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或者占用开发区内耕地开挖鱼池、种植树木培育树苗、打机电井、修建温室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罚外,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1996年年底以前未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培育树苗,培育期满后未及时移栽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原地类补偿。
  本规定施行前未经批准占用开发区内耕地打机电井、修建温室大棚及其他附属设施,未按本规定第六条三款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拒绝、阴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罚没款物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