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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5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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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1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及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及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建设基础上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局共同成立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任主任,审计局、监察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经济行为,都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参与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着重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
第五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前期费用、建设程序等情况;
(二)工程招投标、合同订立的合法性、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三)工程变更工程量、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经济签证的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及其验收手续情况;
(六)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审计主要方式:
(一)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乙级以上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中介组织派工程审计人员在项目开工时进驻施工现场,和施工监理、业主及施工企业一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图纸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验收记录、经济签证进行现场认定。各项认定不得事后补认,更不得弄虚作假。
(二)跟踪审计办公室参与建设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如招标会、价格认定会等,审查各项程序的合法性,签字认定决策结果。
(三)项目结束后,由中介组织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有关审计证据对工程造价决算进行逐项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审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构出具书面报告和附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跟踪审计办公室根据情况对其它需要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天通过跟踪审计办公室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工程建设中如实向跟踪审计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以及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工程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60日内首先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工程造价决算,提请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施工企业在申报工程总造价时不得高估冒算。造价决算审计结束后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提请审计,提请审计机构安排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竣工决算审计的条件。
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九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城市建设项目委托中介审计的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通过合同授权中介机构对所委托的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应出示审计机构证明或授权合同书。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按审计机构要求在项目开工之日进驻工程现场,在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不得因拖延而影响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在工程审计前将审计人员名单报审计机构备案,同时指定一名审计人员负责现场签字,其它审计人员不能签字。中介机构必需保证在接到施工现场通知后,签字负责人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现场签证中发现单项工程签证大于10000元时,必须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加核实。在最后的价款结算审计中对没有确凿依据问题的定案(误差金额大于10000元),如:套用定额不确定、材料价格无参考依据、工程取费标准不能确定等,必须报请审计机构研究答复后方可定案。对大型审计项目应按审计机构要求定期汇报审计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接到工程造价决算书2个月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最后审计结果的准确率达97%以上。对因审计结果不准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约定赔偿并承担其它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在跟踪审计中遇到的与有关单位配合不好、争论等问题。中介机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计机构,以便于及时解决矛盾。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过程中最后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审计机构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在建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发生挪用、侵占项目资金行为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它形式的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申报工程总造价高估冒算超过总造价10%以上,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
二 ○ ○ 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伟林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0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3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3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清理后,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共261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调整和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0项)
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3. 湘潭市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4. 湘潭市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5.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1项)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城市养犬许可
市公安局


5
市区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审批
市商务局


9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0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市商务局


11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2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13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14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6
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市水务局


18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19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市房产局


20
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房产局


21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市房产局


22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房产局


2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2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2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市农机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初审
市农业局


2
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审核
市科技局


3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初审)
市经信委


4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


5
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的认定
市文广新局





附件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1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2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市城管执法局
市管公园、广场由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其他由区政府审批


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岳塘区、雨湖区政府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城管执法局
岳塘区、雨湖区政府


5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管执法局


6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市级许可权下放县市区

7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市卫生局
市安监局


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市文化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0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1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2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3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5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16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 注

17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18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1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省直部门变为市直部门,所承担许可项目调整进入市保留目录

项目名称调整

序号
原项目名称
调整依据
调整后名称
实施机关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有储存设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2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经开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1号)
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许可
市商务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机关
调整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契税减免及收入退库审批
市财政局
市地税部门


2
市直单位行政性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附件3

湘潭市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区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发改委审批,县(市)自行审批。(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时将相应调整)

2
省交通运输厅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货、客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3
省交通运输厅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省内跨市州运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4
省农业厅
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濒危贝类运输往外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湖南省渔业条例》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畜牧水产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5
省林业厅
木材出省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林业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6
省文化厅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委托下放,省级下放权限市辖区由市文广新局审批,县(市)自行审批

7
省文化厅
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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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批准发布《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等四项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批准发布《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等四项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2年12月1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门:
《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等四项劳动和劳动安全强制性行业标准,业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其名称和代号是:
1.《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LD38—92
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39—92
3.《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LD40—92
4.《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