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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时间:2024-05-20 21:0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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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66号




关于发布《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现批准《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153-2004 化学品测试导则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75450368/20050708/9475.shtml
  HJ/T 154-200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75450368/20050708/9476.shtml
  HJ/T 155-2004 化学物质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75450368/20050708/9477.shtml
  该上述三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商企业、服务行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理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属市管的,向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属区管的,向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排水设施平面图(注明流向、管径、标高等内容);
(二)有监测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符合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二)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标准,但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三)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排水户。
(四)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排放污水的,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的期限。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使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件,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排水许可证件实行年检制度。
排水许可证件不得涂改、转让、租借,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的要求,在本单位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的标志。
第十一条 排水户排放灰浆、泥浆或者含有灰渣的污水,应当设置沉淀池,经沉淀水质符合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 排水户所排污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应当定期、如实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报送水质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发生变化后不符合标准,或者本单位排水设施的流向、管径、标高等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提前15日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排水条件变更手续,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条件。
因紧急情况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可以先变更,但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在变更后3日内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申请换证。
第十五条 因水质不符合标准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监测资质的排水户,应当自行对所排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无监测资质的排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对所排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
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报送所排污水的水质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对排水户自行或者委托监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件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在排水许可证件期满后未换证继续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转让、租借排水许可证件,或者未办理排水许可证件年检的;
(二)擅自变更排水条件的;
(三)谎报、拒报水质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接通、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县和湾里区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1日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工作证填发办法

1978年12月29日,铁道部

一、为证明铁路职工身份,按本办法填发铁路职工工作证。工作证式样附后,由局、院、厂统一印制。
二、工作证填发范围
凡铁路正式职工(包括实习生、练习生、学徒工)均予填发。
三、工作证填发手续
1、工作证的填发、登记由各级人事或有关部门办理。
2、工作证由各局、院、厂统一编号,并在号码前冠以各局、院、厂简称,以资识别。
3、职工请领工作证,须呈交最近一寸、半身、免冠像片一张。
4、填发工作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贴像片处应加盖骑缝钢印。
5、职工调转(包括局、院、厂之间的调转)、职名变更时,应根据人事手续,将变更事项及时填入动态栏内,并由单位主管盖章。
6、各填发单位应备有“工作证填发登记表”,遇填发和动态变更时随时进行登记。
四、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1、工作证是铁路职工的身份证明,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涂改,遇有检查时应即接受检查。
2、工作证遗失时,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经查属实,可予补发。利用工作证违法乱纪,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3、职工调离铁路、服兵役、辞职、退休、死亡或其它原因离开铁路时,工作证必须收回并注销。
4、在一定时期内,各局、院、厂由人事部门组织,对所属职工工作证进行检查,并在工作证检查栏内加盖检查印,检查期限由各局、院、厂自己规定,但每期不应超过二年。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