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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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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峰作的《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为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民主政治的一项现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工作,确保《决定》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二、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选任工作既要坚持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又要实事求是,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要认真做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动员、报名、审查、提请任命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符合《决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认真听取和采纳其正确意见;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验,探索工作规律,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

  三、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按照《决定》的规定,做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工作;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决定》的规定,做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关工作。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和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五、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发挥作用;要自觉加强对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水平和综合素质,廉洁自律,敬业爱岗。

  六、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支持和保障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创造条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在审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努力创造我市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语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十五”期间,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社会语言生活状况的跟踪监测研究以及研究手段与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工作和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促进社会语言生活的和谐发展,现将《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

  附件: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

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回顾

  “十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围绕“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主线,以评测认证为抓手,以语言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较大成绩。

  1.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取得新进展。成立了国家语委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由汉语语音与拼音、汉字、汉语语汇、汉语语法和篇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语应用等6个分技术委员会构成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立了中国文字整理与规范研究中心和“中国文字字体设计与研究中心”。制定并发布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GB13000.1字符集汉字折笔规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国通用音标符号集》等规范标准,审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词类标记集》、《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等。以《规范汉字表》为核心的汉字系列规范标准研制,进展顺利。

  2.策划、出版《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建立了《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的入选和编辑出版的长效机制。通过“软性”规范(A类)和语言生活状况(B类)的发布,及时对社会语言生活进行引导。

  3.语言基础工程建设迈上新台阶。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十五”重大项目“现代汉语语料库建设及深加工”完成并免费上网,“基于ISO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的研发”项目获“钱伟长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奖”。“统一平台上主要民族文字文档识别系统的研发”、“汉字属性库的建设”、“中国古籍用字在ISO/IEC10646CJK汉字中分布研究”以及多种动态流通语料库的建设,为语言文字信息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初步建立了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与研究机制。成立了由平面媒体语言、有声媒体语言、网络语言、教育教材语言、海外华语等5个分中心(中心)构成的中国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建立若干动态流通语料库,向社会发布了2005年度的语言生活状况。

  5.语言文字研究与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语料库、知识库和一些数字化工具,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语言文字产品的开发提供了便利。连续召开了多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化方面的会议,启动了“电子语委”工作,建成了以中国语言文字网为龙头、由100多个网站(网页)构成的中国语言文字工作网络系统。

  6.语言测试的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十五”科研重点项目“智能语音技术在普通话辅助学习中的应用研究”和“汉语普通话水平测试研究”的主要成果,促进了普通话学习、测试和管理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我国推广普通话历史上重大的技术创新。完成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标准的研制工作,即将开展试点测试。

  7.少数民族文字规范化、信息化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字符总集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维、哈语人名汉字转写规范》社会应用效果良好,蒙语规范化工作、藏语规范化工作、少数民族术语规范工作等,进展顺利。

  8.语言规划、推广普通话等理论、实践与对策研究,取得不少成果。地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重视对当地语言生活的调查研究。

  二、“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面临的形势

  步入新世纪,社会高速发展,教育逐渐大众化,媒体样式多覆盖广,交通通讯空前发达,人口流动量加大、流动半径加大、流动速度加大,信息化的技术成果介入生活的各个领域,语言、方言之间的交流碰撞频繁,这些使我国又一次进入语言生活的快速发展期。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面临新机遇和新课题。保护、开发中华语言资源,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成为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十五”期间,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国家对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例如:

  1.科研经费筹措困难,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未形成中央和地方协调统一的科研机制,各地区、各行业科研工作开展不平衡。

  3.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处理技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还不多。

  4.语言资源和成果的共享还有很大局限,网络上对公众开放的中国语言文字资源还很少,远不能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信息化事业对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要求。

  5.应用语言学的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应用语言学人才缺乏。

  三、“十一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重点研究方向

  1.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继续坚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主线,以评测认证为抓手,以语言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关注社会语言生活,加强学科协作,紧跟时代步伐,重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形成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局面,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为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2.重点研究方向

  (1)国家语言战略研究。语言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世界上一些大国都在制定自己的语言战略,利用语言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对内消解社会矛盾,凝聚民心,向外传播自己国家的理念,赚取外汇收入。我国当前语言生活正快速发展变化,语言生活中各种矛盾凸显,社会需要提供语言服务的类型与方式与日俱增,虚拟空间迅猛拓展,汉语走向世界的脚步空前加快,争取国际话语权正成为民族的自觉意识。此种情况下,我国必须及时研究宏观语言战略,设计落实语言战略的行动计划,提出应对重大语言问题的科学预案。

  (2)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适应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需要,加强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加紧研制和实施关系重大、需求急迫的汉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尤其是要加快中文信息处理、汉语教育等领域规范标准的研制。

  做好《规范汉字表》送审发布工作,围绕规范汉字表,制定、审定一批现代汉字的规范,包括简繁汉字的对应系统(简繁汉字的计算机自动转换系统),与计算机字库相关的汉字规范,基本建立起现代汉字的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汉字(包括古汉字)进行收集整理,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现行文字和历史上的文字进行收集整理,构成“中华大字符集”的基本轮廓。

  开展新世纪的普通话审音工作。建立“普通话数字样本库”、“普通话口语语料库”和“普通话审音用知识库”,完善普通话语音的基本规范,制定普通话的声学参数标准,满足新世纪普通话推广的需求,满足各种普通话电子产品的需求。

  建立科学有效的规范标准测试系统,着力抓好规范标准的测查认证工作。

  (3)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语言能力评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其管理的现代化。启动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快研制汉语能力的测评体系,形成立体的汉语能力评测体系,满足汉语母语教育及各行业劳动准入制度等需求。

  (4)加强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汉语言文字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自己的特点,也较有可能形成高新科技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在重视语言文字的本体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基于信息处理的应用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迅速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我国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中文在虚拟世界中的影响力,增强中文信息技术与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共享机制,为国家信息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5)加强对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和研究。随着社会语文生活更趋活跃,规范语言文字与保护中华传统文化问题,方言和繁体字的价值问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问题,濒危语言问题,母语教育问题,外语教学问题,以及大陆、港、澳、台四地语言文字交流和海内外汉语汉字沟通问题等,将成为语言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语言国情是国家语言决策及其他相关决策的基础。要通过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的建设,筹划语言文字主要应用领域的研究基地建设,指导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当地语言生活的调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和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启动新世纪语言普查工作,包括方言普查、民族语言普查和外语使用状况的调查,包括对农民工、移民、语言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语言状况调查。用《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报告语言国情。要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6)促进汉语走向世界。研究世界华人社区的语言状况,促进华人社区的语言传承和各社区之间的语言沟通。研究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特点,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语言文字教学等方面,满足汉语国际传播的需求。

  (7)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应用语言学是支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最为重要的学科,抓好应用语言学的学科建设,关系到应用语言学的人才培养,关系到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质量,关系到语言文字工作的学术推进力。优先发展当代社会急需的分支学科,如语言规划学、语言教学、计算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播音语言学、病理语言学等等。应用语言学基本上都是交叉学科,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其中多个分支还涉及到工程技术,因此要根据各分支学科的实际需求,组建复合型的科研队伍和教师队伍,通过新的教育理念和机制,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逐渐建成我国应用语言学的学科教育体系。社会上很多职业需要应用语言学人才,要注意社会急需人才的培养,有条件时要促进社会上一些新的语言职业的形成,如文字速记师、语言工程师、语言治疗师等等。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不建立个人账户,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需求;

  (三)以居民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统筹协调,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五)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来确定。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具体包括:

  (一)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

  (二)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托幼机构儿童);

  (三)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18周岁以上非从业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政府补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根据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的筹资水平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各年度的具体筹资金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上述人员各年度筹资金额除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数额外,其差额部分由参保家庭或个人承担。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除中央和省政府补助外,市、县(区)两级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市、县(区)两级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市、县(区)两级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50元。市、县(区)两级政府应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各县(区)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家庭或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一经缴纳后不再退还。

  第十条 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组织参保缴费;在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托幼机构负责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参保。



第四章 基金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待遇。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其中: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5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26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15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为50%,二级医疗机构为55%,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6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5年,支付比例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

  (三)按自然年度计算,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满5年,支付限额相应提高10000元,最高提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

  上述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一)慢性白血病;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五)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一)属参保范围的人员在当年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属参保范围的人员未在当年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参保后未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在一年内接续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再接续缴费的,在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市、县(区)分别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局;在社区(乡镇、街道)设立医疗保险工作机构,所需人员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社区(乡镇、街道)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参保缴费、变更登记、就医管理等各项工作,以方便居民参保和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体负责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服务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个人与医院结算、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为主的结算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和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预算、拨付以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医保经办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资格的确认等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并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流失的基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