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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9 08:0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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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7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诚信泰州”为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为基础平台,采集整理分散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加快诚信泰州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体框架
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定期向市人行提供规定格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市人行具体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报告产品。信用信息异议解释和处理工作由各提供单位、市人行联合负责。
三、归口采集和共享范围
(一)企业征信系统
1.金融系统负责采集的信息。
人行在发放贷款卡时采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发生信贷业务时,采集借款人信贷业务信息。同时对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概况信息、财务报表、关联企业信息、特别关注信息)进行更新。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经营业务范围、行业分类、经济类型、成立日期、主管部门、主要产品、登记批准机构、行政区划、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质量诚信企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发起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住所(经营场所)、电话号码、核准登记日期、登记发照机关。
(2)企业注销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注销日期、注销登记机关。
(3)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变更日期、变更登记事项。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认定情况、认定年限、认定机关。
4.税务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欠税信息: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欠税、欠税日期、欠税金额。
(2)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如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日期。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信用等级、认定年限、认定机关。
5.物价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价格诚信单位评定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价格信用等级、认定机关、认定年限。
(2)价格违法行为信息: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情况。
6.法院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被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裁决生效的重大经济、民事诉讼信息。包括:起诉序号、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标的金额、币种、起诉机构名称、起诉人、起诉时间、起诉原因、判决结果、判决时间,执行期限、判决执行结果。
(2)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信息: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受理时间、破产时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欠缴社保费信息:单位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险种、欠缴日期、欠缴金额。
(2)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单位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结案日期、拖欠工资情形。
8.环保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及环保执法等信息。
9.海关负责采集的信息。
进出口企业海关分类及变动情况等信息。
10.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企业知识产权等信息。
1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企业缴纳公积金的信息。
(二)个人征信系统
1.金融系统负责采集的信息。
人行负责采集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组织金融机构采集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息和个人贷款卡等信息。
2.公安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居民身份证信息: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2)车辆抵押登记信息:姓名、住址、车牌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登记日期。
(3)交通违章信息:姓名、驾驶证号、违章代码、违章地点、违章时间。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人编号(社保号)、单位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险种、当前状态(正常、暂停、终止、未参保)、月缴存额、个人缴费基数。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
5.税务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姓名(字号)、身份证号码、欠税金额、补缴金额、补缴日期等。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
(2)个体工商户信息:姓名(字号)、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7.法院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人财产保全情况、个人涉案的判决生效记录(包括民事、刑事等)。
8.相关协会负责采集的信息。
主要采集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工程质量监理师、保险推销员等重要人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四、采集方式及时间要求
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信用信息一般以专线网传送、互联网传送、磁介质报送、手工直接录入、书面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采集,并按照信用信息产生的时间间隔定期向市人行信用信息采集中心报送规范要求的电子版本。
五、信息服务及要求
(一)企业征信系统
1.服务内容:查询、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以及信用报告。在每一大类中,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设定共享不同信息的权限,从而提供不同层次、具体的服务内容。
2.共享范围: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服务方式:以网络在线为主,也可以通过介质。
(二)个人征信系统
1.服务内容: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查询。
2.共享范围: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个人。
3.服务方式:以网络在线为主,也可以通过介质。
(三)有关要求
征信系统的信息服务要切实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以及公民的隐私权,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取得合法授权。授权方式有三种:企业或个人授权、法定许可、授权与法定许可相结合。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小组。成立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信用信息征集所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信用办(市经贸委内),办公室负责人由市信用办、人行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内设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员定期报送,确保工作程序规范、信用信息传输渠道通畅。
(三)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建立部门间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征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刊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宣传交流工作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8〕35号


各相关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启动保险业应急预案

  根据灾情,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保险业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真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指导灾区保险机构抗震救灾工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抗震救灾和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公司资源,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理赔服务措施,要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建立绿色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全力保障灾区人民的人身安全,帮助灾区人民树立重建家园和恢复生产信心;要增配相关人员和设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位;要加强对基层公司重大灾情赔案处理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强化对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

  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积极指导辖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特别是对涉及人身伤亡、基础设施等相关业务的保险理赔进行指导协调,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位。

  各受灾地区保监局在协调、督导当地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时,发现当地保险机构存在困难,需要其总公司给予进一步支持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报请中国保监会予以协调。

  四、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

  各单位要主动与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报告保险业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灾后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努力帮助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排忧解难。

  请各单位将抗震救灾过程中的保险理赔情况和重要进展及时报中国保监会。统计报表格式从保监会网站下载。(请点击下载统计表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