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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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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中共交通部党组


中共交通部党组文件

交党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党委、部内各司局:
  现将《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制定《具体意见》,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推进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部党组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了《具体意见》,对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了全面的部署,《具体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为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各级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要将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有步骤开展。要加强对各项任务落实的监督检查,认真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的要求,10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机关各司局及在任务分解表上承担牵头任务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时组织完成任务。各单位对贯彻实施《具体意见》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交通部党组。

中国共产党交通部党组(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抓紧建立健全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建设和谐交通、文明交通、廉政交通,加强交通行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交通发展现状、发展进程和行业思想文化道德特点,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推进交通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1)按照《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交通行业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具有交通特色的《具体意见》。(2)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3)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当前要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五个方面工作要求的框架,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4)按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精神,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交通行业多年来形成的工作思路,加强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5)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对2005年至2007年的反腐倡廉任务作出具体安排;对2008年至2010年的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对2011年至2020年的工作进行宏观规划。
(三)主要目标。2005年至2007年,具有交通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提高,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切实得到加强,交通行业腐败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程度不断提高。2010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落实、深入、提高,建成与“三步走”战略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交通行业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深入、持久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和理想信念、法律纪律、优良传统教育。紧密联系实际,进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教育。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每年组织两次对反腐倡廉理论的专题学习。2005年至2006年,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2007年,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2005年,部党校、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从2006年开始,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每年要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廉政培训。
广泛开展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活动。从2005年开始,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每年评选优秀讲稿,并汇编成书,使廉政党课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从2005年开始,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编辑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在图书馆阅览室充实廉政文化读物,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2005年,抓好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6年,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2007年,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组(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部党组和各级党组织要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2005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2006年,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抓好每年各项任务落实的基础上,不断巩固、深化、提高。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宣传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初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一)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交通部党组工作规则》,2005年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2006年在部已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2007年,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二)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2005年,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2006年至2007年,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等制度。
(三)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2005年,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2006年,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2007年,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四)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2005年,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五)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05年,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2006年至2007年,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使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到2010年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框架,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初步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四、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全面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2005年,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2006年,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和《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2005年,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2006—2007年,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以监督促管理。
(三)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2005年,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2006年至2007年,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2006年至2007年,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支持和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和监督,认真倾听人大代表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视察、建议,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不断改进工作。2005年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2006年,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强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支持和接受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舆论促进监督。
在抓好每年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网络,形成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初步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一)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二)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2005年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2006年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2007年,进一步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案件“一案两报告”制度。从2005年起,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2006年,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六、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一)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2005年,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至2007年,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决策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二)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2005年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2006年,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改革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2007年,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2006年至2007年,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2007年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部机关、部属单位少数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五)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2005年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至2007年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建立健全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交通行业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纪委要以更大的精力、更大的力度,协助党组(党委)抓好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把任务分解到协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对负责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落实的具体意见。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各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建立责任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工、考核和追究。建立督查机制,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半年召开会议听取专题汇报,每年度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及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建立测评机制,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科学分析,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形势,提高工作预见性。建立工作联系点,抓好指导调研,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构建和谐交通,促进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的主题教育活动。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行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006年-2007年
采取自学、培训、参加组织生活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每年组织两次
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进行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和征文评选,以评促写,以写促学。 人劳司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2006年
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的教学计划。 纪检组监察局 2007年
组织编写《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部党校 2005年
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系列教育读本》学习纳入部党校的教学大纲,反腐倡廉教育课时不少于总体课程的十分之一。 机关党委 人劳司部党校 从2006年开始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新进领导班子的成员、新当选和新任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培训。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每年一次
《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组织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讲一次廉政党课,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 纪检组监察局 从2005年开始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行业进行一次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 2005年
继续开展谈心活动,坚持部领导与交通厅(局)长、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谈心制度。 每年一次
进一步深化作风纪律教育,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06年-2007年
每年在全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树立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报刊、网络、电视、演讲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体法司 从2005年开始
剖析一批典型案例,采取观看电教片、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同时,充分借助国家公布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每年一次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站所、进车船、进工地、进家庭。在全行业构建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弘扬交通行业传统文化精髓。 体法司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一、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2、开展面向全行业的反腐倡廉教育 在机关开辟廉政文化角,充实图书馆阅览室廉政文化读物。 机关党委 2005年
在全行业开展廉政格言警句征集、廉政主题征文等活动。 体法司 2006年
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试点工作,建成部分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5年
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形成一批廉政文化示范单位。 2006年
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使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 2007年
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廉内助、廉政贺卡、廉政短信、廉政展览、廉政书画摄影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宣传教育。 纪检组监察局 常年
3、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完善宣传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建立交通行业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交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于新闻舆论的引导。
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创办廉政交通专栏。 纪检组监察局
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交通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网站上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制作、播放廉政交通公益广告,扩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覆盖面。 体法司 2006年
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和全行业了解和掌握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形成交通行业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氛围。 机关党委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1、建立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行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 人劳司 机关党委 2005年
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办法》、《交通系统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进一步完善在决策和执行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细化运行规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和评估制度、推行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制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7年
坚持和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等制度。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部党组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个不准”。 常年
进一步完善《交通部机关干部廉政规定》、《交通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 机关党委 2005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2、建立完善规范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制度。 建立完善公路、水路、海事《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体法司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交通部《公务员从政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实施细则》。 人劳司 2006年—2007年
3、建立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监督制度。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交通行业廉政建设的重要批示,制定《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贯彻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制定《工程项目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工程项目廉政档案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度》。 公路司 2006年
制定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 2007年
4、建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 对过去出台的单项纪律处分规定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建立《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2005年
制定《关于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健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惩戒配套制度。 2006年-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5、建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和操作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5年
修订完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制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 2005年
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信息库。
建立完善上级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同下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具体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查审批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审计办
制定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具体意见,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规范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的从政行为和工作程序。制定《纪委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办法》和《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的办法》,制定《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1、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亲属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回避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劳司 2006
2、加强对部机关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 分析提出部机关权力运行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 各司局 2005年
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2007年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人劳司
加强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交通行政许可行为评议考核活动,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体法司
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加强对交通各级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加强对施政过程、行政执行和行政行为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3、加强对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制定《交通行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计办 纪检组监察局
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进一步加大会计委派制试点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财务司 2006年-2007年,
4、切实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监督。 继续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供应、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检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监督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稽查。 纪检组监察局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及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完善落实廉政合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2007年
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探索实行纪检监察巡查制,进一步健全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督检查。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三、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的关键作用 5、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每年组织一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抽查,认真落实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的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规定。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5年起
制定《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2007年
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6、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建立特邀党风廉政监督员及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纪检组监察局 2006年
实行交通重大问题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 办公厅 机关党委
健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交通行业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1、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重点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收钱送钱、跑官要官、行贿受贿、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支持或伙同亲友非法敛财的案件。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常年
2、严肃查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着重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案件。
3、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吃拿卡要等发生在基层和执法人员中的以权谋私案件。
认真查处在公路管理中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的“三乱”行为。严肃查处在征地拆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公路司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总结交流交通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办案的工作经验。 纪检组监察局 2005年
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严格在法律和党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保证办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初步形成各执纪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 2006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四、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 4、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进一步按照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要求,规范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力度,做到案件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办案整体合力。 纪检组监察局 机关党委 2007年
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挖掘案件线索。整合信访举报和案件信息资源,掌握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动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跟踪督查。建立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联动工作机制。
5、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建立和完善 “一案两报告”制度,做到每查办一起案件,在移送审理时,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提出对发案单位的整改建议。 从2005年起
针对交通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制定相关规范,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2006年
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2007年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1、深化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行为,制定《收费公路经营权益转让办法》。落实和完善资金监管制度,认真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财务司 2005年
建立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完善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制度,使投资项目更加科学化;研究制定项目公示制度,实现交通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规划司 2006年-2007年
推行投资人招标制,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投资人招标管理。 公路司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制定交通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追究制。 规划司
培育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市场,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代建制试点工作。 公路司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清理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公路司水运司 2005年
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从业单位信息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建立起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监管体系。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2、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改进评标办法,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在概算投资控制下的无标底招标,逐步推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规范招标行为。 公路司水运司 2006年
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
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 公路司 2007年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 体法司 2005年
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许可条件、监督检查及行政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006年—2007年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科教司 2007年
推行政务公开,做到机关办事时限公开,保证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机关办事结果的公开,投诉渠道的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局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核、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 人劳司 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006年
探索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部竞争上岗试点。
落实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部机关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的办法,
围绕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
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与评价的重要体系。
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严重影响工作,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干部,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 常年
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005-2006年
逐步推行部机关、部属单位副局级领导职位在系统内竞争上岗制度,选择少数部机关、部属单位正局级领导职位面向行业或社会公开选拔。 2007年
探索党委、党组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任免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工作任务 项目分类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落实时间
五、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预防腐败 5、全面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提出关于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体法司 2005年
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 2006-2007年



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国家建材局


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蒸压釜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财产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材料工业各种蒸制硅酸盐建筑制品的蒸压釜。
第三条 蒸压釜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本规程要求。
第四条 各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蒸压釜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蒸压釜、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制造的蒸压釜和设计制造中没有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釜盖开启关闭的安全联锁装置、阻汽排水装置、冷凝水液位计等有效的安全附件的蒸压釜均不准安装。
第六条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蒸压釜竣工图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蒸压釜不准安装。
第七条 安装蒸压釜的施工单位,必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在蒸压釜安装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施工单位对随机技术文件和零部件进行清点和验收,如有损坏或变形,必须经修复后才能进行安装。
第九条 安装工作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安装现场拼接的蒸压釜,必须由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拼接组装工作尽量由蒸压釜的制造厂承担为宜。
第十一条 现场拼接的釜体环向焊缝在水压试验前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水压试验后对焊缝再做不少于20%的表面探伤。
第十二条 蒸压釜的水压试验要求和方法,按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在蒸压釜受压元件上焊接临时吊环和拉筋板等。
第十四条 蒸压釜保温层的安装必须在水压试验和安装合格后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安装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如确实需要修改或变更时,必须在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后进行,并将修改或变更的部位作详细记录并存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蒸压釜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并邀请当地劳动部分参加,对蒸压釜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七条 蒸压釜的水压试验要求和方法,按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装工作全部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并邀请上级主管和当地劳动部门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蒸压釜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蒸压釜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蒸压釜的技术性能,制定蒸压釜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蒸压釜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
(一)操作方法,开关釜盖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抽真空、升压、恒压和孤压程序等。
(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处置措施,以及报告办法和程序。
(四)运行中冷凝水排放和停釜时对釜内料渣清理的要求。
(五)蒸压釜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对蒸压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操作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二十三条 蒸压釜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蒸压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第二十四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不得采用超过原设计允许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二十五条 蒸压釜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蒸压釜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釜,排汽降压,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釜内工作压力、温度超过许用值,采用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二)釜盖、釜体、蒸汽管道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三)安全附件失效,釜盖关闭不正,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四)发生其它意外事故,且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蒸压釜运行中冷凝水排放必须流畅,釜内上部温度与下部温度之差不得大于40度。当发生冷凝水排放受阻引起蒸压釜严重上拱变形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排放冷凝水,仍无效时应停釜。
第二十八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不准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正式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本规程。
(二)参加蒸压釜安装的验收及试车工作。
(三)对蒸压釜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进行校验。
(四)根据定期检验周期、组织编制年检计划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五)负责组织制定蒸压釜的维修检验规程和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技术工作。
(六)负责蒸压釜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七)参加蒸压釜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照规定上报。
(八)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年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蒸压釜存在的缺陷等。
(九)负责组织检验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十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在用蒸压釜进行登记,并建立《蒸压釜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蒸压釜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检验检测修理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蒸压釜的竣工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四)运行记录。
(五)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检验修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蒸压釜必须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内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内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三年一次,水压试验最长不超过九年进行一次。各类检查、检验的主要内容规定为:
(一)内外部检查的主要内容:
1.蒸压釜的釜体、釜盖及所有焊缝有无裂纹、变形、泄漏等异常现象;
2.釜体和釜盖内表面的腐蚀状况;
3.安全附件能否正常工作;
4.冷凝水排放装置是否正常;
5.釜盖悬挂装置、手摇减速器是否动作灵活;
6.滚动支座是否灵活,基础有无下沉;
7.所有紧固件有无松动等。
(二)内外部检验的主要内容:
1.内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2.蒸压釜内外部表面,开孔等管处腐蚀状况;
3.所有焊缝,特别是釜体与齿连接和釜盖与齿连接的环向焊缝等应力集中有无裂纹;
4.检验发现釜体、釜盖有腐蚀时,应对壁厚进行多处测量,最小壁厚如小于允许的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校核并提出是否能继续使用及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5.它全附件校验;
6.釜盖开闭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第三十二条 承担在用蒸压釜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持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蒸压釜,定期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一)腐蚀情况严重,均匀腐蚀速率超过设计给定的腐蚀速率的二分之一和使用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蒸压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二)使用期达十五年的蒸压釜,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使用期达二十年的蒸压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三)受压元件所用材料焊接性能较差,制造时产生微裂纹及经过多次返修的蒸压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蒸压釜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检验:
(一)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重新恢复使用的。
(二)由外单位折卸调入或移位后重新安装使用的。
(三)改变或修理蒸压釜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四)事故后重新修复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蒸压釜的釜体和釜盖等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裂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腐蚀层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腐蚀裕度应采取降压使用或更换釜节,严重者应报废。
第三十六条 蒸压釜的任何检验和修理工作都必须在无压力的情况进行。蒸压釜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釜内工作前,必须做到:
(一)切断汽源,安全地固定好打开的釜盖,并挂有“正在检验”的标牌。
(二)将釜内认真清理干净。
(三)入釜内检验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第三十七条 蒸压釜的重大修理或改造(焊补、更换釜节、改变结构等)应由取得修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大修理和改造应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在征得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大修理和改造在当地劳动部门监督下实施。大修理或改造完毕后,由使用单位验收。
第三十八条 蒸压釜受压力元件的修理,必须达到原设计的技术要求,并根据修复的质量和强度核算结果重新确定使用压力。
第三十九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蒸压釜进行修理和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先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据此制定工艺指导书,才能时行焊接工作。
(二)缺陷清除部位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确认缺缺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做探伤检查,确认没有缺陷存在。
(三)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一般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四十条 蒸压釜腐蚀区域在直径180毫米范围以内,均匀腐蚀度不超过设计规规定的腐蚀裕度时,可将腐蚀区打磨平,用表面探伤方法检查处理,如果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腐蚀裕度,已不能满足最大工作压力时应降压使用或更换釜节。
第四十一条 长蒸压釜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设计图纸、材料质量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应将资料存入蒸压釜技术档案保存。

第五章 安全附件
第四十二条 蒸压釜的安全附件应加强维护与定期校验。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经常保持灵敏、可靠。
第四十三条 蒸压釜的安全附件必须有制造质量合格证,并在应安装使用前进行第一次校验。
第四十四条 蒸压釜必须装有温度和压力的自动记录仪表,记录运行时的情况,并定期将记录归案保存。
第四十五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制订蒸压釜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查、校验、修理等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蒸压釜的设计压力。
第四十七条 安全阀与釜体管座应直接连通,中间不充许装有任何阀门。
第四十八条 蒸压釜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压力时,在通向蒸压釜进口的管线上应装置减压阀。
第四十九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符合应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最高工作压力,压力表安装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应封印。
第五十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一)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二)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三)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第五十一条 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超过检验期限、损坏、不起作用时应停止使用予以更换。
第五十二条 釜盖的开启关闭安全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灵活可靠,对已损坏和不能保证安全的装置应及时检修和更换,否则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蒸压釜的阻汽排水装置,使用必须有效可靠,应经常清理釜内料渣和检查清理排水装置,防止堵塞,确保排水通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蒸压釜所有单位发生重大或爆炸事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建材局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的《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社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经济联合体,凡采用股票、债券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者,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运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其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用于正当经营和生产建设,讲求经济效益。

二、股票
第四条 股票是代表股分资金所有权的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从企业领取股息、分红和招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并承担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认购股票。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由个人拥有股权。
第七条 股票发行后,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原则上不退还股本。
第八条 新建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企业一般应首先认购不少于企业计划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可视盈利情况按股分红,也可采取计息分红的方式。分配最高限额,集体股一般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五,个人股一般不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发行股票企业停止经营或倒闭时,在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完税、归还银行贷款及清偿其它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股份比例对股票持有者进行清偿。

三、债券
第十一条 债券是代表债权的信用凭证。债券持有者享有从企业定期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不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发行企业债券。
债券可以向单位发行,也可以向个人发行。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其发行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者利息。按债券发行期限,单位购买的,最高利率可高于银行同档次单位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个人认购的,最高利率可高于银行同档次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收益特点,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房屋等实物作为等价清偿的债券。

四、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机关。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发行额在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以下,由人民银行省辖分行审批,报省分行备案;发行额在五百万至二千万元的,由人民银行省辖分行审核,报省分行批准;发行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由
人民银行省分行请示总行审批。
县级人民银行对发行股票、债券的审批权限,由人民银行省辖分行在自己的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股票、债券每年的发行总额度,由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编制计划,报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汇总平衡后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发行股票、债券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资金运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金融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各专业银行要加强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的,要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今后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人民银行有权通知开户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制裁。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手续不完善的可补办手续。

五、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购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
(二)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包括资金用途、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归还本金的期限和资金来源等)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三)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新建企业提交发起企业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五)资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合法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禁止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
股票、债券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认购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支配的资金,不得挪用挤占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代理发行的专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股票、债券均采取记名方式,可以转让或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
第二十七条 股票、债券的转让、挂失以及还本付息等事宜,可以委托代理发行单位办理。
第二十八条 股票、债券不准作为贷币在市场流通,不准伪造。违者以扰乱金融市场论处。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经济横向联系,企业股票、债券可以跨省、市发行。在全国未统一规定之前,向外省、市发行时应遵守有关省、市的规定。外省、市企业股票、债券到我省发行,要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合法金融机构代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198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