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2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3]4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机关机构改革后,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理顺关系、规范程序,经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同意,现将《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6月18日前按《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定1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将名单报办公厅资产处。
附件: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3年5月23日


附件:

全国妇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机关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发挥其效能,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6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其中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第四条 我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中直划拨及机关行政经费、外交外事经费、国妇儿工委经费、离退休经费等财政性资金购置和各部门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外部捐赠、赞助等所得资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厅统筹管理,资产处、财务处、信息处负责实施,有关具体工作责成机关服务中心派专人办理。其中,资产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帐的管理、划拨资产的接收、调出及报废资产的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帐目的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经费的审核、购买固定资产经费报销前办理实物登记手续的监督落实等工作;信息处负责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购置、调配及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编号、贴牌、入库单及出库单的填写、报废处理及每年的清查核对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指定一位干部作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相关事项的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员在工作变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登记保管

第八条 购置或接收划拨、捐赠的固定资产,须在购买或接收后一周内由购买或接收单位到机关服务中心进行资产登记,登记后凭“入库单”到办公厅财务处办理有关的报销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1)。
第九条 购置资产的发票上必须严格写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购买日期。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要认真建账,妥善保管,明确每一项资产的使用人,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含处室间、部门间调动和调离机关等),需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调动人员资产交接清单》(附件2),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凡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每季度末,机关服务中心填写《固定资产帐物核实表》(附件3),并送办公厅财务处、资产处逐项填写核实(该表一式3份,填写单位各存1份)。

第五章 内部调剂

第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原则上相对固定使用,不允许跨部门调剂,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办公厅批准后办理调剂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办理单》(附件4),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六章 报废、调出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失去价值而报废以及因特殊需要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机关委托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单》(附件5),由办公厅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财务处,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 调出固定资产,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出办理单》(附件6),经办公厅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该清单原件存办公厅财务处,办公厅资产处、资产使用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各存复印件1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4月制定的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办公家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
2、调动人员资产交接清单
3、固定资产帐物核实表
4、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办理单
5、固定资产报废办理单
6、固定资产调出办理单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3〕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城乡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居住的庭院的大门门号牌,平房的门号牌和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户号牌,单位厂房的栋号牌。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和式样



  第五条 门楼牌为蓝底、白字、白边,质料采用1MM厚的铝板,门楼牌上标明的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字体采用宋体字,门楼牌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门牌、楼牌牌面下部分区域标注该区域的邮政编码。
  第六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七条 楼号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八条 平房栋(排)号牌、厂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大院门口设置大门牌;同一单位正门以外在同一街巷的附属门和另一个街巷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与正门门牌一致;临街新建、改建的临时性网点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 居民区和一个院落内两幢宿舍楼以上的楼房设置楼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楼牌。
  第十二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一层为商业网点(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商业网点(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
  第十三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厂矿、单位院落内有两栋(排)平(厂)房以上的,应设置平(厂)房栋号牌。无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大栋(排)号牌,有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小栋(排)号牌。农村居民的平房门口设置小门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四条 市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无路、街、巷、住宅小区名称的农村门楼牌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十五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双号, 南侧编单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双号,东侧编单号; 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双号,偏南侧编单号,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双号,左侧编单号。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第十七条 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以外的街巷或其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十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地下防空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和楼房地下室已形成出入门的,编制门牌号。
  第十九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也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一层楼是住宅或是草厦的,皆作为自然层的一层对待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厂)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左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翠区、高区、经区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由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公安机关经实地勘察后,合理、科学地进行门楼牌的编排工作,并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的,房管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新竣工楼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图纸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并提交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保持一致,若该规划区内整体调整较大而使原门楼牌预编号需要变动的,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三)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门楼牌的编置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办理。
  (四)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应当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经调查摸底统计后,向道路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变更对照表,并通知需要变更门楼牌的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房管、邮政、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
  (五)拆迁房屋门楼牌需要撤销的,被拆迁单位应在市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门楼牌号码的相关手续,经查询档案资料属实并依据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出具的房证注销证明后,向被拆迁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注销通知。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注销证明,公安机关不予撤销门楼牌号码。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通知,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门楼牌的安装,公安机关应自收取门楼牌工本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 。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费用的收取:
  (一)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门楼牌管理与制作、人员培训、表册印制、计算机维护及消耗材料所需开支。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门楼牌工本费由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现有房改房、原开发公司倒闭而使房屋无门楼牌的以及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变更的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本办法实施前的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式样及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应予以更换,所需重新制作门楼牌的工本费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而重新设置门楼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后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楼牌的,应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及毁坏、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附件:

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1.大门牌的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的规格为150MM/90MM,旁门门牌的规格为150MM/50MM,临时门牌的规格为180MM/120MM。
  2.楼房号牌的规格为900MM/500MM,居民楼单元号牌的规格为250MM/130MM,楼内户号牌的规格为70MM/40MM。
  3.大栋(排)号牌的规格为750MM/250MM,小栋(排)牌的规格为500MM/2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