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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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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7月7日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根据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科学总结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条例》通篇体现了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指导方针,体现了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要求,体现了改革、发展、创新的时代精神。《条例》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坚决制止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假宣传、假募捐义演等欺诈行为,有利于维护观众合法权益;禁止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有利于抑制公款追星,维护政府形象;完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演出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演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努力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维护演出市场各方权益,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计划,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5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有步骤地做好对管理部门、演出单位和演员的培训,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使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经营;使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演出市场基本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关注、支持与监督。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为深入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及时修改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把《条例》精神贯彻到日常的审批、管理、监督、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要认真清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既能维护国家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又符合本地区演出市场实际的演出市场法制体系和工作制度。


(二)积极适应《条例》对演出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和管理程序作出的较大调整,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的演出市场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既承担着歌舞娱乐场所定点涉外演出和涉港澳台演出等审批工作,也担负着监督指导地市演出市场管理的重任,是演出市场管理的中坚力量,是本地区演出市场繁荣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坚持守土有责,依法行政,做好演出市场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演出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大对演出市场的巡查和演出现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演出活动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演出活动安全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演出活动特别是大型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积极扶持、引导演出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四)严格按照《条例》“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人员和经费落实。要加强对涉外演出和临时搭台演出的实地检查以及其他演出活动的实地抽查,形成严格、周密、高效的演出巡查制度,切实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哈行署发〔2008〕82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决定、决议、决策、命令、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地区行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专员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 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主持地区行署工作。
七、地区行署专员召集和主持地区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地区行署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八、地区行署副专员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专员报告。行署专员、副专员要经常互通情况。
九、地区行署秘书长在专员的领导下,协助专员、常务副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
十、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地区行署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专员或专员请示、汇报。受行署专员委托,可代表地区行署向地区人大工委报告工作。
地区审计局在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区行署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畅通,积极主动、认真贯彻地区行署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地区行署办公会议决定。
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提请地区行署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如有必要,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制工作事宜的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把关;涉及有关县(市)和部门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
十九、地区行署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地区行署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地区行署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地区行署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地区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地区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地区行署备案,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行署报告。
二十四、提请行署办公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十七、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应当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网络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除需要保密外,均为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十八、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地区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地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并答复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交办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
三十、地区行署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在司法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部门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落实信访包案、定期接访等信访制度。地区行署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地区行署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四、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认真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廉洁从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地区行署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严格会议制度

三十八、地区行署实行行署全体会议、行署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地区行署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需要行署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行署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行署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专员或专员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
(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
(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行署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行署各类专题会议按照工作分工,由专员、副专员主持召开,协调处理分管的工作和有关政务、事务工作。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分管副秘书长亦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类专题会议由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四十二、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组织会议的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地区行署专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签发;地区行署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受地区行署专员、副专员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审核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行署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四十三、地区行署领导不能出席行署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应向专员或受专员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专员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专员参加,也可责成地区行署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行署参加。属于知晓性质的会议,由专员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四十五、地区行署及各部门召开的地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地区行署组成部门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地区性会议。由部门组织在地区召开的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地区行署审批。
四十六、地区行署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确须地区行署领导出席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章 规范公文审批

四十七、地区行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地区行署和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地区行署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四十九、以地区行署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审核,由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以地区行署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文,由分管副专员签发,重要公文报专员、常务副专员签发。
五十、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或由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专员签发;如有必要,可报专员或常务副专员签发。属行署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地区行署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各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地区行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统一报送行署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呈报,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二、属地区行署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地区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确需经地区行署审批的事项,经地区行署同意后,也可由部门发文,文中须注明经地区行署同意。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地区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达成一致;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地区行署,由分管副专员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处理。
五十四、地区行署各部门、各县(市)向地区行署的请示报告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行文,一事一报,不得多头呈报,不得越级行文,不得横向行文。
五十五、地区行署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减少发文数量,加快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工作作风和纪律

五十六、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自治区和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安排和部署,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地区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地区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地区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地区行署决定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地区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发布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
五十九、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强化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建设,地区行署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六十一、地区行署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现场办公,要轻车简从、食宿从简。除约定汇报工作的有关负责人以外,其他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
六十二、除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地区行署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地区行署领导发送请柬、通知,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六十三、外事接待活动,地区外办事先要将拟好的具体方案报行署秘书长审查,并由秘书长向专员汇报,具体事宜由地区外办安排。一般外商来访或洽谈,有关部门不邀请地区行署领导出席,个别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时,可通过外办,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地区行署领导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负责同志出访须经外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专员提出意见,再由专员审批。
六十四、地区行署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离哈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地区行署专员,由地区行署办公室通报地区行署其他领导。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哈外出,要逐级经地区行署秘书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告知行署办公室。外出期间,要及时向地区行署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地区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31日地区行署发布的《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哈行署发〔2005〕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三、删除第六十一条。
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