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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3:0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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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组[2004]321号



关于对债转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企业债转股工作有关批示精神,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债转股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包括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未注册债转股新公司和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

  三、工作内容

  本次全面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已注册债转股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公司股权情况(新公司注册时的股本构成、截至2004年9月30日新公司的股本构成、股权回购和置换情况),股权处置情况,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债转股新公司改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职工身份置换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二)未注册新公司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未注册新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否继续转股,是否已将拟转股债权进行处置,企业是否进行改制重组及改制重组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三)已停止债转股的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国务院批复的转股额,停止实施债转股的主要原因,是否已按要求制定稳妥有效的资产债务处置方案,是否恢复计息,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和稳定情况。

  通过对目前企业债转股工作的总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四、工作安排

  具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件下发至12月20日),由各地(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有关企业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自查,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

  第二阶段(2005年1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并邀请审计署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地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2005年2月),组织力量对各地、有关企业、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和有关报表进行汇总分析,起草全面清理检查工作报告,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上报国务院。

  五、具体要求

  (一)各地和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中央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对债转股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不规范做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保证债转股企业健康发展。

  (二)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本文所附的有关报表(见附件1、2,有关表格可从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下载),分别组织填报。同时根据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转股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政策建议等。请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报表和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wuwenyue@sasac.gov.cn)。

  联 系 人:国资委改组局 吴文岳 余毅涛

  联系电话:(010)63193073 63193075

  附件:(下载)

     1.各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企业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

     2.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情况有关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3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2月27日发布的《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代市长 孙国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城区除运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区道路畅通、通行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除运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除运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市除运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除运雪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政府及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成立除运雪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


气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除运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除运雪工作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除运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城区中小学可不承担社会除运雪义务。


第五条城区除运雪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由区政府及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除运雪费用,用于统一除运雪。


第六条城区除运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除辽河油田矿区的城区主要街路及出入口的机械除运雪工作,同时对全市除运雪工作进行宣传、监督、考核和发布信息等。


(二)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主要街路及出入口机械除雪道路余雪的除运工作;负责辖区内其余街路的除运雪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临街“门前四包”等责任单位的除雪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社区、物业小区完成除雪工作。


(三)辽河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辽河油田矿区内街路的除运雪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临街“门前四包”等责任单位的除雪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物业小区完成除雪工作。


(四)临街单位和经营业户负责“门前四包”责任区除雪工作。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小区除雪工作。


(六)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公交车辆场由公交公司负责除雪工作。


第七条公安交警部门在除运雪工作中负责疏导车辆,保障除运雪等特种车辆出行。根据除运雪所需,对部分街路进行短期封闭。根据除运雪指挥部指令执行交通管制。


第八条除运雪工作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除雪责任区应达到不空、不漏,各责任地段除运雪任务落实到人(或单位),所有地段都应签订责任状;


(二)除雪达到无雪道、雪条、冰包,达到露地面、见道线、露路边石;


(三)积雪必须堆放到马路牙石以上,同时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方便市民出行及不影响市容;


(四)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堆放到城市绿化带内;


(五)需要运出的积雪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九条降中小雪形成的积雪要在雪停后24小时内清理完毕;降大暴雪形成的积雪要在雪停后48小时内清理完毕。堆放的积雪如影响市政设施完好、市民出行及市容,要按照除运雪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运出。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十条对城市除运雪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运雪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责任区内清除积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清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元;


(二)对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冰雪路面播撒沙土、灰渣、残雪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向城市绿化带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除运雪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4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外管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各分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售汇人民币汇价问题。将工银电(1994)54号传真电报中规定的“各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基准汇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公布对外挂牌汇价”的办法,改变为全行执行总行统一的对外报价。每日由总行根据我行结售汇业务资金供求情况并参考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的汇价,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幅度内制定我行的统一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于每天营业终了通过电传向全行发布次日汇价。对于大额外汇买卖仍按规定采取幅度内面议方法办理。
二、对于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离境时需兑换剩余人民币的,工银发〔1994〕42号文件中曾规定“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现改为可凭本人护照和我行出具的结汇兑换水单,在水单有效期和金额范围内兑回外币。
三、各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买卖交易时,对超过各行每笔授权限度额,委托总行办理的买卖业务,人民币应通过总行通知帐户办理清算,外汇通过各行在总行的外汇帐户直接办理清算。
四、关于结售汇业务的损益处理问题。由于每日计算损益工作量较大,暂定为按月计算损益,于每月最后一个营业日终了,按当天交易市场公布的中间价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比照481外汇买卖科目年终结转损益的办法处理)。当482科目结售汇资金科目外币折为人民币的贷方余额大于482结售汇科目人民币的实际借方余额时,或外币折为人民币的借方余额小于人民币的实际贷方余额时,表现为人民币盈利。反之,则为人民币亏损。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