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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0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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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署税发(2001)19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NY001-2001)》印发你们,请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5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编号02071419 16023290) HDB/NY00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带骨鸡腿(商品编号02071411)加工生产冻去骨鸡腿肉(商品编号02071419 160232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部门对用冻带骨鸡腿加工生产冻去骨鸡腿肉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冻去骨鸡腿肉所耗用的冻带骨冻鸡腿的质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损耗率: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因工艺技术要求且不能物化在冻去骨鸡腿肉成品中的原料量占冻带骨冻鸡腿总投入量的百分率。
注:1/4腿:又称上腿、鸡边等,英文名称为Chicken leg quarter,是指连带部分肋骨和脊椎骨、皮、肉,去爪以后的整个鸡腿。
全腿:英文名称为Whole chicken leg,是指不连带部分肋骨和脊椎骨、皮、肉,去爪以后的整个鸡腿。
去骨鸡腿肉:又称鸡扒、鸡香扒等。是指鸡腿去骨并修整以后的整块腿肉,分为带皮去骨腿肉和去皮去骨腿肉两种。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3.1.1 进口的带骨鸡腿应来自非疫区的健康活禽。
3.1.2 产品外包装完整。为便于海关监管,外包装标签应注明1/4腿(Chicken leg quar-ter)或全腿(Whole chicken leg)。
3.1.3 单位包装(箱)内的带骨冻鸡腿应大小整齐一致,品种单一,不得将鸡腿与其他禽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杂。
3.1.4 单位包装(箱)内外源性水分含量不得超过3%。
3.1.5 进口的带骨冻鸡腿应以公斤(Kg)或磅(LB)为计量单位,避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
3.2 成品品质规格
3.2.1 成品应经过卫生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口。
3.2.2 每箱内成品应排放整齐,品种单一,不得将鸡腿与其他禽产品(例如鸡爪、鸡头、鸡翅等)混杂。
3.3 单耗标准
---------------------------------------------------
|序| | | |品质| 原料 | | | 品质 | |
| | 成品名称 |单位| 商品编号 | | |单位| 商品编号 | |损耗率|
|号| | | |规格| 名称 | | | 规格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生冻| | |02071411|1/4腿|35%|
| | |Kg| |带皮|鸡腿 |LB| | | |
|1|冻去骨鸡腿肉| |02071419|去骨|----|--|--------|----|---|
| | |LB| |鸡腿|冻带骨 |Kg| | | |
| | | | |肉 | | |02071411| 全腿 |32%|
| | | | | |鸡腿 |LB| |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生冻| | |02071411|1/4腿|44%|
| | |Kg| |去皮|鸡腿 |LB| | | |
|2|冻去骨鸡腿肉| |02071419|去骨|----|--|--------|----|---|
| | |LB| |鸡腿|冻带骨 |Kg| | | |
| | | | |肉 | | |02071411| 全腿 |42%|
| | | | | |鸡腿 |LB| | | |
|-|------|--|--------|--|----|--|--------|----|---|
| | | | | |冻带骨 |Kg| | | |
| | | | |熟冻| | |02071411|1/4腿|35%|
| |熟冻去骨 |Kg| |带皮|鸡腿 |LB| | | |
|3| | |16023290|鸡腿|----|--|--------|----|---|
| |鸡腿肉 |LB| |肉 |冻带骨 |Kg| | | |
| | | | | | | |02071411| 全腿 |35%|
| | | | | |鸡腿 |LB| | | |
---------------------------------------------------

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农业部计划司、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委托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和农业部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维护加工贸易的秩序,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
3、编制过程
鸡肉在我国畜产品进口贸易中进口量大,关税额高,是海关重点敏感管理的商品之一。鸡肉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两省。为了解这些企业的具体情况,海关总署单耗办公室联合农业部有关人员对广东的一些鸡肉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以了解加工企业进口冻带骨鸡腿加工冻去骨鸡腿的单耗情况为主,在每个企业对鸡腿加工贸易的单耗进行了现场测定,详细考查加工企业进口冻带骨鸡腿加工冻去骨鸡腿的单耗情况,并听取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出科学、统一、规范、便于实际应用的“冻去骨鸡腿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4、技术论证及适用范围
4.1 成品和主要原料的商品知识
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鸡腿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为1/4腿,另一类为全腿。正常鸡腿皮肤色泽微黄,块状脂肪较少,毛孔较细,解冻后无变质异味。此次调研发现某些企业进口淘汰母鸡(Spent hen)的鸡腿做加工贸易。此类鸡腿皮肤颜色较黄,块状脂肪较多,毛孔较粗,价格也较为便宜。
4.2 加工工艺知识
我国境内的鸡腿加工贸易主要是将鸡腿去骨修整后制成成品,也可根据客户需要去皮及皮下脂肪。基本的加工流程可参考下图(图中百分数为每一步加工环节的损耗率):
------ ----- ----- ----- -------
| | |解 冻| |去 骨| |修 整| |排盘、切块|
|进口鸡腿|→| |→| |→| |→| |
| | |3% | |25%| |5% | | 或连串 |
------ ----- ----- ----- -------
| ↑ |
↓ | ↓
--------- -----
|去皮及皮下脂肪| |包 装|
| 11% | -----
--------- |

------- ----- -----
|打包装出口|←|入冷库|←|抽真空|
------- ----- -----
4.3 影响单损耗的因素:
A.原料质量,外源性水分含量直接影响损耗率,外源性水分越高,损耗率越大。本次调研发现个别企业的原料外源性水分含量高达10%以上,但大部分企业进口的原料外源性水分含量都能控制在3%以内。原料类型对损耗率也有影响,1/4腿损耗率高于全腿。
B.加工工艺对损耗率有影响,去皮鸡腿损耗率高于带皮鸡腿,皮约占鸡腿重量的11%左右。
C.鸡腿加工贸易的成品分为鸡肉块和肉串两类,不同的成品类型损耗率不同。鸡肉块损耗率高于肉串。因很多企业使用鸡肉块修整后的碎肉制成肉串以节约成本,并使肉串的损耗率降低。
5、参考资料
〔1〕、GB2710-1996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2〕、《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要求》


2001年3月7日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92]体计基字2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训练基地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要求,结合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为二类:
  第一类:地方主要投资、国家体委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体委与地方体委商定补助投资额后,将补助投资划转地方。
  这类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地方主管体委负责审批,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二类:国家体委主要投资、地方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家体委商地方主管体委后,国家体委将投资转划地方。
  这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总投资由国家体委负责审批。


  第三条 对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一)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体育训练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委和地方批准承担的运动项目和机构编制,并参照训练科学化、设施现代化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配套工程总投资估算,并附文字说明,在征求国家体委意见后,作为总体规划要求报地方主管体委批准。然后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具体编制总体规划,报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体委审定,送国家体委备案。
  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经审定后,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不得任意变动规划位置。
  (二)基本建设五年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计划,主要依据体育事业计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区别轻、重、缓、急,分年度提出建设项目和投资安排,分别报送国家体委和地方主管体委。
  基本建设五年计划中,国家体委主要投资项目和补助投资项目,由国家体委审定后下达训练基地并抄送地方主管体委。
  (三)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对列入基本建设五年计划,由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应当根据国家体委提出的项目使用或技术工艺要求,委托经过资格审定的设计单位对拟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经过若干方案设计比较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体委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和依据;
  (2)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
  (3)主要使用功能、技术工艺标准;
  (4)建设总投资(包括征地、配套工程投资和建设取费,其中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金估算应单独列出)。
  (5)资金来源(包括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6)建设工期:根据工期定额,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日止到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进行施工团设计时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同时,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总投资进行包干建设,组织工程招标承包。
  (四)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以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中队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所划分的项目分别提出。
  每年八月底以前由体育训练基地向国家体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体委汇总平衡后划转投资。


  第四条 体育训练基地对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国家体委主要投资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并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开工后,体育训练某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包干内容,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以管理。同时,对国家体委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季简要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原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体委1988年7月1日发布的《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2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西吉凤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5号文件)和本办法。
第三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成立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树木补偿办法
(一)桂花、红木、紫微等苗高在3米以下、胸径在12cm以下的苗木参照州政发〔2003〕5号文件中规定的楠木标准补偿。对于政府挂牌保护的树木原则上以保护为主,确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照此款规定标准3至5倍计算。
(二)树木超过前款规定胸径和苗高的不予补偿,只补偿砍伐工资,其标准为胸径在12cm—20cm之间、树高在3米至5米之间的成林每株补偿砍伐工资60元,胸径超过20cm、树高在6米以上的每株补偿砍伐工资120元。
(三)树木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在限期内将树木移栽它处或砍伐,超过期限不移栽或砍伐的由拆迁人处理。
第五条 自然寨村民饮用的水井属构筑物的,对构筑物部分分为三类给予补偿。
第六条 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农作物和抢栽林果、苗木、花卉及修建构筑物(如大棚、灌溉水渠、保坎等),违者不予补偿;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如修建鱼塘、蓄水池、粪池、砖瓦窑等)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八条 对已征土地,被征地户不予腾地又改种的,或已腾地又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除规模以下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清算期内2至3名留守人员工资额给予补偿;拆除规模以上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生产安置留地指标以村为单位按应征耕地总面积8‰预留。临街面长度不超过50米,总留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按8‰比例预留超过10亩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以村为单位计算少于1亩的,按政府统一确定的公益事业用地基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留地位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统一安排,征地手续由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办,费用由村自负。生产安置地用于村集体兴办实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一条 被征地户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后,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失地人口逐步从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对村民在田地里栽种(扦)两种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在混交苗木林所占面积比例有争议无法确定面积时,按苗木种类的平均值分摊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由拆迁方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登记地址所在地政府所发布或执行的基准指导价,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前修建,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后补办,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属钢混、砖混结构的,依据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的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出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属砖木、土木结构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办法执行。
(三)房层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置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公益性房屋原则上实施货币补偿,需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补偿金额和规模的前提下协商重建,突破规模和补偿金额的部分由被拆迁方负责。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房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拆迁人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被拆迁户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宅基地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补至提供宅基地之日后再顺延6个月。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搬进新房的,临时安置费不能顺延。
被拆迁人搬家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对选择过渡房需要两次搬家的,第一次补助搬家费400元,第二次补助搬家费500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办法
(一)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坚持“以户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被拆迁户(人)是指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具有户籍管理机关颁发登记户口的拆迁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2004年10月31日前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立户;
2、有合法独立房产;
3、在规划区内确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4、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承担法定义务。
(三)常住规划区内,且在2004年10月31日未作分户登记,但在拆迁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符合国家规定婚龄要求,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已分割房产,有已分包责任田土(契约)及完成税费证明;
2、长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
3、持有乡、村两级审查意见;
4、张榜公布后群众公认。
(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予安置宅基地:
1、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
2、没有合法房产证明且在被拆迁房屋中没有居住生活的;
3、房屋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房产和宅基地证件的。
4、已婚外嫁(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移,但现常住地不在湘西吉凤工业园规划区内而要求回迁或单独立户的;
5、对现随子女居住需要赡养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靠亲戚居住的。
(五)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户和分户户可以安置一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六)宅基地安置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地面积的,少安置的面积由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少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补给拆迁人。
(七)在安置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进安置区的被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宗宅基地的,采用抽签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安置拆迁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实行统一办理,费用自负,原则上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拆迁付款方式。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付拆迁补偿总金额30%资金,实施拆迁且拆除房屋主体后再付拆迁总金额40%资金,清场完毕付完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程序
(一)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范围、内容、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五)按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第四章 安置区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的选择应符合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
第二十五条 安置区应具备“户外五通一平整”(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视、通电话、场地平整)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公共设施由园区建成后交安置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或居住区村民代表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户主自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清场完毕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符合分户规定不分户且与父母选择一宗宅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因特殊情况,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迁人自愿提前拆迁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安置区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拆迁、不签协议的,依法进行听证、行政裁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2、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3、拆迁规模以上企业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4、水井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