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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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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附: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
一、“七五”计划期间土葬改革状况
“七五”计划期间,特别是自第二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土葬改革、建立土葬服务体系的任务以来,由于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民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的土葬改革工作呈现出好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已建立公益性公墓10.6万多处,普及率达14%,经营性公墓200多处;土葬殡
仪馆或殡管所100多个;红白事理事会40 多万个,普及率达52%。但是,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些地方, 土葬改革工作尚未引起重视,抓得不力,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乱埋乱葬现象还十分严重(据估计, 全国乱埋乱葬的坟头约有1亿多个);既无统一规划,又未建立土葬服务和管理体系;封建
迷信丧葬用品充斥市场,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还相当普遍;半数以上的红白事理事会发挥作用差或不起作用。总之,在这些地方,党中央关于在城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要求尚未得到落实,国家规定的土葬改革任务尚未进行,乱埋乱葬现象严重。这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还耗
费大量人力、财力;既不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使土葬改革工作在“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有一个较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土葬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克服乱埋乱葬现象,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服务。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和搞封建迷信、大
操大办现象,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
三、工作目标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八五”期间发展到20万处,普及率达到26%; 到本世纪末发展到38万处,普及率达到50%。
(二)土葬改革区的县城所在地兴办经营性公墓,“八五”期间发展到500处, 普及率达到30%,即每省(自治区)平均三分之一的县城有经营性公墓; 到本世纪末发展到1000处,普及率达到60%,即每省(自治区) 平均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城有经营性公墓。
(三)在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的群众自治组织。“八五”期间发展到50万个,普及率达到60%;到本世纪末发展到60万个,普及率达到80%。
(四)在县城所在地兴办土葬服务殡仪馆(站),“八五”期间发展到500个, 普及率达到30%;到本世纪末发展到1000个,普及率达到60%。
(五)丧葬用品管理。“八五”期间,70%以上的县实行统一管理, 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服务公司(中心)或专营商店;到本世纪末,90% 以上的县达到上述要求。丧葬用品市场基本消除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四、主要措施
(一)各地从实际出发,按照本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落实计划过程中,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先行试点,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逐步落实。
(二)积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土葬和丧俗改革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参加土葬改革的积极性,使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改革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走社会化的路子,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将土葬改革列入地方的基本建设规划,努力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财政开支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地方财政拿一点、民政部门自筹一点、社区内各大单位集资一点的办法。在城镇可以租房办殡仪服
务站,先服务,后建设,用群众的钱为群众办事。提倡火化区有经济实力的殡葬事业单位到土葬改革区兴办经营性公墓和开展土葬服务。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激励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用他们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



1992年7月24日
论刑事侦查中的DNA提取存在的问题

丁拓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3级6班 成都 610225)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DNA
鉴定技术正在广泛的在刑事侦查中得到应用,而DNA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相关问题随之而来,如人权问题、刑事侦查的过于迷信DNA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并试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 DNA鉴定技术 人权 DNA数据库

一提到DNA鉴定,通常人们的第一反映就是中警方根据案发现场犯罪人留下的精斑,血迹,唾液,毛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找到犯罪真凶,从而又一个大案告破。确实,DNA鉴定作为人身同一的最好方法,正越来越多在刑侦工作中得到应用。据有关数据统计只2002年一年,在大连市利用DNA所破案件就高达151起,也正因为DNA鉴定在刑事领域的大范围应用,使得人们在为DNA鉴定技术不断叫好的同时,又不得不对其带来的一些问题引起思考。
本文将以一个以DNA鉴定结果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刑事案件侦察中的DNA鉴定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案例:据新华网5月20日报道,湖北警方为侦破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深入91个村逐村逐人排查15万人,从中确定重点对象1748人,之后又给其中1262个做了常规血样检测。接着,湖北警方通过与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精斑与专案组送来的血样进行比对,认定凶手,随之大案告破。案子虽然破了,但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湖北警方是根据什么法律,通过什么方法使那么多人接受了抽取血样的调查的?(1)
事实上,自从1985年国际上首次报道DNA指纹技术应用于刑侦鉴定以来,刑事侦查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DNA进行鉴定,似乎成为了理所当然。但近些年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人们对于警方为破一个案,抓一个犯罪人,就对上百人甚至上千人进行DNA检测的这种“大动干戈”的排查行为表示出强烈不满,也有人直接提出了这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发生了这样的讨论,如1999年德国发生的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DNA信息收集的案件,共收集了31,64万名男子的DNA样本。在美国虽然法律对大范围收集DNA样本有严格的规定,但在仅可使用的个别案件中,已经有至少一个案件的调查工作遭到起诉。
那么,这种“地毯式”的DNA取样鉴定说到底究竟是好是坏,它究竟有没有侵犯到人权呢?从哲学角度来看,事物的存在都有它的双面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通过大规模的DNA排查破案总好过犯罪人逍遥法外,而从另一角度看,这般如此的大范围DAN排查,又在某些程度上确实有损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侦察和保障人权为基础价值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两大价值目标之间是基本协调的,往往演变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现了对犯罪的公正惩罚,就意味着保护了社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但是,由于内在规定性的不同,以及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刑事侦察资源的有限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依然存在着发生价值冲突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是遵从惩罚犯罪的传统目标,还是高扬保障人权的现代大旗,立法者也面临两难的价值选择。(2)那么我们怎么来解决DNA提取的尴尬呢?
(一) 针对DNA鉴定中带来的人权问题有关人士提出建立DNA库来解决这一问题。
那么什么是DNA库呢?DNA数据库就是将大量个体样本的信息特别是DNA分型数据信息放在一个计算机信息库中,可以进行查询对比,从而可能快速找到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节省办按时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3)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开始建立DNA数据库的国家,如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库的国家,英国法庭科学服务部在1990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DNA数据库,当时仅能对犯人及未破案件现场生物建材建库。随后,根据法律授权1995年4月起,允许建立一个向整个英联邦开放的DNA数据库,但法律规定警察在提取个体的样品时需区分个人隐私样和非个人隐私样。以这一方法来保护人权不受侵害。个人隐私样包括:血样、精液、尿液、阴毛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嘴外的其他部位提取的身体组织。个人隐私样品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有足够理由怀疑某人与已立案件有关联,但未被逮捕者,被怀疑者需要按照警察的要求提供已述样品中的全部或部分,取样目的仅为证明或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嫌疑。非个人隐私样包括:非阴毛的毛发,指甲或指甲下附着物,用刷子从身体任何部分(包括嘴但不包括其他体窍)所取样品,唾液、足迹或身体其他部分印痕而不是指纹。个人隐私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被怀疑与某案有关但未被逮捕者,取样可以不经被取样者同意直接提取,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隐私样且两次非个人隐私样均不能得到足够的DNA分型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授权警察有权要求该人提供个人隐私样以澄清他在案件中的嫌疑,如果继续遭到拒绝,可以向审判法官申明提出建议。(4)事实上,在中国,有关专家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呼吁尽早建立全国DNA数据库而在1998年也得到了立项,我国的DNA数据库包括前科人员库、现场物证库、失踪人员及亲属库等,虽然如此,但进展远远落后与欧美发达国家,全国的DNA数据库加起来也只有20多万份。尽管建设速度缓慢,但中国扩大DNA数据库信息的趋势是必然的。(5)
(二)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我认为应该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
(三)在刑侦排查中对仅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
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前述案例的检测对象就是重点怀疑对象。在案例中的重点怀疑对象有1748人,其中的1262人被抽取血样。显然,这1748人或者1262人还不能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一个强奸杀人案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警方真把这么多人当成犯罪嫌疑人,只能说明警方侦查工作做的不好,对犯罪人特征缺乏起码的分析和掌握。
最后我想说,DNA鉴定技术是科学的,但像本案中如此运用这一技术不是科学的。警方过分依赖DNA鉴定,已经达到迷信或崇拜的程度。过分依赖DNA鉴定必然导致对犯罪现场留下的DNA材料的不择手段。DNA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虽然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许多快速有效可信的证据,但DNA鉴定并非万能,它也只能认定一部分案件事实,而非全部。例如在强奸案中,在被害人身内提出的行为人的DNA样本只能证明他们确实发生了性行为,而并不能证明性行为是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所以案件的侦破DNA鉴定只是个客观说明,而不是一把万能钥匙。真正的案件真相还是要靠侦察机关的详细侦察,使真相水落石出。




参考文献:
(1) 新华网7月20日
(2) 《证据学论坛》第三卷《多元与普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谢佑平 万毅 第212页
(3) 《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斐黎 第333页
(4) 《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斐黎 第334页
(5) 《南方周末》 2004年12月2日 《DNA数据库:更有效地识别犯罪》

论司法腐败的防治
——技术防腐
徐小洪(2005.7.28)

[摘要] 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在众多防治司法腐败的手段中,‘监督’是大家比较认同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是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来论证“司法腐败”的防治思路和看法。
关键词:视频法庭、视频法庭系统、法官审案视频室、远程审案平台
什么是司法腐败?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这里,腐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二是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把这两层含义适用和限定在法院的审判领域和检察院的检察领域就形成司法腐败。即司法腐败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相互串通进行权钱交易,又称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如法院办律师事务所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如果说司法腐败的前两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这篇论文从另一角度,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来论证“司法腐败”防治思路和看法。
一、 司法腐败根源的解析
20世纪末,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人,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社会腐败的“保护神”。在我国大多数腐败是由于权力者的权力过于膨胀,缺少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监督,存在那些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权利被这些人滥用所致。虽然,有时候某些腐败不是因为权力者自身的内在腐败,而是权力者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使得该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去制约其他权力的腐败,无法实现设置该权力的预期作用,而其他腐败了的权力通过控制该权力者使被控制的权力也卷入腐败旋涡,从而形成“权利腐败的循环”。而这一切一切的“权利腐败的循环”,大都应归结于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存在,是他们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想法去接近权力使其腐败从而达到自身目的,同时也就形成——腐败。当然,我们也承认在不少的腐败中也不乏那些权力者因自身原因和贪心而主动的腐败。而且,当前的司法队伍中确实存在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利用审判权以权谋私主动索贿。然而我们透过表象看实质,在被确认明显的不公正裁判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关系所控制,司法者无法自主地决定案件结果所致,况且即便是那些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当初他们是如何进入司法队伍的?恐怕也不是司法机关所能决定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所控制的时候,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倒是“抬举”司法机关了。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并可独立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在责任承担上却被认为其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对司法机关本身也显不公平。在此情况下,杜绝“司法腐败”也决非司法机关自身完全做得到的。所以,已有学者提出“权力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权力在哪里最集中,哪里的腐败就是最大的腐败。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发挥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中最弱小的,极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当司法的独立性动摇或丧失时,制约者也就反被制约了,司法权也就无法摆脱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的控制,使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变得更容易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有时可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转嫁为“司法腐败”。
在我国,历史上就没有强调司法独立的传统,目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状况也不理想,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评判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我国日趋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今天,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项目标。虽然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道路也注定曲折不平,但司法独立的大方向是不能动摇的,不能再背道而驰。本人并非要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国的司法权仍然有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来自人大的监督。当前司法体制和队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功”还不是很过硬,而且我国现阶段的任务是尽可能将各种力量团结到党的周围,以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把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搞上去。如果像西方搞“三权分立”,势必导致各种权力的互相挚肘,其成本就我国现实情况是花不起的。
所以,本人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要防范“司法腐败”可以利用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把他们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这样一个平台——远程审案平台即视频法庭系统,去阻断司法权力者与地方权力者及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直接接触,从而防治“司法腐败”。这样的思路或方案,50年前是天方夜谈,即使是10年前也是可欲不可求,不仅成本高而且操作性差;而现在(21世纪),这一思路或方案确是可以实现,不仅成本低,技术成熟,操作性强,而且这种技术在其他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采用这样的平台审案,不但可以实现司法权的相对独立(相对地方政权),而且可以阻断司法权力者与行贿群体的直接接触,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对司法权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
(一)什么是视频法庭系统
我这里所设想的视频法庭系统,实际上是借鉴目前世界上技术成熟,应用范围已相当广泛的“视频会议系统”。那什么是视频法庭系统?设想一个问题:如果有那么一天,党和政府下决心要采取用阻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庭外接触和避免审判过程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的方式来防治“司法腐败”,合议庭组成人员将采取随即抽取,异地审案的方式。那么,各地的法官们将是接到通知,匆匆收拾行囊,花上一大笔钱,在飞机、火车或汽车上呆上十几小时,去审一到两天的案。换来的只能是高成本,低效率和满身的疲劳-----。
如何快速、高效、经济地解决,合议庭组成人员随即抽取,异地审案这一问题?在过去不可能,而现在答案就是——使用视频法庭系统。只需审案的每个法庭安装一套视频终端,接上电视机、摄像头、麦克风等附件,再接入相应的宽带网络如IP、ISDN、E1/T1等,即可实现视频、音频、数据的实时传送,从而做到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当事人天涯共一庭的梦想。随着现代视频压缩技术,尤其是宽带网络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实时视频通讯已成为宽带网络中除电视、数据之外的第三大服务内容。
  如果有这么一套视频系统,那么全国各地的法官只需坐在当地的法官审案视频室即可审理全国各地的案件。全国各地的法庭审理现场也可根据需要,将审理现场实时的传到相关的监督机构,便于实时监督。这种不受地域限制、建立在宽带网络基础上的双向、多点、实时的视音频交互系统就是我所设想的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
(二)采用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优势
1可以阻断审判人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
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生活在亲朋好友、利益、权利等相互混杂的社会里,法官也不例外。在我国法制社会还未健全的国度里,司法体制和队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功”还不是很过硬,法官们难免会经常遇到亲情、友情、利益、权利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们要从中作出选择是很难的。而采用视频法庭系统却可以阻断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该系统里的法官是由国家统一的机构,按照高要求、高标准选拔出来的,审理个案的法官是随机选择的,审案是异地远程审案。这就从形式和实质上阻断了审案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最起码在时空上给这种接触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
2能够避免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
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发挥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中最弱小的,极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而当司法的独立性动摇或丧失时,那么制约者也就反被制约了,司法权也就无法摆脱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的控制,使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变得更容易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有时可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转嫁为“司法腐败”。而当法官手中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时,司法权力就变得太弱小了。这些其他腐败了的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往往就来自法官们生活工作的地方行政权力。以我国现在的体制,要做到司法独立避免行政权力的干扰(特别是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任重而道远,而采用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则可以做到司法权相对于地方行政权力的独立,从而避免法官审案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
3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成本低效率高
要做到阻断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避免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无论是采取当事人将就法官,还是法官将就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法官到第三地去参加案件审理,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成本,而且也是很不现实的。然而,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却能轻易地做到这一点。在这个系统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可以把在路途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对案件的研究和审理上,做到即节省时间费用又提高了效率。
(三)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组成
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设想是由:全国法官库、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全国各地法院、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1全国法官库
在这里全国法官库设想为,由国家指定(或委托)的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法和法官的执业道德标准及业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业务水平高、执业道德、办案经验都非常优秀的老中青结合的法官组成;该法官库的法官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组织、调配。法官审案,不提前介入,由管理机构在开庭前统一随机安排。
2全国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相互在千里之外“面对面”的交流已不在是梦想。视频会议系统就是支持人们远距离进行实时信息交流、开展协同工作的成熟的应用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实时传输视频与音频信息,使协作成员可以远距离进行直观、真实的视音频交流。另一方面,利用多媒体技术的支持,视频会议系统可以帮助使用者对工作中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如共享数据、共享应用程序等,从而构造出一个多人共享的工作空间。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就是基于这样的一种现代化的审案系统,它不仅可以把不同地点任一法庭实时的现场场景和语音互连起来,同时也可以向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提供分享听觉和视觉的空间,使法官、书记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有如“面对面”交谈的感觉。目前这种视频系统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如:现时网吧中的QQ聊天,E话通聊天等等),同时对其视频音频质量、数据共享、灵活性以及易用性、可靠性和易管理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完善和严格。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的组成也非常简单,它由两个平台组成: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服务器平台和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 客户端平台。
(1)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服务器平台
服务器平台根据系统的应用规模和需求不同,可部署一台或多台服务器来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的服务端应用。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服务器的系统根据需求配置。
(2)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 客户端平台
客户端平台,各地法院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可先在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可运行IE等浏览器工具以WEB的方式访问视频法庭服务器来实现网络视频审理案件,并可自动下载程序插件、自动辨识并升级版本。全国各地基层法院,中院,高院的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作为客户端配备网络设施:摄象头、扬声器,传声器和显示器等。
3全国各地法院
目前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中院、高院等仍然保留现状,他们负责除审理案件外的,对当地(即管辖地)的民事、刑事、经济等案进行立案、必要的证据调取、开庭前的准备、维持法庭次序等基础工作。其管理模式和经费开支来源均可以保留现状。
4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该是一个非常超脱的机构,可以是只对全国的权力机关—人大负责,负责对全国法官库中的法官进行管理(如:人事、工资待遇等),而全国法官库中的法官也只对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负责。
(四)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应用
我们设想这样一个件案。在甲地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进行侦查,律师也依法提前介入;由于该案在当地涉及面很广,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了当地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和一些行贿受贿和不公正的现象,该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了法院,当地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将案件资料通过视频法庭系统传输到法官库管理机构,该机构经过复审后,确定开庭时间通知当地法院并于开庭前一天从法官库中随机抽取了乙地法官-1、丙地法官-2、丁地法官-3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指定1为审判长,2、3为审判员;到开庭当天,该案书记员、公诉人、辩护律师按时到达当地的视频法庭,被告也被法警带到了当地视频法庭;法官1、2、3也按时到达乙地、丙地和丁地的法官视频室,书记员打开视频法庭系统,法庭的正上方宽大的显示器上法官1、2、3端坐在上;与此同时,在乙地、丙地、丁地三地的法官视频室里,显示器上出现甲地视频法庭的现场画面。书记员宣布开庭,一切都象真实的法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陈述,公诉人举证,被告辩护人质证----,这一切的一切不仅有书记员的记录,同时还有视频法庭系统的现场录音录象;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长打开合议系统法官1、2、3和书记员开始对本案合议,最后宣判或定期宣判。这一切都显得非常的真实和公正,公诉人依法指控,用事实证据说话,辩护人依法辩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设想,在甲地有一民事纠纷,原告方为弱势群体,原告方因为被侵权而将被告方告上法庭,甲地法院在将案件材料通过视频法庭系统传给法官库管理机构后,法官库管理机构确定开庭时间,在开庭前利用系统随机选择了乙、丙、丁三地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到了开庭日原告、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按时来到当地法院视频法庭,乙、丙、丁三地法官也按时来到当地的法官审案视频室,一切都显得那么的自然,书记员宣布开庭,原、被告双方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依次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无论你是强势还是弱势,无论你在当地有多大的关系网一切都无法施展,双方都在平等的条件下论辩,法官都表现的非常的超脱。
上述情景,在视频法庭系统实现的社会将是非常的自然。前面已述,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视频法庭系统使其变得非常的自然。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 发挥将使我国的防治腐败的斗争走向良性循环,百姓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社会将显得更加的公平和公正,腐败行为将受到有效遏止。
三、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
司法腐败的防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无论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还是从技术上都不能将其孤立起来,而应将他们结合起来,发挥他们各自的长处,在现实的司法腐败防治中结合实际共同并举,方可达到良好的防治司法腐败的效果。另外我们的司法系统还应该加强自身“内功”的提炼,完善内部监督奖惩制度、改革现有体制中不合理的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摆脱外界金权控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1.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奖惩机制改革不合理的制度
在司法系统内部,除严格执行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人员的职责和禁止性规定(如法官法第30条中列出的13种禁止性行为)以及刑法中有关针对司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外,我认为还应逐步制订并保证实行一些具体的监督奖惩制度,如错案追究的具体细则、定期法官错案公示制度等等。取消审前先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先定后判”的作法和司法机关审理涉及本地的案件须先经党政机关同意等违反法治原则的作法。进一步完善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隔离制(办案人员不得一人单独与当事人接触,或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
2.加强外部监督
防治腐败,监督手段特别是外部监督非常重要,在最高法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法官道德法;设立办案人员违法投诉 中心、举报中心;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制;聘请廉政监督员;设立廉政执法监督咨询委员会;实行院长接待日;重点岗位人员轮换制;宏扬和发展媒体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等等。
上述这些制度与措施包括本文论述的视频法庭系统的推行,对于防腐倡廉,促进司法公正,可以起一定作用。但是关键在实行,不要虚设。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利弊,都只能在实践中才得到检验。
3.摆脱外界金权控制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除了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外,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受制于外来的权力与金钱的控制、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要求司法人员在金、权面前“威武不屈,贫贱不移”,但道德的要求不能代替物质的抗力。现行体制中,司法机关的财政开支,仰仗于政府的钱袋,就难以抵制行政权的干扰。司法机关的经费短缺,司法人员的待遇菲薄,就不能不受“利益驱动”去自行“创收”,以致卖法换钱,腐败由之丛生。救治之道,在于给司法机关“进补”:一是改变司法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体制,实行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单列;一是较大幅度增加司法机关的经费和法官、检察官薪金,使司法机关不要靠“创收”来弥补开支,加强司法机关的“硬件”建设;使司法人员不必羡慕社会上的“大款”,而能在社会地位与生活待遇和职业保障上“养尊处优”,提高其对职业的珍惜感、荣誉感与敬业精神。与此相适应,要大大提高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威地位,排除外来权力(政治权力以及金钱权力等等)的干扰。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既掌握国家与社会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判权和司法检察权,又是社会公正、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享有令人敬服的权威和信誉。这有赖于法院和法官、检察院和检察官的自律与自重,也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