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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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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1)2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应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口飞机的企业,飞机进口时,应持凭有关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所在地海关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上述公司在文件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的,应按通知精神将所征收的增值税保证金转税入库,多征部分准予退还。


2001年5月22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本市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农业投资,应当坚持政府投资、多方筹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领导组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农业、财政、科学技术、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向农业贷款。
第五条 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农业投资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占30%,兴建重点大型水利工程,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应按照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予以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等抗灾经费另行安排;
(三)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占20%。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但县和农业比重较大的区,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占30%以上。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安排的农业开发等项目,本市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
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乡办企业、村民委员会对村办企业,按照税后留利3%的比例提取以工建农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乡、本村发展农业生产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农业的资金。
第十四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应当保证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贷款利率,优先安排,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改善农业投资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市外、境外、国外资金投入本市农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户增加农业投资;鼓励和引导各类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业投资。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农业投入能力,组织好社区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服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投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到位或者未能支出的,应当补足或者结转下年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
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
第十九条 农业资金应当按照确保重点、分级负责、项目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市对农业的投资,应当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高科技农业和农业产业化为重点。主要用于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重点基本建设,重要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良种基地、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农业机械、农业科研、
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区县对农业的投资,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农业的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使用或者信贷贴息;
(二)投入农业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实行有偿使用;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无偿使用或免收、减收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农业投资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排农业投资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人民政府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
委员会依法监督纠正。
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就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有关农业资金的宏观管理:
(一)汇总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部门事业费和其他纳入预算的农业资金的管理: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安排农业资金;
(二)编制年度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资金的预算;
(三)制定农业部门事业费支出计划;
(四)监督检查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部分计划,会同农业综合行政部门,审定农业科技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农业资金的管理:
(一)参与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农业专项资金;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预审限额以上和审批限额以下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上报农业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管理的原则,负责使用好农业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三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编制农业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发放、管理和回收农业贷款,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使用、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农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本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各项农业资金。
第三十二条 确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引进用于农业的资金,必须用于签约的项目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政预算和农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减少农业投资的;
(二)未按规定对农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的;
(三)越权审批农业投资项目的;
(四)改变农业资金使用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对农业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
(七)在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中,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贪污农业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的具体筹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4]31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各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业,部属各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交企协能源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部署了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国务院就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重点提出了六项主要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完善能源使用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完善资源节约法规标准和规章,完善节能等配套法规。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抓紧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划。三是研究制订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四是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五是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六是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和节水情况、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交通行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交通运输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把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与转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

二、加大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强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大对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水运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及其评估监督管理的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限期要提出整改措施。

各省(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企业能源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要对照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和技术标准,将近年来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1997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以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了“节能篇(章)”;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节能篇(章)”评估,提出贯彻落实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部。

交通行业各港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超过能耗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工可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必须进行节能评估。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基本建设项目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未对其进行评估的,交通部及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分期分年度建设的一个整体项目,也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对其进行评估。

三、继续做好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公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强化节能产品目录管理。交通运输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积极和努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行业,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目录公布和推广应用也是交通行业节能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因此,节能工作应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部将继续对节能产品(技术)采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推广一批,并在推广形式上由过去的推荐公布改变为目录管理,使政府的引导推荐成为一种为行业节能的日常服务工作,方便优秀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社会的选用。推广应用的项目不限于改进运输装备性能、提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与技术,还要扩大到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及运输装备、新型材料(燃)料,尤其是节能型营运车辆、节能型船舶、节能型装卸设备和货运场站节能管理方法等,同时完善和制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挖掘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和产品用于交通行业,限制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减缓交通运输能源消费增长。

四、加快制订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能源消耗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配套的节能标准是推进交通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交通行业实施的节能标准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因此,部决定用2年的时间,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在完善原有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提出能源消耗的合理有效技术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部分港口企业、船舶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出新的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包括《港口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船舶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公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和《港口能源利用效率测算方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和能耗分析工作,严格按照部即将下发的“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和用能分析报告。通过强化能源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认真抓好能耗考核分析,不断采取节能措施,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使节能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发展水平,为政府研究制定节能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推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节能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创新项目的试点工作。节约能源工作只有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创新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求真务实地把节能降耗落到实到,达到使企业增效,社会、国家受益的目的。部将有重点的选择部分水运、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进行管理节能项目的试点。通过以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人的不节能行为和物的不节能状态”。

六、加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行业节能意识。定期对重点耗能单位能耗情况和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推广目录信息向交通行业公布,以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对节能的重视程度,提高开发商和广大用户的认识程度,引导能源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