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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

时间:2024-05-19 08:3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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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



第一条 为美化娄底城市市容,规范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秩序,遏制市区临街房屋擅自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现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未到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对街道两侧临街建筑进行房屋改造。

第三条 临街房屋改造包括:

(一)改变原有房屋用地性质,将住宅(含底层煤房、车库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非商业用地的房屋改、扩建成商业门面的;

(二)房屋扩建超过原有用地范围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扩大建筑规模的(包括将临街走廊改建成商业门面的);

(四)改变临街立面或有较大结构调整的房屋装修;

(五)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临时棚点改造成商业门面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临街建筑确需改造且符合房屋改造条件的,持有效证照和相关文件,经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改造。

第五条 临街建筑改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娄底市城市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的要求;

(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的要求;

(六)符合市容市貌的要求。

第六条 临街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不得进行改造:

(一)房屋已存在安全隐患、结构不允许或房屋改造后对原有建筑产生安全隐患的;

(二)改、扩建房屋垂直投影(包括踏步、台阶,挑廊、广告、招牌、房屋装饰等)占用道路红线或占用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的;

(三)没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

(五)房屋改造设计有碍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房屋原地改造但改变了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和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如将原有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商业用地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福利房须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相关立项改造文件,私有房屋须持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和相关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二)持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有关变更手续;

(三)持房屋改造设计文件到市规划局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有关手续;

(四)按建设规模大小,凭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五)竣工验收后,凭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有关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临街房屋扩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加层或底层降低标高,必须取得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有关建筑结构允许的证明,才能办理规划建设等报建手续;

(二)房屋改、扩建且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先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房屋改扩建未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且未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只需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临街房屋外立面装修按建设工程报建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为商业建筑,须先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临街房屋改造凡未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娄底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8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的有 效途径,是为实践证明了的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经验,也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和产业化,努力培育新兴科技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 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 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有效途径,是为实践证明了的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经验,也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孵化器建设, 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努力培育新兴科技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

近年来特别是"九五"期间,孵化器建设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国孵化器不仅在数 量上迅速增多、质量上有所提高,而且开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涌现出了面向特定技术领域 和特定创业群体的多种新型孵化器组织形式,同时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进行了积极 的探索。目前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300多个,在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科技型 中小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九五"科技计划的完成,大量成果亟待转化,社会各 方面对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的要求更加迫切,我国孵化器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需要有 一个新的更大发展,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需求。去年召 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把加强各类孵化器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重 要任务,作为健全全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把大力 推进各类孵化器建设纳入"十五"科技计划,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孵化器进一步增加 数量,提高质量,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服务形式,重点支持建设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火炬计划软件园等示范性孵化器。各地 方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把积极推进孵化器建设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力争通过五年的共同努 力,在全国建成各种类型的孵化器1 000个左右,逐步形成能够满足全社会科技创业需 求的孵化器网络体系。
二、继续推进综合性孵化器建设,进一步增加数量,扩大服务面
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代表的综合性孵化器,是我国最早的孵化器组织形式。经过 十多年的建设和探索,这些综合性孵化器对提高我国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正在发 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继续创造条件,促进它们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我 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与此同时,要把建立综合性孵化器这种有效形式在更大 的范围内推广开来,逐步在全国建立更多的综合性孵化器,进一步增加数量,扩大服务面, 使有志于创业的科技人员都能比较便利地找到成果转化的平台。科技部将选择一批有条件的 大中城市(包括国家技术创新试点城市),进行综合性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力争"十五"期 间,使每一个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大中城市都至少建立一个综合性孵化器。
三、积极推进专业性孵化器建设
专业性孵化器是为特定技术领域的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孵化器,它除了具有综合性孵化器 的基本服务功能外,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公共技术服务,是孵化器发展到一定阶段 后出现的新型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已有一批专业性孵化器开始运行,包括已建立的软件企 业孵化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孵化器等。实践证明,这些专业性 孵化器对促进相关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期 间,科技部将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人才、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建立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新材料、光电子、生物医药等各个技术领域的专业性孵化器。
四、大力建设面向特定创业对象的孵化器
来自不同方面的创业者,由于其过去所处的工作、生活环境不同,他们在创业时所需要 提供的服务必然有所差异。因此,必须根据不同创业者群体的服务要求,大力推进为特定创 业者服务的孵化器建设。"十五"期间,科技部将针对不同创业者的需求,重点推进以下几 类孵化器建设:一是与教育部及有关地方政府联合,继续依托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大学科技 园建设;二是继续与人事部、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地方政府合作,推进留学人员创业 园建设,进一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三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科研院所(包括 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进行国家科研院所创业园建设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是联合有关部门,选择军工科研单位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国家军民两用技术创业 园建设试点,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转化;五是继续选择少量大型国有企业,联合社会科技力 量进行国有企业内部孵化器建设试点,探索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转型和发展的新路。
五、加强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条件基础设施建设
衡量孵化器的标准,关键是看它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能 力和成效。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孵化器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建设,根据不同 类型孵化器的功能特点,进一步完善孵化空间、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硬条件和技术中介、 投资融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创业文化等软环境,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努力满足 各类创业者的服务要求,提高创业成功率。"十五"期间,科技部将在继续加强宏观指导的 同时,积极通过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孵化器公共服务条件和基础 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也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从政策、资金等各个方面对孵化器建设 提供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大力促进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金融投资机 构的结合,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 孵化器建设成为转化科技成果的基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学校 、创新要素资源汇聚结合的中心,不断为社会培养输送更多的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科技企 业、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良好素质的新型企业家。
六、加强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建设孵化器
建立孵化器的根本目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环境,提供平台。 各地在推进孵化器建设的过程中,要紧紧把握好这个根本目的,立足当地创新资源优势和创 业者的实际需求,决定孵化器建设的数量、规模和类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防止一哄而 起。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已在软硬环境条件的优势,尽可能把孵化器建设在国家高新区。 要注意挖掘和盘活社会存量资产,充分利用老企业闲置厂房和其它已有建筑物建立孵化器, 减少新的基建工程。要尽可能把育成企业引向当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或 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这类基础条件较好的空间发展产业,严格 禁止扩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面积。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当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企业中的技术开发条件和试验设施,避免新的设备购置热。对于孵化成功后进入社会的企业 ,还要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继续为他们成长壮大提供 帮助。
七、加强宏观指导,重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以往的实践已经证明,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正确引导,离不开建立一 套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管理服务队伍。各级政府 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界定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引导其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始终把 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作为孵化器的中心任务。要按照精简 高效的原则设计孵化器的管理体制,积极选调政治觉悟高、创新和服务意识强、富于敬业精 神的优秀干部从事孵化器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坚持按市场化要求建设和发展孵化器,积极通 过企业化或事业化的运作方式,逐步形成各孵化器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良性循环机制,通过自 身积累,不断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孵化器,充分尊重 创业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原则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新的分配机制和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各类创新创业人员的 积极性。
八、积极推进各类孵化器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各类孵化器既具有共同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时也具有各自的服务特色和资源优势 。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各类孵化器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鼓励建立民间性质的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组织。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和其它技术手段,加强信息交换平台和公 共服 务平台的建设,努力促进各类孵化器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科技部将在统筹规划的基础 上,积极推进孵化器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各地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是职能转变条件下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 效手段,是今后一个时期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新时期实施国家火炬计划的重点内容。各 级政府特别是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孵化器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 视,采取切实措施把这方面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们相信,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新的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