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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13:2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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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或为社会、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时凭借政府权力,运用政府职能收取费用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本质上是财政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主管。
  第四条 收费管理局行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具体负责收费管理和收费收入的征缴工作。


第2章 收费项目、标第3章 准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收费执收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和理由,收费对象、目的、标准、期限及使用范围等项),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向市物价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各执收单位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确定或提高收费标准、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及自行减免收费。
  第六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由市物价局核发。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在《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另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经批准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文到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增项或变更标准手续;《收费许可证》不得转借。
  第七条 执收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的,应于1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财政、物价部门有权随时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资金立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各执收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资料。


第3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及其它预算外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收单位取得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收费管理局收费专户,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帐务处理后,应上缴财政的,汇缴至国家金库;其余部分汇缴至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各执收单位及其它有预算外收入单位的经费支出,按财务隶属关系根据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核定,分别由财政预算和预算外拨付。
  第十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于3日内上缴市收费管理局指定的收费专户;不足1000元的零星收入,可每15日上缴一次;对拒缴收费收入者,收费管理局可通过其开户行协助划款;严禁坐支、截留、拖欠、转移收费资金。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必须在同一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支出(基本户)两个帐户,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收入帐户,并按要求定期上缴市收费管理局;支出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的财务,由财政部门区别单位情况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即全额、差额管理的单位,原则上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超收留用或分成;对自收自支单位,实行以收定支,结余留用,或收入总额分成;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对于完不成收入计划的,要相应扣减支出。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和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计划,将预算内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和各项收费收入与支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后,各执收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收费收入计划和单位预算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在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政策性变化,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各执收单位还要在每年一月底前编制上年收费收入和经费收支的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第4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种,由财政部门监制、发放,其它单位不得印制和发放。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需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局办理《票据准购证》,然后持《票据准购证》领购所用收费票据。收费票据采取限量领购的形式,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门监制、市收费管理局发放或验审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收款人名章;否则为非法收费,交费单位应予拒付,财务部门也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 错开、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附在存根联上,并加盖“作废”章;收费票据若有遗失,除及时声明作废外,要查明原因,报收费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因撤销、变更等原因终止收费时,应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将《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及剩余的收费票据一并退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5章 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汇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于固定场所公布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稽查队伍,具体负责收费稽查工作;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来信、来访或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收费管理局工作人员作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法人员,稽查中发现执收单位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收费资金和非法收费等违纪问题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或交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收费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6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至第十四条的,依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至第十九条的,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问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收费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收费执法人员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要视其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制定的《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二○○四年二月十日)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全省养禽业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省政府成立“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计划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贸经厅、卫生厅、公安厅、交通厅、农牧厅、农办、质监局、工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垦总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海关、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等18个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组。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2、负责制定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划、办法和措施。

  3、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4、配合全国指挥部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一级疫情,指挥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二级疫情,审定并指导扑灭三级疫情。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的防治工作。

  6、研究处理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负责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

  4、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

  5、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

  6、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对市(州、地)、县(市、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宣传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安排。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大中型企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疫情处理等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科技部门负责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的攻关研究。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管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员感染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查处妨碍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并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和疫区封锁工作,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的运输通畅。

  农办负责协调农口各部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禽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的禽类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

  农垦部门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防疫人员、防疫物资、药品和器械。

  海关负责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运输工具、货物的监管查验工作,严厉打击活禽及其产品非法进出口。

  军队、武警部队负责所属部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支持配合驻地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农牧厅,经省动物防疫部门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应立即将疫情上报省指挥部,经指挥部研究确定后报农业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市县农牧部门经实地调查,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向省农牧厅报告。省农牧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总站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要求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应由化验检测人员签字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将报告单报省指挥部。

  (三)省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根据化验检测报告对确认为疑似病例的,由省动物防疫总站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性专业实验室,进一步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由农业部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

  (五)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上述程序,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进行确认并上报卫生部。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的;

  2、在省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有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我省及与毗邻省区有3个以上省区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地)发生疫情的;

  2、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的;

  3、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4、与外省毗邻的相邻区域内有2个以上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的;

  5、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有1个市(州、地)发生疫情的;

  2、有1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的;

  3、有5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五、启动预案

  根据专家现场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对疫点实行封锁,对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隔离。经省指挥部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在1个市(州、地)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的,启动市(州、地)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实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省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实施应急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应急预案,扑灭疫情的工作均由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上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对扑灭疫情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六、扑灭疫情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原则。

  2、坚持“早、快、严”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5、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控制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对直接接触者,进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医学观察。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及出入疫区的人员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7、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8、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级和地方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度,为防止大面积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贮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省上应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每个市(州、地)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3、县级储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等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1、建立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的检测和初步诊断,并将阳性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

  2、禽流感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省农牧厅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制度

  省指挥部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汇报省指挥部。发生疫情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疫情上报省政府和各成员单位。

  八、其他事项

  (一)各地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疫情处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参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政发〔2004〕1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3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职工医疗
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修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征求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同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六盘水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试行)》
修 改 意 见

  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一年来,初步改变了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状况,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开始形成。但是,由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方便就医;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了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为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我市医改试行方案需要作适当调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医改目标和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医改试行方案作如下修改:
  一、调整缴费标准。原实行公费医疗的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9%缴纳医疗保险费。原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6%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适当调整个人医疗帐户比例:个人医疗帐户(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分别不同年龄段,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记入:40岁以下的,按3%记入;41岁至50岁的,按4%记入;51岁以上的按5%记入。
  为退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帐户和自付段,个人帐户按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6%记入。自付段为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的2.5%。退休人员符合住院条件的,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三、实行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所有,主要使用,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可以继承。个人医疗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自购药品和住院治疗期间除个人自负段以外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看门诊和到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不再审核。
  职工住院或紧急抢救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四、实行病种管理。制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目录,明确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和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疾病病种或生理缺陷。职工住院或紧急抢救,经医生诊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经诊断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或生理缺陷”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或由个人自负;经诊断不属于病种目录列举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也不属于社会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种,但因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或紧急抢救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其医疗费用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经批准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或由个人自负;属紧急抢救的,可先治疗,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属于病种目录所列举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可视同住院按规定支付。
  病种目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订,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职工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疾病,须先自负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自负部分不能用个人帐户支付。职工当年再次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时,不再实行个人自负段。
  六、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职工住院或者紧急抢救医治属于病种目录所列的疾病,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5%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提至16%。
  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再支付。
  八、建立大病统筹基金。职工患大病、重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已支付到最高限额后,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大病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筹集,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职工缴纳部分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凡缴纳大病统筹基金的职工患大病、重病时,所发生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完全负担。15万元以上部分,大病统筹基金负担50%,单位负担45%,个人负担5%。
  九、尚未参保的企业可选择以下参保方式:
  (一)按我市现行医改方案参保。
  (二)参加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每人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5%缴纳,享受我市医改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四)参加住院医院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效益好的企业,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达到我市医改方案规定的比例,在此基础上,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不收管理费)。
  (五)暂时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可实行门诊费包干使用,同时建立企业医疗费用调剂金,实行小病自理、中病企业调剂的办法,具体调剂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办发[1996]16号文件精神参加地方医改,在过渡阶段,一是要把自行实施的医改方案抄送医改办备案;二是向地方缴纳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三是尽快参加地方医改。
  十、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改办会同市社保局、卫生局、医药局审定。
  十一、完善定额结算管理办法。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原则,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预算管理,预算定额以上年度向各定点医院实际支付的社会统筹医疗费为基数,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消费水平的各种主要合理因素确定。同时建立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医疗服务质量年终考核结果,决定医疗费结余留归医院的比例和超支部分医院承担的比例以及预算定额中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改办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求市卫生局意见后另行公布。
  十二、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纳入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专项科研经费。
  十三、各特区、县、区可参照市医改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筹资水平、个人帐户比例、自负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并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自行制定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
  十四、原方案中未修改部分继续执行。
  十五、本修改意见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