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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02 07:2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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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4〕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规范市长专线(信箱)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通市长信箱、市长专线电话的通知》(宜办字[2002]114号)精神和当前信访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的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为谋”;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尽职尽责地把“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办成名符其实的市委、市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工作任务
“群众利益无小事”。处置中心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必须严肃纪律,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负责到底。
(一)受理市长专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的群众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
(二)调查、督办和协调处理重要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
(三)及时综合分析群众来电、来信和电子邮件动态,供市领导参阅;
(四)负责对全市、县市区热线电话,县市区长信箱和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
(五)组织县市区长热线电话、市长专线市直网络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序分流、快捷处置、热情服务、高效工作”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轻重缓急,按不同程序办理。
(一)涉及群众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及时呈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及时将复印件交办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原件存处置中心归档。
(二)涉及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置。
(三)涉及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可将信息向主管单位主要领导阅处。
(四)涉及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一般性事务问题,按照“分线归口”的原则,迅速分解到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多次、久拖未决的生产、生活中的问题,由处置中心派员或指定牵头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调查处理。
四、督查反馈
认真履行“快捷、优质、高效”、“公平、公开、公正”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服务承诺,对交办、转办的事项及时督查,按期反馈。
(一)明确办结期限:急事必须5日内报结、易事必须10日内报结,难事必须30日内报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若是领导明确批示的,则按批示办理、报结。
(二)对于逾期不报结果的,要进行催办,或按“工作原则”中第五条办理。
(三)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对及时办理解决问题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拖拉、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消极、坚决抵制的追究责任,必要时可进行曝光;对群众投诉多的单位,将召集现场办公会的形式,听取汇报,研究措施,重点整治。
(四)承办单位按照报结期限,采取书面、电话、专人汇报等形式反馈结果,并将反馈情况纪录存档备查。
(五)对领导批示点名交办件,批给谁,则由谁把关报结。十天发一次处置简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
(六)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报结。群众来电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拟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承办单位反馈后,也可由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转告回复。
五、网络单位
根据宜办字[2002]114号文件精神,以下45个部门、单位为“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网络,即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宜春日报社、宜春电视台、宜春人民广播电台、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110报警台,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城管支队、市联合办证服务中心、市粮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120救护中心、市卫生防疫站、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宜春供电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工商局。各网络单位要确保分管领导、网络负责人、网络工作人员和网络电话“四到位”,切实做到工作时间有领导带班,网络电话有人接听。未列入网络成员的部门和单位也要积极支持市长专线(信箱)处置中心工作,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
除110、120、122等应急单位24小时有人值班外,其他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如供水、供电、电信、医院、煤气公司、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单位,要有应急工作人员,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及时、主动、快捷为群众排忧解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罗马尼亚用成套设备偿还中国贷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罗马尼亚用成套设备偿还中国贷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给予罗马尼亚无偿援助和贷款的协定”第四条,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三条以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的换文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将在一九八一至一九九0年期间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附件一所列的成套设备、单项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设备的供货数量、价格、技术规格、交货期和投产期,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将在双方外贸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按照本议定书提供成套设备、单项设备、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在罗马尼亚培训中国实习生的费用,将用以偿还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和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协定所提供的贷款金额。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为偿还贷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的成套设备和单项设备价格,将根据缔结供货合同日国际市场离岸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四条 如果罗马尼亚供应的设备金额和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之间出现差额,则此种差额应由双方协商以供应货物来补偿。

  第五条 为实现本议定书所规定的项目,罗马尼亚派往中国的专家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将另行商定或在双方外贸机构缔结的供货合同中确定。

  第六条 罗马尼亚向中国供应的成套设备和单项设备的交货在罗马尼亚港口进行。具体交货条件将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正本,每份均以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陈慕华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签字)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4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根据部分口岸局反映历年报检单积存较多的情况,国家局对检疫业务中报检单的管理和保存期限进行了研究。为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单连同其他单证及原始记录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1.特许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

  3.检疫结果提供货主或代理人作索赔依据的;

  4.检疫结果出现争议或牵涉有关纠纷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定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报检单,作为短期档案保存,期限两年。

  到期后的报检单,各局(所)可结合自己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请各局(所)接到此通知,对历年存放的报检单进行清理,分类归档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