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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时间:2024-05-16 17:4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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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0]12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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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委、市政府下达2000年招商引资计划任务的单位均属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1、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资金数额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融资资金,境外各类捐款、无偿援助、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境外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

2、内联资金数额包括各类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资金,收购、兼并、租赁、参股资金,拆借融资资金,无偿捐赠款,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以及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三、考核依据

1、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2、内联资金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3、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计算。

4、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其应汇出境外的利润来我市再投资的投资额视为境外资金,以该三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和我市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计算。

5、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6、市外内联方式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市投资的,以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

四、考核方法

(一)引资成功的项目,其引资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均可算作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但不得在两个单位重复计算。 完成引资项目的单位需有投资人出具证明。

(二)引进外来投资金额(外资及内资)由各单位按月报市招商局,报送时需附下列资料:

1、与我市企业合作的项目,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外地资金汇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

2、外地在阜阳新开项目,附各类合同、协议、有效批件及资金汇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

(三)在考核目标任务时,引进的外资或内资的超额部分可以互相折算(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但不得重复计算。

(四)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委会同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依据市招商委认定的数据,经复核后,报市政府定。

五、奖励办法

1、凡完成引进外资和内资任务的计60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递减),资金按期到位的计20分,项目开工进展情况计20分。

2、年终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予“阜阳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追回所有奖项,并取消该单位下半年度目标考核评奖的资格。

4、鼓励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系统和上级部门的资金,该项工作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建规电[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员会)、交通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城乡规划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综合调控,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清理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在建和拟建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核,并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三、要对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依法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属于公共财政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还要核查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二)核查“选址意见书”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已办“选址意见书”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是否对城市环境构成污染,是否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对可能构成影响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要求;

  (四)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五)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

  (六)核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办发[2003]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

  (八)核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要求和法定规划许可程序,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批准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中是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要严格依据《通知》要求和《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做好项目清理后的各项处理工作。要对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且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违反城乡规划、规划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应于2004年6月27日前将本地区清理项目的规划建设核查情况报建设部,内容包括: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六、建设部将按照《通知》要求对部分地区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或因清理工作不力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清理工作的支持。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各地应确定清理工作联络员,并于2004年5月底前将名单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质标[2004]77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为了规范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产品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产品出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三条 开展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农业科技成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五条 应当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农产品检测方法标准、生态环境标准、农业技术标准;
(二)根据杭州市实际,需要制订的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具有推广意义的生产技术规程;
(四)与农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鼓励企业在制定上述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申报、计划
第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和个人均可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参加杭州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制(修)订。
第七条 申报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能推广实施的项目;
(二)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规划,属于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和五大特色产业以及大宗的传统农产品;
(三)主要标准起草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并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或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基础知识;
(四)起草单位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以及试验验证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应提供《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第九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组织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起草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应在杭州质量网(网址:http://www.hzqts.gov.cn)上征集和公布。
第三章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制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编制及下发,检查农业标准规范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标准,并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修)订的农业标准规范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该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农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编制说明”内容应该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农业标准规范编制原则和确定农业标准规范主要内容(如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修订农业标准规范时应增列新、旧农业标准规范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 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农业标准规范,一般应在审查地方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四条 农业标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应当广泛征求农业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生产、经销、服务、使用等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研究处理,形成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对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未采纳的征集意见,应当在编制说明和征集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农业标准规范审查、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农业标准规范送审稿,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会议审查。参加审查的应当有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主要生产、经销、服务等单位的代表。
第十七条 农业标准规范审查会议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参加审查农业标准规范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备标准化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原则上应当经出席审查会议的专家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审查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农业标准规范起草单位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查结论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基本评价、修改意见等,并经与会代表通过,审查组长签字,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将标准送审稿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填写《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3)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 标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文本编制说明;
(三)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四)标准审定会纪要;
(五)标准审定会专家名单。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杭州地区各县(市)、区适用的农业标准规范,可以由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审批、编号、发布,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章 农业标准规范备案、复审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批准、发布后,应在30天内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的复审,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对继续有效或者应当废止的复审意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文件形式批准确认,并在杭州质量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hzqts.gov.cn)。

附件1

杭州市农业标准规范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起止时间: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项目年度:
申请日期: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一、立项背景





















二、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实施项目的计划









四、保证措施(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等)








五、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六、项目的预期效果







七、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八、主管部门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附件2
杭州市农业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农业标准规范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不采纳的理由 备 注
采 纳 不采纳





附件3 杭州市农业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标准名称:
起草单位:
主要起草人:
报批附件:
主要起草单位意见:

领导或技术负责人: 单位(盖章)


技术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批人: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标准编号:

DB3301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发布单位(盖章) 批准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批准发布后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