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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16:3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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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有专长者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
第二条: 凡社会办学均须所在市、县教育局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社会办学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始得开办。已经开办的要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属文化补习的,由市、县教育局审批;属职业(技术)的市、县教育局会同市、县劳动部? 派笈皇粢衾郑璧福榉ɑ婊纫帐跣缘模墒小⑾亟逃只嵬小⑾匚幕棵派笈8骼投窆揪侔斓拇登嗄昱嘌蛋啵衫投棵派笈凸芾怼?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需呈报下列材料:
1、有关证件。单位办学需持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私人办学需呈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设备和场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市、县教育局备查。
第四条: 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单位办的须冠以“某某单位”字样,私人办的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 社会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理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对社会办学成绩优良者要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要给予批评,督促限期改进。
第八条: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在职职工文化技术学校(班),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条:凡未经审批者均视为非法办学,教育部门有权勒令停办;报社、电台不准登载和播放未经批准的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2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 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合作、计划和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              总统计的国务部长
    李  石               让·皮埃尔·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

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转化与产业化,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科教兴市战略,鼓励研究开发、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实施专利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授予从事科技创新、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对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40项。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一般每2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直各部门、各园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2万元。市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按每项10万元执行,获评奖项具有重大影响并取得重大效益的,奖金数额每项可按高于10万元的标准单独进行重奖。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据实安排。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或违规收取费用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取缔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县市区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郴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5〕40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