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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2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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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12日,国家教委


现将《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颁发施行。请你们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告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职业高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业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三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1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两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两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1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1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1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统一印制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等有关证件及表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21日,财政部


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企业的重要部署。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参加有关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测算和审定工作。为了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把企业内部的巨大潜力挖掘出来,做到企业多得、国家增收。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国家不再减税让利,企业要依靠自己挖潜增收,从增加收入中多得好处,增强自我积累进行技术改造的能力。
二、盈利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搞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亏损企业也应实行定额补贴、减亏分成等承包办法。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但允许有一个工作过程,逐步做到。
三、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是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以下简称上交目标任务)。不能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和其它各税。承包以后,企业仍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上交目标任务的,实行超目标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同企业清算,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处理,不得在缴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财政预算帐户的具体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承包合同要经财政部门和企业签字方为有效。承包上缴目标任务的基数要认真核定,可采取同行业评议或招标的办法确定。基数不应低于1986年实际应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承包任务一定几年的,每年承包上交目标任务应在上年应交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增长比例,一般应同生产计划增长幅度相适应。承包任务一年一定的,应在上年实际应交所得税、调节税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承包任务。企业超目标多上交的收入,对企业实行分档分成。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齐。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承包合同签订以后,应当按承包合同执行。除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税种、税率,允许调整承包上交目标基数以外,其他因素一律不再调整基数。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搞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实行自费改革,但对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低于50%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范围,按全省、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超承包目标的分成计算,自费改革的能力达不到这些企业超承包目标任务50%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补到50%(计划单列市的收入和省挂钩的,按中央和省的分成比例分别负担),以利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中央财政补助的部分,应根据省、市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但对核定承包基数中让了利的,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七、企业承包后要处理好还贷问题。对企业1986年底未还的贷款在承包合同中按1986年用交纳所得税前利润归还贷款的数额,核定企业每年还款的数额。实行承包后新借入的技措专项贷款,由企业超承包目标收入和自有资金归还。
八、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严格制止企业乱涨价。企业承包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所得,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国家批准和按物价管理权限提高产品价格增加的收入,要照章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在计算企业超承包上交目标任务分成时,应扣除上交的这部分所得税。
九、要严格防止消费基金失控,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90%用于生产,10%用于职工福利。没有实行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应当合理使用,其中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的部分不低于75%,用于奖励和福利的部分,不超过25%。有关补贴、津贴、加班费等,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十、要防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发生短期行为。企业承包以后,仍然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对固定资产要进行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要保证设备完好和固定资产增值;要正确核算企业成本和利润,不准弄虚作假;等等。凡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润的,一律不准计提效益工资和超承包目标任务分成。对于这些要求,在今后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中,均应有明确的规定。
十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都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责任制,要把承包的各项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二、各地方、各部门不得向企业摊派或集资。对于摊派或集资,企业有权抵制,保护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积极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三、各地区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定要按照四月省长会议的精神抓紧进行落实,一户一户地测算、核定,成熟一批搞一批,不要一哄而起,以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于山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山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山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报告》(晋劳社养
〔2002〕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日
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
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