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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1 08:5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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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
  (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
  (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 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提出审批、登记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接受,并出具回执(含收件清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收件单位应在出具回执的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办理审批、登记申请应当补充(含修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予以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对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或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禁止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委员会。
  审批机关应制定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
  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实行先登记后审批的原则。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审批、登记应当在收件后15日内完成。
  依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发出告知书的,以第二次收件日为审批、登记时限起算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审批内部监督制度。重大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实施审批、登记行为的,审批、登记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因无效审批、登记或违法实施审批、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增加或取消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及其附件二同时废止,但其附件一内容除与本规定相抵触部分外继续有效。


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发展计划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商品计划
  2.核发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额度证明
  3.限量和非限量登记进口商品
  4.外商投资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指标
  5.对户籍迁入人员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深圳市实施土地拍卖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大中专(中技)招生计划、院校的设立及专业设置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全社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建、技改、国土开发)计划
  2.市一、二、三产业新上项目立项(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
  3.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4.限下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初审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
  5.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基建、技改部分)
  6.地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指标
  7.深圳市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8.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9.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10.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科技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11.鼓励类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立项(与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外经贸局牵头)
  12.鼓励类限上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初审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1项)
  1.深圳市区属企事业单位3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经济贸易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名牌产品认定
  2.名优产品认定
  3.已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调整内外销比例
  4.港深自货自运厂车指标
  5.组建企业集团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改类)确认书
  7.产业政策限制的内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8.技术创新项目认定
  9.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5项)
  1.深圳市对口扶持地区向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申请优惠贷款及市内欠发达地区申请贷款
  2.工业企业技术引进合同
  3.为本市企业去内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出具有关证明
  4.国家限量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
  5.两型(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内资企业限制发展类工业项目立项
  2.核发《酒类经营业务许可证》
  3.加工贸易生产合同
  4.开展"三来一补"项目
  5.成品油的经营权和加油站的设立
  6.拍卖企业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7.旧货市场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联审,经贸局牵头)
  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核发确认书)
  9.新产品、新技术认定
  10.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11.设立工业类社团
  12.核发露天采石场《安全准采证》
  13.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14.核发《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商品展销、展览会
  2.专业市场
  3.连锁经营业务
  4.中央部、委、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办事机构登记

教育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9项)
1.成人中专招生计划
2.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3.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4.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5.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初审
6.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成人中学)设置初审
7.普通中专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8.初中学生录取
9.市属院校函授本专科办学资格
10.夜大本专科办学资格
11.公立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初审
12.市属学校申办企业(禁止项目)
13.直属学校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4.直属学校(单位)临时申请专项经费
15.社会力量办托儿所、幼儿园登记注册
16.特区外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初审
17.区教育局、市属学校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使用计划
18.特区内民办学校收费初审
19.报考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考生资格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本科专业
2.市内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3.普通高中、职校、成人中等、高等教育毕业证验印
4.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调拨
5.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6.普通职业高中和市属中专学校学生录取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初中、高中
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开办培训班
3.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或者开设课程辅导班
4.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校外教学机构
5.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
6.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7.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8.举办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班
9.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设专科、本科专业
10.申报国家级、省级学校和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学校、办学效益评估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成人中专、成人高校招生计划
2.市外院校来深举办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3.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市属院校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4.由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及培训班

科学技术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1项)
1.深圳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使用(与财政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2.科技保密审查
3.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4.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立项(与发展计划局联审,科技局牵头)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6.科技进步奖评定
7.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
8.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
9.核发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10.科技成果鉴定登记
1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4项)
1.技术合同登记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科技开发企业和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4.民办科技企业登记

公安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5项)
  1.在特区内行驶的香港私家车入出境资格
  2.公路、公交客运车辆购置
  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维修资格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维修资格
  5.核发民用爆破器材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港澳回乡证》多次加签
  2.办理《深圳机场安全控制区证件》
  3.在深投资、办企业、就业的台湾同胞多次往返签注
  4.办理入户手续及《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少年儿童证》
  5.对港澳台居民核发《广东经济特区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
  6.建设功能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的交通设施指标
  7.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机构,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刻制公章
  8.生产、销售和维修消防产品资格初审
  9.机动车身外侧喷涂广告初审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32项)
  1.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2.工程爆破许可
  3.公安、金融、仓储、科研等内部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
  4.印刷业、刻字业特种经营许可(其中印刷业与文化局联审,文化局牵头)
  5.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剧毒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作业许可
  7.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8.机动车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使用(改装初审)
  9.居民单、双程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和旅游
  10.核发《大陆居民往返台湾地区通行证》
  11.本市居民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旅游护照
  12.签发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13.核发货车临时通行证、车辆载货三超证、专用车证
  14.申办机动车检测站资格初审
  1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
  16.给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17.举办3000人以上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
  18.建立保安服务组织
  19.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20.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与城管办联审,城管办牵头)
  21.居民随迁入户
  22.公交线路的开设与调整(与交通局等部门联审,交通局牵头)
  23.旧货市场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经贸局牵头)
  24.网吧设立(与信息化办公室联审,信息化办公室牵头)
  25.拍卖企业设立(与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审,工商局牵头)
  26.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7.核发《入出境通行证》及有关加注项目
  28.核发《暂住证》
  29.核办《特区通行证》和《边境通行证》
  30.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及异动
  31.机动车入户、核发牌证及异动
  32.开办、改变及注销机动车停车场、停放点。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全市旅馆业资料
  2.计算机国际联网用户备案

监察局


一、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干部行政纪律处分
2.各区监察局正副职领导干部任免

民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双拥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定
2.核发自然灾害救济费
3.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
4.婚姻登记员资格
5.接受安置异地退伍兵
6.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核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安置
3.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安置
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5.牺牲、病故军官随军遗属异地安置
6.婚姻登记及出具《夫妻关系说明书》、《解除婚姻关系说明书》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2.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3.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4.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及有关事项变更、撤销登记
5.尸体出境及国内运送
6.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
7.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生产销售丧葬用品
8.因战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9.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10.收养登记
11.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2.婚介机构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村、居委会的设立
2.外地优抚对象中伤残人员关系迁入
3.定补定恤对象及其享受标准
4.经批准的在深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退伍义务兵随父母异地安置

司法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7项)
1.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刑事)赔偿申请
3.劳动教养人员请假、准假
4.法律援助申请
5.深圳市一级调解委员会评定
6.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7.报考律师资格
二、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0项)
1.设立公证处及公证处设立办事处初审
2.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4.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和被提前解教初审
5.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
6.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7.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
8.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初审
9.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
10.申报律师资格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2.部分涉台公证文书

财政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转为国有资产
2.企事业单位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
3.有关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先征后返
4.有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
5.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环节税收先征后返
6.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7.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8.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
9.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费用指标及坏帐和呆帐核销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4项)
1.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地地价款财政挂帐处理
2.市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注销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2项)
1.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国有资产处理
2.核发《广东罚没财物许可证》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
4.设立代理记帐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注册会计师注册
6.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
7.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手续
8.市行政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9.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10.农业"四税"减免
1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地区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12.核发《会计证》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3项)
1.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及农税征管有关报表

人事局(编办)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干部调出特区
2.拟分配到我市的出站博士后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
4.人事计划单列及增(调)干指标
5.引进人才指标
6.机关事业单位市外增加工人计划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人事立户
2.军队转业干部和深圳驻军干部家属(配偶)随军安置
3.年度(学年度)考核结果
4.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正常晋升
5.确定工资档次、标准
6.确认工龄
7.核准离职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抚恤金、丧葬费核准
10.调入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
11.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职数卡发放和职务任免
12.接收市外院校应届毕业生
13.特殊行业、工种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
14.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6项)
1.干部调入特区
2.列入公务员制度管理、职位分类及公务员过渡
3.国家公务员录用及招收聘用制干部
4.行政奖励
5.提前退休和延长退休年龄
6.组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7.行政、市属事业机构编制
8. 非政府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9.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辞退
10.正常退休及退职
11.引进留学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资格确认
12.申办《外国专家证》
13.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14.我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及其待遇
16.机关事业单位出入编管理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8项)
1.干部调出深圳
2.正科级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3.行政奖惩结果
4.调入博士后人员备案
5.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次确认
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编制自定事业单位的编制
8.出国(境)培训

劳动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9项)
1.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2.高级以上技术工人等人员招调工计划指标
3.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
4.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5.公关员、推销员、秘书、保姆等非特殊性、非技术性人员上岗资格
6.招聘员工广告
7.职业培训办学机构办培训班
8.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班招生广告
9.劳动合同鉴证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失业员工登记发证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4项)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招用劳务工
6.企业经济性裁员
7.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9.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10.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1.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3.市外招调工
1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解散
2.户藉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登记
3.设立驻深劳动管理站
4.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拟聘用考评员名单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属禁止或不再发生的行为)
2.探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3.采矿权转让(属禁止行为)
4.土地增值税减免
5.市政工程报建
6.合作开发房地产
7.商品住宅外销
8.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9.拆迁物业报告
10.国土基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决算
11.测绘产品质量检验
12.核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13.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二、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 企业改建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地价评估报告审查
三、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20项)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准)
2.临时建设工程
3.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4.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5.城市详细规划蓝图
6.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7.城市雕塑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9.采矿许可证及其变更、采矿年度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土地使用费减免
13.房屋租赁许可
14.房地产预售
15.房地产权初始、变更、抵押、转移登记
16.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书
17.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与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1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9.施工图设计文件
20.户外广告设立(与工商局、公安局、城管办联审,工商局牵头)
四、保留的备案事项(6项)
1.市属测绘单位资格
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4.测绘队伍任务登记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6.国外和港澳台设计机构方案


建设局


一、取消的审批(核准)项目(15项)
1.建筑业试验室资质等级
2.核应急、人防警报鸣放
3.建筑行业培训机构设立
4.核发建筑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5.专项安全认证
6.人防工程中间隐蔽质量监督检查
7.绿化企业资质等级
8.白蚁防治单位资质
9.项目经理从业资格
10.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
11.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2.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
13.建筑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14.建设工程规划单位资质
15.水泥、建筑用钢筋、墙体材料等主要材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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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GB 1915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空压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年推广高效节能活塞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1万kW,或螺杆式空压机的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补贴标准(元/kW)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五、推广企业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并根据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空压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空压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空压机推广生产企业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四)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序号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1
2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项)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3 冷却方式
压缩级数
运动机构润滑方式
气缸润滑方式
驱动方式
压缩机类型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固定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4 额定排气压力(MPa)
额定转速(r/min)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MPa
最高排气温度℃
机组最高工作压力MPa
5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电机能效等级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润滑介质/灌注量(kg) 润滑介质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kg)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7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8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9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额定转速(r/min) 驱动电动机输入额定功率(kW) 额定排气压力(MPa) 冷去方式 公称容积流量(m3/min) 压缩级数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能效测试报告
机组输入比功率测试值〔kW/(m3/min)〕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空压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淘汰设备名称 淘汰设备型号 机组输入比功率〔kW/(m3/min)〕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空压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推广产品 能效等级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推广量(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补贴金额(万元)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全无油润滑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160  
2级   90  
小计      
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1级   80  
2级   45  
小计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00  
2级   100  
小计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1级   220  
2级   120  
小计      
总计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 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 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改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有助于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疾病损失费用和护理保健费用等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有助于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医改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领域,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应抓住这个关键的发展机遇期,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把商业健康保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五)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积极为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

三、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六)争取政府支持。适应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城乡一体化和经办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七)完善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费率形成和调整机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八)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逐步搭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医疗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九)符合经办条件。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积极探索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民众健康意识,改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客户健康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十一)发展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十二)探索投资医疗机构。根据《医改意见》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十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各地医疗服务监督组织。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客户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十五)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十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健康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算、核保、理赔、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健康保障规范发展

(十七)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保险法》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化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和销售过程监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努力解决健康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鼓励保险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实时结算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持续开展内控评价,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提前向保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每年1月和7月20日之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与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定期沟通、责任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