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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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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2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29号)
2001年 06月20日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精算事业的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决定组织2001年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包括大学本科在校生均可报名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但属于下述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受过行政处罚;
(三)无国籍;
(四)中国保监会认定为不符合参加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两部分,准精算师部分和精算师部分。其中准精算师部分的考试内容包括: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数学基础Ⅰ 01 生命表基础 06
数学基础Ⅱ 02 寿险精算实务 07
复利数学 03 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 08
寿险精算数学 04 综合经济基础 09
风险理论 05 —— —

次考试为准精算师部分的全部九门课程,科目及考试内容如下:
1. 科目名称:数学基础
1、科目代码:01
2、考试时间: 3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
4、考试内容:
(1)微积分(分数比例:45%)
函数、极限、连续
函数的概念及性质 反函数 复合函数 隐函数 分段函数 基本初等函数的性质 初等函数 数列极限与函数极限的概念 函数的左、右极限 无穷小和无穷大的概念及其关系 无穷小的比较 极限的四则运算 两个重要极限

函数连续与间断的概念 初等函数的连续性 闭区间上连续函数的性质
一元函数微分学
导数的概念 函数可导性与连续性之间的关系 导数的四则运算 基本初等函数的导数 复合函数、反函数和隐函数的导数 高阶导数 微分的概念和运算法则 微分在近似计算中的应用 罗尔(Rolle)定理和拉格朗日(Lagrange)中值定理及其应用 洛必达(L’Hospital)法则 函数的单调性 函数的极值 函数图形的凹凸性、拐点及渐近线 函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一元函数积分学
原函数与不定积分的概念 不定积分的基本性质 基本积分公式 定积分的概念和基本性质 定积分中值定理 变上限定积分及导数 牛顿—莱布尼茨(Newton-Leibniz)公式 不定积分和定积分的换元积分法和分部积分法 广义积分的概念及计算 定积分的应用
多元函数微积分学
多元函数的概念 二元函数的极限与连续性 有界闭区间上二元连续函数的性质 偏导数的概念与计算 多元复合函数及隐函数的求导法 高阶偏导数 全微分 多元函数的极值和条件极值、最大值和最小值 二重积分的概念、基本性质和计算 无界区域上的简单二重积分的计算 曲线的切线方程和法线方程
无穷级数
常数项级数收敛与发散的概念 级数的基本性质与收敛的必要条件 几何级数与p级数的收敛性 正项级数收敛性的判断 任意项级数的绝对收敛与条件收敛 交错级数 莱布尼茨定理 幂级数的概念 收敛半径和收敛区间 幂级数的和函数 幂级数在收敛区间内的基本性质 简单幂级数的和函数的求法 初等函数的幂级数展开式 泰勒级数与马克劳林级数
(2)线性代数(分数比例:30%)
行列式
n级排列 行列式的定义 行列式的性质 行列式按行(列)展开 行列式的计算 克莱姆法则
矩阵
矩阵的定义及运算 矩阵的初等变换 初等矩阵 矩阵的秩 几种特殊矩阵 可逆矩阵及矩阵的逆的求法 分块矩阵
线性方程组
求解线性方程组的消元法 n维向量及向量间的线性关系 线性方程组解的结构
向量空间
向量空间和向量子空间 向量空间的基与维数 向量的内积 线性变换及正交变换 线性变换的核及映像
矩阵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
矩阵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的概念及性质 相似矩阵 一般矩阵 相似于对角阵的条件 实对称矩阵的特征值及特征向量 若当标准形
二次型
二次型及其矩阵表示 线性替换 矩阵的合同 化二次型为标准形和规范形 正定二次型及正定矩阵
(3)数值分析(分数比例:10%)
插值法
拉格朗日插值多项式 拉格朗日插值的唯一性及误差分析 逐次线性插值(三次样条插值) 差分 差商与牛顿插值
求解线性方程组的直接法
高斯消去法 矩阵的三角分解 矩阵的范数及条件数
迭代法
非线性方程组的简单迭代法和牛顿迭代法 线性方程组的雅可比迭代法和高斯——塞德尔迭代法
数值积分和数值微分
数值求积公式及基本数值微分公式
(4)运筹学(分数比例:15%)
线性规划
线性规划问题的标准形 线性规划问题的解的概念 单纯形法(包括大M法和两阶段法) 单纯形法的矩阵形式 对偶理论 影子价格 对偶单纯形法 灵敏度分析
整数规划
动态规划
多阶段决策问题 动态规划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方程 动态规划的基本定理 离散确定性动态规划模型的求解 离散随机性动态规划模型的求解
排队论
排队论的基本概念 输入与输出 生死过程 单服务台的情形 M/M/I模型 多服务台的情形 M/M/C模型
决策论
风险情况下的决策(最大收益期望值决策准则 最小机会损失期望值决策准则 信息的价值) 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乐观法 悲观法 等可能性法 后悔值决策方法 乐观系数法)决策树法 效用 效用曲线 效用曲线的类型及应用
5、参考书:
《高等数学讲义》(第二篇 数学分析) 樊映川编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线性代数》 胡显佑 四川人民出版社
《数值分析》 李庆扬、王能超、易大义 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 1986年12月第3版
《运筹学》(修订版) 1990年 《运筹学》教材编写组 清华大学出版社
除以上参考书外,也可参看其他同等水平的参考书。
(二)科目名称:数学基础
1、科目代码:02
2、考试时间:3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
4、考试内容:
(1)概率论(分数比例:45%)
事件、样本空间、概率空间的含义 典型概率类型的计算方法 条件概率的计算方法 运用全概率公式和贝叶斯公式求解概率问题 统计独立性的含义 事件的独立性及利用独立条件求解概率问题 随机变量及分布函数 随机变量数字特征(数学期望、方差、协方差、矩) 随机变量特征函数阶性质 能够利用特征函数求解随机变量的各阶矩 常用的离散型随机变量的分布列(离散型:二项分布、Poisson分布、几何分布等) 连续型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及其数学期望、方差(连续型:均匀分布、指数分布、Г—分布、正态分布、t-分布、F分布、χ2分布等)联合分布律 联合分布函数及联合密度函数 边际分布律 边际分布函数及边际概率密度等 条件概率密度及求解条件概率 大数定律及中心极限定理 契比雪夫不等式 运用随机变量的变换得出新的变量的密度函数及概率
(2)数理统计(分数比例:35%)
数理统计的基本概念 样本(子样) 总体(母体) 统计量 样本矩 顺序统计量和经验分布函数 求估计量的两个常用方法(矩方法、最大似然估计方法) 无偏估计概念 正态总体样本线性函数的分布及其数学特征 χ2分布、t—分布、F—分布的密度函数及其期望、方差 正态总体样本均值及样本方差的分布 柯赫伦定理 假设经验 正态总体的参数(均值、方差)的检验方法 多项分布的χ2检验方法及联立表的独立性检验 广义似然比检验 线性模型及参数β的最小二乘法估计 剩余平方和的概念及其相关性质 参数β的假设检验方法及其置信区间构造和Y的预测 Y关于x的线性回归函数的性质 单因素方差分析及方差分析表的构造 估计中的一些概念及有效估计的概念 无偏估计的(有)效率 充分统计与完备统计 最大似然估计的性质及参数估计的贝叶斯方法的基本步骤 在二次损失函数下参数的贝叶斯估计量及其计算方法 假设检验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奈曼一皮尔逊基本引理 顺序统计量及其分布
(3)应用统计(分数比例:20%)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参数的最小二乘法估计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参数的假设检验及置信区间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拟合度及F检验 异方差性问题 序列相关性问题 多重共线性问题 非线性回归模型 指数平滑模型 移动平均模型 自回归模型 ARMA模型及ARIMA模型 自相关函数及偏自相关函数 回归模型预测 时间序列模型预测 预测区间
5、参考书:
《概率论第一册》 复旦大学编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79年4月第1版
《概率论第二册》(第一、二分册) 复旦大学编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79年8月第1版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陈希孺编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第1版
《应用线性回归》(美)S.Weisberg著 王静龙、梁小筠等译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
除以上参考书外,也可参看其他同等水平的参考书。
(三)科目名称:复利数学
1、科目代码:03
2、考试时间:2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
4、考试内容:利息理论
5、参考书:《利息理论》(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 刘占国主编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四)科目名称:寿险精算数学
1、科目代码:04
2、考试时间:4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
4、考试内容:寿险精算数学
5、参考书:《寿险精算数学》(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卢仿先、曾庆五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
(五)风险理论
1、科目代码:05
2、考试时间:2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
4、考试内容:《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5、参考书:《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谢志刚、韩天雄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六)生命表基础
1、科目代码:06
2、考试时间:3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
4、考试内容:生命表的构造理论
5、参考书:《生命表的构造理论》(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周江雄、刘建华、黎颍芳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七)寿险精算实务
1、科目代码:07
2、考试时间:3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和问答题
4、考试内容:寿险精算实务
5、参考书:《寿险精算实务》(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 李秀芳编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八)科目名称: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
1、科目代码:08
2、考试时间:3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和问答题
4、考试内容:《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5、参考书:《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 谢志刚、韩天雄编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九)科目名称:综合经济基础
1、科目代码:09
2、考试时间:3小时
3、考试形式:标准化试题和问答题
4、考试内容:
(1)经济学(分数比例:40%)
A、微观经济学
供求理论 消费者理论 企业行为与产业组织(厂商理论 竞争与非竞争的市场类型)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
B、宏观经济学
国民收入核算体系 国民收入决定 货币与金融体系 IS—LM模型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与失业理论 经济波动
(2)金融学(分数比例:35%)
A、货币银行学
货币与货币制度 信用 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货币银行 中央银行 货币需求 货币供给
B、国际金融
国际收支及其调节机制 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和传统的调节理论 国际收支的新理论 汇率与外汇市场 汇率决定与汇率制度 外汇风险与汇率预测 国际储备 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
(3)财务管理与会计(分数比例:25%)
财务制度 成本核算 资金管理 业务核算 利润核算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析
5、参考书:
《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程》(上、下) 魏埙、蔡继明、刘俊民、柳欣编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2年10月第1版
《货币银行学》(国家级重点教材) 黄达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 第l版
《国际金融学》陈彪如等主编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年1月第2版
《财务管理》 卢家仪、蒋冀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7年4月第1版
《会计学》 张文贤 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年9月第1版
三、科目转换
已通过北美精算师考试或英国精算师考试有关科目的考生可按下列规定免考相应科目,具体确认办法另行规定。
(一)通过北美精算师资格考试有关科目可免考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
已通过北美精算师资格考试新科目 可相应免考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
Course 1 01 和 02
Course 2 03
Course 3 04 和 05
Course 4 06
(二)通过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有关科目可免考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
已通过英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新科目 可相应免考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
101和103 01和02
102 03
105 04
106 05
104 06

四、考试时间、地点
(一)考试时间:2001年10月8-12日
具体安排:
日 期 时 间 考试科目
10月8日 上午9:00-12:00 01
下午2:00-5:00 06
10月9日 上午9:00-12:00 02
下午2:00-5:00 07
10月10日 上午9:00-11:00 03
下午2:00-5:00 08
10月11日 上午8:30-12:30 04

10月12日 上午9:00-11:00 05
下午2:00-5:00 09
(二)考试地点:
1. 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 联系电话:010-62288627
2、天津: 南开大学 联系电话:022-23509113
3、上海: 复旦大学 联系电话:021-65642343
4、武汉: 武汉大学 联系电话:027-87682375
5、广州: 中山大学 联系电话:020-84114060
五、购书方法
参考书自行购买,其中相关科目的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可向南开大学出版社高校图书代办站联系购买。
《利息理论》每本定价21.00元,《寿险精算实务》每本定价28.00元,《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每本定价23.00元,《寿险精算数学》每本定价19.00元,《生命表的构造理论》每本定价22.00元。若需邮购,每本书的邮资按该书定价的20%另计。
南开大学出版社高校图书代办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为:
地址: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校内)
南开大学出版社高校图书代办站
电话:022-23502200
传真:022-23507092
联系人:朱天任
邮编:300071
六、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办法
定于6月26日---7月6日,9月1日---9月6日在各考试中心报名,每门考试须缴纳考试费用10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6月20日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3月16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一、奖励的目的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奖励在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中医药、少数民族医药及其他从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中医管理局特设立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奖励的范围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包括:
(1)新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中医预防、临床(含中医临床经验总结,民间单、验、秘方,一技之长与特殊疗法的发掘、整理),中医基础理论,中药,中医护理及文献的整理、研究等方面;
(2)推广、应用已有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3)中医药器械、仪器、设备的研制;
(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5)技术基础工作(如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6)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
第三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国务院其他部、委、局申请部、委级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和其他部、委、局级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撤销。

三、奖励的标准
第四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指先进程度、创新程度与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2)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
(3)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的作用(指实用程度或推广、应用程度及其意义)。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或国际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较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作用比较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属于:
1.国内或国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国内或国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或国际上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应用于中医药实践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的差别的。
“本行业先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中医药医疗实践、预防实践、生产实践或科学试验证明,确实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指在医疗、预防、教育、科研等方面,应用后的意义、价值和效果。经济效益是指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和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
(二)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了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研制应用于中医药工作中的器械、仪器、设备;或在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较高水平的成果,效果显著,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的综合社会效益。

四、奖励的等级
第六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励 奖金
一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国家中医管理局
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1500元
第七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设立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获奖项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每年统一公布。

五、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申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效果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完成后确因科技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者的同意后,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其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若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能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外籍人员在我国完成的中医药科技项目,如符合本管理规定,可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我国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符合本管理规定可申报奖励。

六、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预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管理局、卫生厅(局)及国家中医管理局直属单位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本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合格的由申报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程序原则上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每个项目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下列渠道申报:
(一)项目任务来源由1个部门下达的,完成单位向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的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二)项目任务来源由2个部门下达的,则下达部门均应作为申报部门,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组织申报,同时抄送其他任务下达部门。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四)自选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五)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由项目完成单位协商确定申报部门。
第十七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医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作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须与填报单位磋商,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4.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八条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十九条 凡申报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均需交纳评审费。

七、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在应用、推广或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如确曾参加某项课题、并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条件,可作为主要完成者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执行或推广、应用、投产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要完成者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者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 7 5 5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管理局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分别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科技进步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则对项目完成者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发给科研辅助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九、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超过2个月提出,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者、主要完成单位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项目技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决。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4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26号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5月2日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理。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文广新、质监、保密、国家安全、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测绘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
  第八条 市、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市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市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市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市级财政负担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地理市情监测;
  (八)市级测绘应急保障;
  (九)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工作,由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测制与更新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本级地理空间框架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本级财政负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五)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六)地理区(市)情监测;
  (七)本级测绘应急保障;
  (八)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图每1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机制。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经政府部门审批项目所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数据,并通过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平台在全市共享。
  第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
  建立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者标牌,对损坏的测量标志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
  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迁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基础地理信息为依托,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市情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提供地理市情综合服务。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开展应急保障演练,提高防灾、减灾和救灾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三章 测绘资质和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注册测绘师的管理和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作业证。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应当提前告知并出示测绘作业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招标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不得低于测绘成本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测绘资质证书;
  (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四)允许其他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五)转包、违法分包测绘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应当按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经国家批准来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测绘,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相关信息。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成果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
  市、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部门共同加强对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由专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约定由一方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并保证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真实齐全、整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无偿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汇交目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编制和发布机制,及时编制和更新测绘地理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利用。
  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情况报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汇交办法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审批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进行结算审查时,应当查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凭证;无汇交凭证的,不予办理财政资金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生产、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现代技术的应用,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其复制、使用、转让、转借、保管,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其他情况使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为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无偿使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公开出版的地图产品应当标明地图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审。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和展示。
  第三十三条 用于导航服务的电子地图和提供浏览、搜索、定位等服务的互联网地图,未经依法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未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测绘技术人员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经国家批准来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未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省有关批准文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