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时间:2024-07-24 17:4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三条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授权范围受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第四条 领证资格:一、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单位申领,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有领证员的单位应凭领证员证申领,无领证员的单位,领证人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配额承受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由代理出口企业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由代理出口企业加盖公章。
二、出口许可证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领。异地办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办理人应出示领证单位委托书(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发证机构应将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许可证申领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见附一)。申请表需申领单位填写的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出口商)公章。
二、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下达出口配额的批准文件,包括:
(一)出口配额文件: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的文件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配额二次分配文件。
(二)配额招标商品文件(正本):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无偿招标商品中标证明书。
(三)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加工贸易批准文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一)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三)国家规定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应提供主营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及配额单位与主营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四)配额批准文件规定配额承受单位需由指定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持两企业签署的代理协议办理申领手续,并应提供配额承受单位与代理企业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申请表备注栏应注明由××公司代理出口。
(五)配额单位无外贸经营权,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申领许可证的,代理企业应提供与配额承受单位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
第六条 各发证机构在受理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检查申领单位提供的申领出口许可证所需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对手续不齐备的,应退回申领单位,并向申领单位一次讲明需补齐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凡符合手续可以受理的申请,经办人在申领单位填写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第二联上签字注明取证日期,将第二联退回领证人员作为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凭证。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第八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外经贸部颁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依据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审核配额管理部门批准出口配额的文件(本规范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各项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批件一致,如出口商、商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以及批件有管理要求的各项内容。出口配额当年有效。
三、审核出口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有关内容,包括:进口国别、合同号、报关口岸、运输方式等。
四、审核出口企业的经营权:出口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所申请出口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五、审核出口商品的数量:凡有出口数量管理的商品,其申领数量(累计)均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六、审核出口合同:重点审核:(一)价格。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一致,并不得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规定的出口协调价。(二)合同有效期。(三)有关内容应与申请的出口许可证一致。
第九条 对不同的贸易方式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一般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
(二)对国家指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有经营权的外经贸企业签订或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的合同。
(三)所有贸易方式下出口的配额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均适用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政策。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中标金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办公室收到配额有偿使用费后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应审核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四)重水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应审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的文件。
(五)易制毒化学品,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六)计算机出口,应审核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审核
应审核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的出口规模及当年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出口配额。
三、加工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应审核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审核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批准文件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审核《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还贷”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应审核外经贸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
(二)无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业务时,应按规定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产品,并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出口配额输入到代理公司名下,出口商及发货人均为代理公司。
五、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商品的审核
(一)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承包劳务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应审核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必须真实可靠,并列明承包工程所需出口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三)在国外劳务人员的生活物资出口,应审核工程项目、名称、劳务人员人数、出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及金额。
(四)成套设备带出商品,应审核企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所带出的商品必须是工程自用或与设备配套的。
六、边境贸易项下的审核
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应审核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
七、非贸易项下的审核
(一)运出境外展品、展卖品、小卖品的规定:
1、赴国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所带只展不卖的展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展览会结束后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
2、赴国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参展单位凭批准文件及展览会主办单位签发的参展通知、参展商品证明,按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出口配额。
(二)出口货物样品的规定:
1、出口企业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3万元者,视为正常出口,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监管放行;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①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外经贸部办理有关手续,凭此向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此向地方外经贸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上述出口货物样品的出口许可证备注栏上应注明“货样”字样。
(三)非外经贸单位经批准向境外出运货物,出口商及发货人一栏为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应填写“9999+九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条 一、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自下而上的审批程序。
二、内部审批程序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后由处领导签发。
三、发证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实行三级审批,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和处领导复审后,报上一级领导签发。
四、从企业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从事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初审:
一、经办人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申请,除无配额(或无批件),经办人员不得受理外,其他原因不能发证或改正的,由经办人在初审意见栏注明不发证原因,报主管处长审核。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审核。
二、对符合要求和规定的申领,经办人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名,注明初审意见,并填写一式二份《许可证发放登记表》(见附二),按时送主管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 复审及签发:
主管处长对经办人写明初审意见的申领材料进行复审或签发(实行三级审批的发证机构,由主管处长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上一级领导签发)。对申请表上同意的必要改动处,主管处长应在改动处签字。一份申请表打印多份许可证的,由处长写明意见并签字。经审核不能发证的,写明原因及时退经办人。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交接、打印
第十三条 一、对同意签发的许可证,主管处长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将登记表和许可证申领材料,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办理交接。
二、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申领许可证的材料与《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接收。
第十四条 打证:
一、同一企业同一商品只能用一台计算机打证,不得同时使用另外一台计算机打证(实行局域网的发证机构除外)。
二、录入人员在接到打证材料后应及时准确录入。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将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输入电脑后,仔细核对,确认各项内容输入无误后再进行打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证打好。对确需办理加急的,由主管处长签署意见,随交随打。
三、对没有业务处长签字和主要内容改动无处长签字的申请表,不得录入。经处长或上一级领导签发的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任何内容。
四、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对打印好的许可证与原申请表进行认真核对,打印错的证书及时补打。对打印错的证或废证及时登记许可证号及许可证纸面流水号。打印无误的证书按业务处经办人员主管商品分类,并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并登上许可证号码。连同申领材料送发证经办人或处长办理交接。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签收。一联由业务处经办人保管,二联由主管业务处长留存。
五、发证经办人员接收许可证后,应对许可证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证号、份数是否与登记表一致,许可证证面内容与申请表是否相符。发现打印有误的许可证,应及时报告处长,处长与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员核实后,由机房录入员签字取回错证,重新打印,打印后由机房值班人员与业务处长在原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新证号,注销旧证号,并签字。
第十五条 打印待发的许可证由经办业务人员或司章人员复核后盖章,未经二级(或三级)审批,不得加盖许可证印章。司印人员对于确认不符合审批制度的及违章办证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建议,直至拒绝加印,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十六条 录入中发生的问题,由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与主管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解决。录入人员不得接受业务处长或经办人员以外人员送证、取证、改证、核对配额。
第十七条 发证:
一、经办人员请领证人员在《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签收许可证,并查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二、无特殊原因,从收到许可证申请表到盖章待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退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及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需要延期的,可以办理退证。出口单位应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构。退证要求当年配额当年有效,发证机构应严把退证关。退证时,对于未使用的,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证证本的一、二、三联交还原发证机构,原发证机构做注销处理,对于未使用完的,出口企业应将原出口许可证正本第一联交还原发证机构作核销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退证程序:申请单位必须填写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一式二联见附三),附上原许可证正本,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两联,主要内容不得涂改。其中一份由发证机构经办审核签收后退申请单位作为已退证凭证。另一份由发证机构办理完退证手续后连同原许可证正本交经办存档。
第二十条 发证机构办理退证程序:发证人员对退证申请应首先与外经贸部EDI中心核查海关清关数据。凡未在海关清关的不予办理退证手续。并在退证申请表上写明初审意见,在许可证正本备注栏注明退证日期并签名,填写《许可证发放登记表》,报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经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人员签收后,在数据库中注销原证数据。机房要在退证上注明已删除或已核销字样并签名,注明删、核日期。经机房值班人员或录入员办理交接后交经办人员存档。经办人员要将退证申请表及退证单独存放。由机房按季度打出退证总数清单,交业务处统一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将退证清单和退证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严格退证数据管理。退证时,应审核许可证正本背面海关签注栏的海关出运备注,及口岸海关签章。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退证的,海关备注不清或无海关签章的不予办理退证,退证时应准确核减配额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申领单位办理退证手续后,需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按发新证手续办理。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在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记挂失证明后,经办人员应先查询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核实报关情况,并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经主管处长审核,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补证。发证机构可按原许可证号将丢失的许可证注销并重新签发新的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号出口许可证遗失作废,由新签发的××号出口许可证替代”。不允许用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重新盖章后再继续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见附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
|1、出口商: 代码: |3、出口许可证号: |
| | |
|领证人姓名: 电话: | |
|----------------------------------------|--------------------------------------------------------|
|2、发货人: 代码: |4、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
| | |
| | 年 月 日 |
|----------------------------------------|--------------------------------------------------------|
|5、贸易方式: |8、进口国(地区) |
| | |
|----------------------------------------|--------------------------------------------------------|
|6、合同号: |9、付款方式: |
| | |
|----------------------------------------|--------------------------------------------------------|第
|7、报关口岸: |10、运输方式: |一
| | |联
|--------------------------------------------------------------------------------------------------|∧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正
| |本
|--------------------------------------------------------------------------------------------------|∨
|12、规格、型号|13、单位|14、数量|15、单价(币别)|16、总值(币别)|17、总值折美元|发
|----------------|----------|----------|------------------|------------------|----------------|证
| | | | | | |机
|----------------|----------|----------|------------------|------------------|----------------|构
| | | | | | |存
|----------------|----------|----------|------------------|------------------|----------------|档
| | | | | | |
|----------------|----------|----------|------------------|------------------|----------------|
|18、总计: | | | | | |
|----------------------------------------|--------------------------------------------------------|
|19、备注: |20、签证机构审批(初审)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经办人: |
| |--------------------------------------------------------|
| |(终审): |
|申领日期: | |
| | |
------------------------------------------------------------------------------------------------------
填表说明:1、本表应用正楷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不得遗漏,否则无效。
2、本表内容需打印多份许可证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附二: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经办签字:
--------------------------------------------------------------------------------------------
| | | |份|审批处长| |交 接|领证人| |第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数 量| | | 许可证编号 |----------| |备 注|一
| | | |数| 签字 | |机房|业务|签字 | |联
| | | | | | | | | | |:
|--------|--------|--------|--|--------|--------------|----|----|------|--------|业
| | | | | | | | | | |务
|--------|--------|--------|--|--------|--------------|----|----|------|--------|经
| | | | | | | | | | |办
|--------|--------|--------|--|--------|--------------|----|----|------|--------|存
| | | | | | | | | | |
--------------------------------------------------------------------------------------------
注明:1、凡打印错重打之证在备注栏中注销旧证号,填写新证号,并由主管业务处长和机房值班人员签字。
2、每月末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

附三: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
----------------------------------------------------------------------
|出口商: |退证人姓名: |电话: |
| | | |
|----------------------------------|------------------------------|
|商品名称: |退证份数: |
|----------------------------------|------------------------------|
|许可证号|实际出运数量| 单 位 | 剩余数量 | 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一
|总计 | | | | |联
|------------------------------------------------------------------|:
|发证机构审批栏(由发证机构填写) |发
|------------------------------------------------------------------|证
|初审: |机
| |构
| 经办人: 日期: |留
|------------------------------------------------------------------|存
|处长终审: |
| 签名: 日期: |
|------------------------------------------------------------------|
|机房(录入人员)办理情况: |
| |
| 签名: 日期: |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送证日期:

附四: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出口商:
(1)出口商应打印出口配额或批文的承受单位。
(2)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项目主体有经营权时为项目单位,无经营权时需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此栏目为有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备注栏内打印“代理××企业出口”。
(3)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按统一规则编定,领证时由申请单位凭外经贸部授予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填在申请表上。
(4)无外经贸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向境外出运货物,此栏可为该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应填写“9999+9位组织机构代码”。
2、发货人:
指具体执行合同发货报关的单位。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其他出口配额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以下情况可以不一致:(1)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指经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2)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3)还贷、补偿贸易方式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经贸公司代理出口。
3、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 (2) (3)
(1)二位数字表示年份。
(2)二位数字或字母表示发证单位。
(3)六位数字由计算机自动顺序编排。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2)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3)“非一批一证”,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
(4)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打到次年,最迟至次年2月底。
5、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出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览、边境贸易及协定贸易等,每份许可证只打印一种贸易方式。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打印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有数量管理商品时,贸易方式均为外资企业出口,但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贸易方式。
(4)非外经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此栏打印“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打印“国际展览”,出运需领证样品按一般贸易办理。
6、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号。
(2)每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只能有一个合同号。
(3)合同号须符合国家标准《国际贸易合同代码规范》。
(4)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的出口许可证,可不打合同号。
(5)展品出运时,此栏应打印主管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7、报关口岸:
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
8、进口国(地区):
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只能打印一个国家(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如对中国保税区出口,进口国(地区)应打印中国。
9、支付方式:
(1)此栏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现付、记帐和免费等。每份许可证只打印一种支付方式。
(2)一份合同采用两种支付方式时(指签合同时已明确的),此栏只填主要的一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10、运输方式:(1)打印货物报关离境时的运输方式。(2)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等。根据货物出运情况,也可填写海运、陆运,或海运、空运,但最终只允许采用一种方式报关。如对远洋出口鲜活冷冻商品,运输方式不得打印陆运,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11、商品名称:打印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管理商品的准确名称。
(1)标准名称(含编码)及含义应以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为准录入标准编码,商品名称自动录入。若标准名称项下包括若干分类名称,则分类名称填在12项规格等级栏内。规格等级栏长度不够时,可填在备注栏内。
(2)文化交流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商品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此栏使用“其他特殊商品”,编码为“99990000”,单位为批,数量为1,规格等级栏内注明具体商品名称及数量。
(3)承包工程项下“劳务出口物资”属许可证管理商品按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办理。
12、规格等级:
(1)此栏打印出口商品,及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打印许可证。“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办理。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打印的品种规格或等级一致。
13、单位:
指计量单位,由计算机自动录入。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打印,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外经贸部规定不一致时,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
14、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3)总值由计算机自动折算并打印。
15、备注栏:
除上述说明过的内容外,用于在特殊情况下作必要的说明。如对远洋出口鲜活冷冻商品,备注需打印“不得在港澳地区转口和销售”。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备注需打印“非一批一证”。
16、海关验放签注栏:
此栏在许可证第一联(正本)的背面,专供海关查验放行出口商品时使用。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退证的,海关备注不清的或无海关签章的不予办理退证。



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


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建城[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 录

序言 1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作用 1
1.3. 编制原则 1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
2.1. 工作阶段 2
2.2. 工作要求 2
3. 规划内容 3
3.1. 交通发展战略 3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
3.3. 对外交通系统 4
3.4. 城市道路系统 4
3.5. 公共交通系统 5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5
3.7. 客运枢纽 5
3.8. 城市停车系统 6
3.9. 货运系统 6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6
3.11. 近期规划 6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
4. 技术要点 7
4.1. 现状调研 7
4.2. 交通调查 8
4.3. 现状分析 10
4.4. 需求分析 11
4.5. 方案制定 13
4.6. 方案评价 13
4.7. 强制性内容 13
5. 成果要求 14
5.1. 成果形式 14
5.2. 规划文本 14
5.3. 规划说明书 15
5.4. 规划图纸 16
5.5. 基础资料汇编 17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序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定位及作用,规定了编制的基本要求、主要编制内容、规划成果组成,以及编制管理与审查制度。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本《导则》提出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
1. 总则
1.1. 目的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旨在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发展绿色交通,合理安排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统筹城市内外、客货、近远期交通发展,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1.2. 作用
1.2.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
1.2.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依据,对外交通、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交通枢纽、停车、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子系统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3. 编制原则
1.3.1. 应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1.3.2. 应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统筹各交通子系统协调发展。
1.3.3. 应遵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合理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方案。
1.3.4. 应统筹兼顾城市规模和发展阶段,结合主要交通问题和发展需求,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且满足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交通要求。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3. 城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要求。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1. 工作阶段
2.1.1.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工作过程,一般可划分为现状调研、专题研究、纲要成果、规划成果四个阶段。
2.1.2. 纲要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编制相衔接。
2.1.3. 规划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相衔接。
2.2. 工作要求
2.2.1. 现状调研阶段。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听取相关部门规划设想和建议;分析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根据规划需要开展相应的交通调查。
2.2.2. 专题研究阶段。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对影响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一般应包括交通发展趋势、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等。
2.2.3. 纲要成果阶段。重点评价和分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趋势和需求、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资源配置策略,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框架;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和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目标;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布局原则。
2.2.4. 规划成果阶段。确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保障措施;确定城市交通设施布局方案、控制性规划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提出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指导性技术要求;提出近期规划的策略与方案。
3. 规划内容
3.1. 交通发展战略
3.1.1.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目标,优化选择交通发展模式,确定交通发展与市域城镇布局、城市土地使用的关系,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分区发展目标、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政策和策略。
3.1.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确定各交通子系统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3)确定城市交通方式结构。
(4)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原则和策略。
(5)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政策和措施。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2.1.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和交通资源配置策略,统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功能组织,提出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
3.2.2. 主要内容:
(1)研究对外交通系统构成,以及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关系,论证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选址和布局原则。
(2)研究客运交通分布,确定客运交通走廊、客运交通枢纽的功能、等级和规模,提出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
(3)论证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功能等级,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4)研究城市道路干路网组成和功能等级,研究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运输通道,提出规划布局原则。
(5)研究货运交通分布,确定货运交通走廊。论证货运交通通道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管理策略。
(6)研究步行、自行车交通组织模式,确定城市不同地域步行、自行车交通的功能定位,提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总体布局原则。
(7)研究提出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和总体布局原则。
(8)研究提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
3.3. 对外交通系统
3.3.1. 依据城市具体情况研究对外交通系统网络和区域交通设施布局,处理好与相关专业规划的关系。
3.3.2. 主要内容:
(1)确定干线公路网规划布局,规划入城公路与城市道路系统的衔接方案。确定公路客货运场站的功能、等级、规划布局,提出公路客货运场站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
(2)论证铁路线路走廊规划布局,确定铁路客货运场站布局及功能定位,提出铁路场站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提出铁路客运站交通集散组织模式和设施配置要求,规划铁路货运站集疏运通道。
(3)确定不同类型港口、码头功能及规划布局,提出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规划港口货运集疏运方式和集疏运通道。
(4)确定航空港功能、等级规模和规划布局,规划航空港与市区的快速交通集散系统。
3.4. 城市道路系统
3.4.1. 按照与道路交通需求基本适应、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土地使用布局相互协调、有利公共交通发展、内外交通系统有机衔接的要求,合理规划道路功能、等级与布局。
3.4.2. 主要内容:
(1)优化配置城市干路网结构,规划城市干路网布局方案,提出支路网规划控制密度和建设标准。
(2)提出城市各级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道路断面形式。
(3)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的用地控制要求。
(4)确定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大型装备运输的道路网络方案。
3.5. 公共交通系统
3.5.1.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统筹规划公共交通系统设施安排和网络布局。
3.5.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和车辆基地的布局原则及控制要求。
(2)确定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网络,提出线位控制原则及控制要求,以及停车场、保养场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3)确定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保养场规划布局和用地控制规模标准,提出首末站规划布局原则。
(4)确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规划公共交通专用道网络布局方案,提出港湾式公交站点的设置原则和规划建议。
(5)提出出租汽车发展策略和出租汽车驻车站规划布局原则。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3.6.1. 按照安全、方便、通畅的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3.6.2. 主要内容:
(1)确定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布局框架及规划指标。
(2)提出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布局基本要求。
(3)提出步行街区布局和范围。
(4)确定城市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布局原则。
(5)提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
3.7. 客运枢纽
3.7.1. 按照人性化、一体化、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布局客运枢纽,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
3.7.2. 主要内容:
(1)确定客运枢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2)提出相应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3.8. 城市停车系统
3.8.1. 遵循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地下空间,确定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要求。
3.8.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机动车停车分区和不同类别停车需求的供给目标。
(2)提出城市配建停车指标建议及管理对策。
(3)提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原则。
3.9. 货运系统
3.9.1. 依据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货运交通系统。
3.9.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货运枢纽、场站的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指标。
(2)确定城市货运道路网络和管理对策。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3.10.1. 按照人性化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合理确定交通管理和交通信息化发展对策及设施规划原则。
3.10.2. 交通管理主要内容:
(1)确定交通系统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原则和建设要求。
(2)提出交通需求管理的对策。
3.10.3. 交通信息化主要内容:
(1)提出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模式和系统框架。
(2)提出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信息类别。
3.11. 近期规划
3.11.1. 依据城市近期发展目标和城市财政能力,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3.11.2. 主要内容:
(1)提出近期交通发展政策与措施。
(2)提出近期城市交通系统规划方案。
(3)确定近期建设的交通项目和建设时序。
(4)估算近期交通建设投资。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12.1. 遵循有利于促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
3.12.2. 主要内容:
(1)提出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对策。
(2)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4. 技术要点
4.1. 现状调研
4.1.1. 资料收集要求
(1)收集的基础资料应包括统计数据、政府文件、调查成果、相关规划文本与图纸等。
(2)反映现状的数据资料宜采用规划起始年的前一年资料,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前两年的资料。
(3)反映发展历程的数据资料不宜少于5年,且最近的年份不宜早于规划起始年的前两年。
(4)相关规划资料应收集最新批复的规划成果和在编的各项规划草案。
(5)5年之内的居民出行调查等起讫点交通调查资料可以应用于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5年以上的调查资料可作为参考,需要经过补充调查修正后方可应用。
4.1.2. 资料收集内容
(1)主要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城市土地使用、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运行与管理、公共交通、对外交通、交通政策与法规、交通投资、交通环境、交通研究成果及相关规划等。

(2)资料收集一览表
资料分类 主要内容
1、城市社会经济 城市概况、行政区划、人口及用地规模,城市经济总量、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城市布局形态、建成区规模、用地分布,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城市统计资料等。
2、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人口及就业岗位分布等。
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各级道路现状及规划资料,停车设施现状及配建停车标准等。
4、城市交通运行 交通工具拥有量,交通出行特征,道路交通量状况,停车管理,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息化建设,货运交通管理等。
5、对外交通 对外交通线网以及场站布局、功能、等级规模,客货运量,专项发展规划、近期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等。
6、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规模、设施布局、票制票价、运行管理模式等。
6、交通政策与法规 交通建设投资规模、各类设施投资比例,现行地方性交通法规、标准,相关交通发展策略研究等。
7、图件及报告资料 城市现状及规划用地图、现状及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图、现状及规划对外交通系统图,相关规划及报告文字资料。
8、其他 旅游设施分布和旅游交通现状,环境保护、车辆排放管理、各类保护区现状,重点地区地质情况评价报告等

4.2. 交通调查
4.2.1. 交通调查一般包括:居民出行、车辆出行、道路交通运行、公交运行、出入境交通、停车、吸引点、货运等调查项目。
4.2.2. 应根据城市基础资料状况,结合规划编制要求确定具体交通调查内容。

4.2.3. 通常情况下,主要交通调查项目及内容如下:
主要调查内容及调查信息
调查项目 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 主要调查信息
1、居民出行调查 城市居民出行
流动人口出行 规划编制范围 出行率、出行目的与方式、出行时间与距离、出行时空分布、出行意愿等
2、车辆出行调查 机动车出行 规划编制范围 出行率、出行时间与距离、出行空间分布、载货状况等
3、公交运行调查 常规公共交通 线网覆盖范围 线路客运量、断面客流量、主要上下站量、客流流向、满载率、公交车通过量、公交乘客特征等
轨道交通 线网覆盖范围 客运量、断面客流量、主要上下站量、换乘量、乘距、站间OD,换乘站布局等
出租汽车 注册运营出租汽车 载客次数、平均载客人次、平均距离、行驶里程、载客率等
4、道路交通运行调查 路段交通流量 现状建成区范围 断面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特征
道路交叉口流量 现状建成区范围 进出交叉口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特征
机动车行程车速 现状建成区范围 各级道路行程车速等
5、出入境调查 出入口道路交通 现状市区范围 进出境机动车流量、流向、车辆构成等
6、停车调查 公共停车场 现状建成区范围 停车规模、停放时间、停车特征、泊位周转率等
7、吸引点调查 主要公共设施 现状建成区范围 吸引规模、方式、分布、吸引强度等
8、交通信息化调查 电子票用IC卡 现状应用领域 电子票种类、发行数量、应用领域和规模
9、货运调查 货物运输 现状市区范围 主要货物种类及重要集散点分布、货运组织模式等

4.2.4. 按照交通调查项目不同以及拟获取的调查信息内容和精度要求,可以采用全样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1)居民出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方式,抽样率需根据城市人口规模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最小抽样率不低于1%,50~10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2%,20~5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3%,20万人口以下城市不低于5%。补充调查的抽样率应满足修正交通模型的精度要求。暂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抽样率可根据交通出行特征确定。
(2)车辆出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抽样率按照车辆属性及规模分别确定。
(3)出入境调查宜采用抽样调查,抽样率一般在15%~20%。
(4)公交运行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当线路条数较少时,宜采用全样调查。
(5)停车调查应按照调查目的确定调查规模。一般情况下,停车设施使用信息可采用抽样调查。
(6)吸引点调查一般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典型调查。
(7)校核线调查一般不少于12小时,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交通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数据。
4.2.5. 交通小区是研究分析居民、车辆出行及分布的空间最小单元。应结合城市交通调查和交通分析将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为若干交通小区,交通小区划分应保持延续性。
4.3. 现状分析
4.3.1. 以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为基础,切实反映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提出发展思路。
4.3.2. 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区位、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城市功能定位、现状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等基本状况。
(2)城市经济与产业。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规模、水平与增长态势、城市产业结构、城市财政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与结构比例、存在问题等。
(3)城市空间结构与土地使用。包括;现状城市空间结构特征、城市功能布局及土地使用特点、城市发展与交通系统的关系等。
(4)城市交通需求。包括:居民出行特征、典型走廊和城市断面的交通分布特征,各类交通工具的规模、增长情况、使用特点以及影响因素,城市重要集散点的交通吸引特征,城市主要货源点分布及货运交通集散特征等。
(5)城市对外交通。包括:各种对外交通的客货运输规模和增长情况,货物运输的主要种类,对外交通系统布局、场站设置与城市规划建设的关系,与城市交通衔接存在的突出矛盾等。
(6)城市道路交通。包括:现状城市道路网络规模、结构、布局特点,道路功能与土地使用的相互关系,现状道路服务水平,主要道路、交叉口交通流状况等。
(7)公共交通。包括:各种公交方式发展水平、线网规模、布局及场站设施,各类公交方式运营组织模式及服务水平,优先发展公交的保障措施,公交专用道、港湾公交站、公交优先信号设置状况,公交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步行、自行车交通。包括:步行、自行车交通的分布及主要交通特征,步行街区布局及管理,步行、自行车交通设施和运行管理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
(9)城市停车。包括:公共停车规模、布局,配建停车状况,路内停车状况,不同地区停车供求状况,停车设施使用状况及运营管理等。
(10)交通管理。包括:交通管理设施、交通组织等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1)交通信息化。包括:交通信息化建设、交通信息共享需求等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评价。归纳城市交通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症结,分析交通发展内外部制约因素,评价城市交通与经济、资源、环境、城市建设的协调关系,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发展思路。
4.4. 需求分析
4.4.1. 应综合运用交通调查数据、统计数据、相关规划定量指标,建立交通分析模型,形成科学地交通需求分析方法。
4.4.2. 需求分析中常用的基础数据包括:
(1)人口。包括基于交通小区的人口规模、构成、分布等。
(2)就业、就学岗位。包括就业、就学岗位总量和交通小区分布,就业岗位应按照行业及交通特征划分。
(3)车辆保有量数据。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规模、分类,通常要用到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4)交通基础设施相关数据。包括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停车等。
(5)客货运输数据。包括各种交通方式的客货运量、客货周转量、交通节点的交通集散量。
(6)交通运行数据。包括主要道路的交通量、行程车速、交通延误等。
4.4.3. 需求分析的主要内容及模型:
(1)出行生成。包括各交通小区的人员、车辆出行生成,一般可采用回归分析模型、生成率模型、聚类分析模型等进行测算。
(2)出行分布。包括人员出行分布和车辆出行分布,一般可采用增长率模型、重力模型、介入机会模型等进行测算。
(3)出行方式。包括各种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分布,一般可采用转移曲线模型、Logit模型、重力转换型模型等进行测算。
(4)出行分配。包括各种交通方式反映在道路网络上的交通量和客运网络上的运输量,按照需求分析目的不同,一般可采用平衡分配模型、最短路分配模型、多路径概率模型、容量限制模型等进行测算。
(5)利用通用的交通分析软件进行交通需求分析时,应对交通模型参数进行重新标定。
(6)交通需求分析时,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模型技术发展趋势,采用组合交通模型或其他形式模型。
4.4.4. 规划方案测试的主要内容:
(1)城市机动车发展规模。
(2)交通方式构成与交通政策影响。
(3)城市道路网络总体容量和各级道路服务水平。
(4)城市道路关键走廊与断面容量和服务水平。
(5)交通换乘枢纽及重要交通集散点的服务水平。
(6)城市重要地点的交通可达性。
(7)停车需求规模及停车设施供需关系。
(8)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分析。
4.5. 方案制定
4.5.1. 规划方案应以交通发展需求预测为基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和规划的城市空间形态及功能布局进行编制。
4.5.2. 规划方案应体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
4.5.3. 交通网络布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5.4.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选址应避让环境敏感点、地质灾害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布局方案需满足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
4.5.5. 方案形成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4.6. 方案评价
4.6.1. 规划方案评价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内容需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交通运行效果等方面。
4.6.2. 方案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要素:
(1)交通运行预期效果及与规划目标的吻合程度。
(2)对城市规划布局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3)对城市用地资源的占用程度。
(4)对城市生态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5)对城市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和各类保护区的影响。
(6)地质灾害影响程度。
(7)规划的工程规模与投资。
4.7. 强制性内容
4.7.1. 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干路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4.7.2. 指导各交通子系统规划的控制性指标应列入强制性内容。
4.7.3. 可以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增加强制性规划内容。一般情况下,对外交通设施和交通场站规划宜列为强制性内容。
5. 成果要求
5.1. 成果形式
5.1.1.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5.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A3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WPS、DOC、PDF等文本格式或图形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CAD、GIS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3)电子文档应包括交通调查原始数据、模型数据等数据文件,采用数据库格式存储。
5.2. 规划文本
5.2.1. 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2.2. 强制性规划内容采用与其他规划内容有明显区别的字体或格式进行表述。
5.2.3. 规划成果文本编写大纲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二、规划目标。主要包括:近远期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城市交通方式结构,各交通子系统的发展目标等。
三、交通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交通资源配置的原则和策略,各交通子系统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发展策略,重大交通发展政策等。
四、综合交通体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成,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关系,客货交通组织模式和总体布局框架,城市干路系统组成,城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道路规划布局原则,城市客运枢纽结构,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总体布局框架,城市停车供给策略,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等。
五、对外交通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各种对外交通方式的网络布局,场站功能、等级和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等。
六、城市道路网络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干道网络布局,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城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大型装备运输道路组织等,规划道路、交叉口、广场列表。
七、公共交通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功能、布局和用地控制指标,公共交通网络重要控制点规划布局,公共交通专用道布局,公共交通线网和站点规划建设要求等,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公共交通场站列表。
八、步行与自行车交通规划。主要包括: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规划指标,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布局基本要求,步行街区布局和范围,自行车停车设施布局原则等。
九、客运枢纽规划。主要包括:客运枢纽规划布局、功能、等级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配套设施安排等。
十、城市停车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停车分区和规划供给指标,城市配建停车标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施规模和布局原则,设置路内停车位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标准等。
十一、货运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货运枢纽、场站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指标,货运道路安排等。
十二、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规划。主要包括:交通管理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交通需求管理系统框架,城市交通信息化发展模式,交通信息化系统框架,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信息类别等。
十三、近期规划。主要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和建设策略,交通设施建设安排与投资规模,重点地区交通改善对策与方案等。
十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技术经济政策,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指导性技术要求等。
5.3. 规划说明书
5.3.1. 规划说明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5.3.2. 规划说明书正文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
5.3.3. 规划说明书附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状分析评价报告。
(2)交通调查分析报告。
(3)交通模型报告。
(4)其它专题研究报告。
(5)相关部门建议。
(6)公众意见。
5.4. 规划图纸
5.4.1.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5.4.2. 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保持图例一致。
5.4.3. 规划图集应按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的顺序排列。
5.4.4. 规划图纸比例一般采用: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
5.4.5. 主要现状图、规划图如下:
(1)市域交通现状图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图
(3)市域交通规划图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
(5)对外交通规划图
(6)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图
(7)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8)自行车、步行系统规划图
(9)城市客运枢纽规划图
(10)停车系统规划图
(11)货运系统规划图
(12)近期规划图
5.4.6. 分析图视需要进行绘制。
5.5. 基础资料汇编
5.5.1. 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5.5.2. 基础资料汇编按下列顺序进行编排。
(1)文件。
(2)基础资料
(3)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