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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松花江地区中院和双城市法院在云南省昆明市执行受阻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04:1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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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松花江地区中院和双城市法院在云南省昆明市执行受阻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松花江地区中院和双城市法院在云南省昆明市执行受阻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7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中国农业银行:
我庭接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法执字〔1991〕88号《关于松花江地区中院和双城市法院在云南省昆明市执行受阻的请示报告》,反映黑龙江省双城市农村粮油购销总站诉昆明市西山区养殖场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双城市法院和松花江地区中院两审终审,判决由昆明市农行西山区支行承担给付双城市农村粮油购销总站的货款及利息的担保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双城市法院到昆明市执行,划拨法院冻结的西山区支行在昆明市人民银行的0242帐户的存款72万元。西山区支行拒绝执行,并提出西山区支行的担保不成立,法院冻结的0242帐户上的资金不属该行财产,不能执行划拨。双城市法院认为判决无误,0242帐户不属存款准备金,应该划拨。为此,我们听了双城市法院和西山区支行的情况反映,审阅了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经研究认为:
一、从案件的事实看,西山区支行的分支机构西山黑林铺营业所(以下简称营业所)为本购销合同的货款作了担保。合同签订前,营业所主任莫昆宁同志支持西山区养殖场与双城市购销总站签订购销玉米、豆饼合同。合同签订后,莫收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对合同的“付款记录”栏内注明“有昆明市西山区黑林铺营业所信保”的字样未提出反对意见;庭审中也承认营业所给西山养殖场作了信誉担保。在合同履行期内,又两次以营业所名义发信函、电报催双城购销总站发货,表明“已为西山区养殖场备足千吨玉米、豆饼货款,货到昆明签收后方能托收承付”,“请见此书后速发货等”。但双城购销总站迟迟未发货。过了合同期后,西山养殖场一再电催双城购销总站“仍按原合同履行”,该站即给需方发货,本来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延期履行合同,未经营业所认可,营业所对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当货到昆明市后,营业所主任莫昆宁同志到现场查看货物,在无款贷给西山区养殖场付该货款的情况下,莫又于1988年3月23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该协议规定全部货款于1989年6月底还清。由营业所负责。该营业所虽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但莫作为营业所的主任,在此协议上签了字。营业所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还款协议是担保的继续,应确认其负担保责任。营业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为西山养殖场担保,应认定担保无效。但依照民法通则六十一条和八十九条及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业银行、信用社若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根据我院法(研)复(1988)17号批复二、三项和我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7条之规定,营业所无偿付能力,由它的上级西山区支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二、关于银行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用什么资金支付的问题。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备付金在没有进入清偿程序前属于西山支行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法律法规包括银行内部文件都没有规定0242帐户不能执行。银行系统认为0242帐户是银行间结算所用帐户,不能执行。我庭提出以下两个方案征求你们意见:
1.在不影响银行间结算的前提下,分期分批(也应限在一定时间内)动用0242帐户内的资金予以执行。
2.用西山区支行或昆明市支行的全部自有资金(包括全部利润留成和予算外自有资金收入),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全部自有资金太少,需相当长时间才能清偿,则在自有资金偿付之外,再动用0242帐户内部分资金予以清偿。
以上意见,请你们予以考虑,并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协助我们执行此案。


中药机械行业“八五”发展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机械行业“八五”发展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中药是我国医药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它的独特的疗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中药工业已从前店后场的作坊式生产发展成初具
规模的新兴产业。
中药工业的发展和现代化,要以中药机械制造业生产具有先进技术性能的机械装备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药机械制造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中药工业发展是不相适应的。为了进一步促进中药机械工业的技术进步,适应中药工业生产发展和提高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中药工业机械装备现状
(一)中药工业机械装备现状
由于中药原料外形多样、品种繁多、比重差异悬殊、物化性能复杂(高纤维、高淀粉、高硬度、高粘度)、加工工艺特殊等特性,给中药机械生产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七五”期间,中药机械行业为中药工业提供了前处理、提取、蒸发、浓缩、干燥和多种制剂单机设备,促进了中
药工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从全国中药工业装备的总体来看还是粗放型的,工艺技术装备还较落后,质量、技术性能均不高,联动化、自动化生产差,与中药工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反映在:
1.在“七五”期间改造的38家中药饮片厂,生产厂房和厂容厂貌有了明显改善,但设备未形成系列配套,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落地和锹把扫帚等强体力劳动和生产装备落后面貌。
2.中药机械行业提供的装备,多为以工艺单元操作的普通型单机,没有形成标准化、定型化、规格化、系列化。
3.中药机构企业由于基础薄弱,效益差,缺少技术和经济实力,因此,难于提供性能先进、高效节能、质量可靠、自动化控制程度较高的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影响了中药工业整体科技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能适应中药工业推行GMP管理的需求,影响了中药工业的现代化和中药产品
进一步走向世界。
4.目前,中药机械生产企业全国有130余家,我局管理的国家直供企业,产品品种及供货量只能满足中药工业需求的百分之六。其余120余家隶属于制药机械和军工、农机、化工等行业及地方有关部门。技术水平较高的军工等企业,由于脱离中药工业生产,所开发设备不能符合
中药工业生产要求。一些地方企业技术力量更差,所产机械产品一般质量低劣,满足不了中药工业提高质量开发新产品的要求。同时加上中药机械行业管理工作没能跟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5.科研、设计、制造、应用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各行业不能相互配合,致使产品重复开发、重复生产,花钱多,收效小,难于开发、制造,提供高、精、尖的中药机械设备,不适应中药工业的发展需要。
6.中药机械厂规模小,难以开发高技术、高性能的新产品,生产企业随意制定型号投放市场,有很多产品外观粗糙,质量低下,技术性能差。
(二)中药机械产品的差距
1.质量的差距
产品在质量、寿命、精度、可靠性、能耗、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产品的差距较大,不适应中药生产的需求。
2.结构的差距
产品在多规格系列化上有相当差距,不能满足大、中、小型中药生产企业需要。许多机组只重视单机开发,忽视前后辅助配套设备,缺规格,缺档次,影响设备成套供应能力。
3.科研方面的差距
和国内其他机电行业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和国外尤其的日本、西德等国差距更大,他们先采用我国中药生产工艺,再进行设备的研制,在先进程度上超过我国很多。
4.企业素质的差距
中药机械制造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物资、质量控制、技术管理方面水平普遍较低,基本还处于六、七十年代的水平,直接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以及本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
5.设备精度和制造工艺的差距
中药机械企业普遍存在装备老化、精度低、缺少必需的高精密检测设备和先进的工艺装备等问题,有很大部分零件仍处于手工加工制造阶段,影响了产品质量和效益。
6.使用方面的差距
有部分结构较复杂、自控程度较高的设备,部分中药生产企业在使用中不适应,影响了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
(三)原因
1.中药机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顺,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未有统一规定及考核评优,基础工作没有开展,致使很多中药机械企业和产品处于无统一主管部门管理状态,产品不能扬优汰劣。
2.各研制部门缺乏有效地组织、协调和管理,不能使科研、设计、制造和应用进行有机地结合和配合。
3.国家没有专门的中药机械科研部门,企业的科研力量薄弱和不配套,高技术人材少,缺乏计算机和电子技术人员,因此,设计水平低,周期长,技术水平不高。
国家没有专项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困难,许多产品的研制费用靠企业筹措,而中药机械企业效益很低,科研难度大,风险大,影响了科研方面的积极性。
缺乏对科研成果的保护政策,研究成果在生产权和经济效益上没有保障。
缺少全民性质的技术人员的鼓励政策,不能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使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4.企业员工的素质较低,缺乏职能教育和知识更新。
5.国家对中药机械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甚少,企业无力进行设备更新、补充。

二、“八五”发展计划
(一)指导思想
在“八五”期间,必须遵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贯彻我局制定的“医药结合、医药并重、同步发展、全面振兴”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技术进
步为先导,坚持质量第一大力加强基础建设和行业管理,全面提高生产、科研技术水平,为中药工业提供高效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微机控制的全封闭生产线,促进和提高中药工业经济效益和GMP管理。促进中药产品进一步走向世界。
(二)工作重点
1.加强中药机械的行业管理,制定药机产品的行业“技术标准”,并据此对现有中药机械设备进行评价、筛选,调整产业结构,为实现中药机械现代化做好基础建设。
2.组建两个专家委员会,加强对中药工业生产装备的“科研、设计、制造、应用”相结合的联合组织的协调、管理和领导。
3.组织、协调新剂型新工艺的设备研制、开发,努力研制和开发具有80年代水平的中药机械新产品。有计划地组织成套设备的生产,推广机电一体化,在“八五”期间为中药工业提供符合GMP要求的机械设备。
(三)主要发展目标
1.产品发展目标
产品品种及规格,必须在“八五”期间,全行业力争缺什么补什么,加速填补空白和增加档次,到1995年增加品种、规格34项,其中大多数是技术水平高、节约能源的产品,还有一些是属于机电一体化或替代进口的单机和符合GMP要求的成套设备或联动、自动生产线。
2.组织发展目标
鉴于我局管理的四个直供中药机械厂力量较弱,除在“八五”期间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见中药机械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外,并对中药机械企业进行选拨,将固定资产较多、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较好、制造能力较强的企业由我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建立中药机械的专业队伍。


3.科技发展目标
(1)加强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
为了保证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必须加强中药机械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同用途、同类型产品,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指标,使中药机械企业有标可循,质检部门据标检验,评优有标可依,使用单位据标选购,在“八五”期间头3年,制定“技术标准”产品34项(见
附件一)。
(2)重点单机。
在制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现有部分产品进行评价筛选(产品名单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加强横向联合,合理分工安排,加速空白或缺档重点单机的消化吸收或自行研制开发39项(见附件3);达到80年代水平,符合GMP要求的中药机械设备,争取一批中
药机械产品获高科技成果、技术进步、发明奖达33项(见附件4)。
(3)成套设备。
本着上品种、上水平的原则,根据中药生产GMP的要求,组织科技力量,加快对必需的成套设备的研制,在“八五”期间,完成成套设备八项(见附件5)。
(4)大力发展替代进口产品。
对“七五”期间引进的169种(规格)的生产设备,要进一步抓好关键设备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工作。在“八五”期间,推出6个品种(规格)的中药机械替代进口产品(见附件6),努力为国家节省外汇。
(5)推广计算机技术应用。
积极发展机电一体化产品。机电一体化是将机械技术与微电子技术结合起来,使中药机械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控制的准确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八五”期间,将实现机电一体化产品十五种(见附件七)。
(6)加速推广节能技术。
降低设备能耗是节约国家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必须认真下功夫,加速推广节能技术,在传统工艺基础上,研制开发、推广节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7)开展产品“评优、创优”工作,提高技术性能和质量。
大力开展产品的“评优、创优”工作,推动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提高,使之在寿命、可靠性、精度效益、节能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在“八五”期间,有五项产品创国优,28项创局优(见附件八)。
(8)为缩短中药生产技术和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加快中药工业推行GMP的步伐,拟定“八五”期间引进技术11项(见附件九)。
(四)发展重点
1.国内尚未开发的联动生产线,成套设备。
2.国内空白的联动生产线、成套设备配套缺项的单机设备。
3.替代进口设备。
4.高效节能、微机控制的设备。
5.新型饮片机械(包括粉碎、洗、切、润、干、炒、包装)。
6.符合GMP要求的机电一体化制剂和包装机械。
对以上发展重点,尤其是饮片机械项目,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见附件10)。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为实现“八五”期间中药机械行业发展计划,保证中药事业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须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对重点中药机械工业给予重点中药饮片工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上给予扶持或优惠贷款,开列投资专项,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跟上中药工业生产发展的步伐。
2.加强中药机械行业的管理。在优化重点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上,对制药机械厂兼产、军工和其他行业转产厂及地方管理的中药机构厂,从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入手,加强宏观控制和归口管理,进行产品评优、达标和产品定点生产工作,采用分期分批发表推荐和淘汰产品名
单,并通过对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改造、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指导其正确订购设备。
3.建立“技术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以确保中药机械“技术标准”的通用性、统一性和高水平。
4.建立中药机械考评专家委员会,负责产品的考评工作,依据“技术标准”对产品做出结论,为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公布淘汰次劣产品,提供检测和理论依据。
5.加强建立“科研、设计、制造、应用”横向联合体系的组织,并进行有效的协调、生产规划和管理领导。制定重点攻关项目,补助必要的经费,组织开发研究,协调测绘、仿制、消化吸收引进的中药工业生产装备工作。
6.组建中药机械研究所,组成一个学科齐全、专业配套,技术力量雄厚,有超前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加快科研开发步伐。同时鼓励厂办科研,协调当地政府在财力上给予扶持,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以形成上下结合,远近相济的科研体制。
7.建立中药工业装备与中药机械工业的信息网络和情报机构,组建中药机械信息刊物和行业学术组织,以进行学术交流、工艺研讨、新设备新工艺介绍,沟通科研、设计、制造、工艺和使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
8.为确保中药机械产品质量和确保产品行业“技术标准”的贯彻、监督,设置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实施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制度。
9.加强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微机控制、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技术、设备的学术交流和培训,以利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普及。
10.制定对中药机械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鼓励的政策,建立科研奖励基金和颁发局(部)级表彰奖励证书,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1.制定对科研成果的保护政策,维护成果研制单位的生产权和经济效益。
(六)实施步骤
1.1991年对中药机械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企业素质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由我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建立起我局的专业队伍和依靠力量。
2.1991年下半年,组建起技术标准审定委员会,制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做好对产品的筛选评优的基础工作。
3.1991年下半年,组建产品考评委员会,并制定出优质产品评比办法,下发有关单位,1992年开始进行产品评优工作。
4.1991年,与有关地方质量检测部门协商建立起我行业的质量检测机构,担负起产品的质控和评优的检测工作。
5.1992年,开展中药机械制造企业的升级工作,促进企业的管理上等级、上水平。
6.1992年制定并实施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规定,并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表彰、奖励证书。
7.1992年建立起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制度,并予实施。
8.1992年制定并实施对中药机械科技成果的保护政策,维护成果研制单位的生产权宜。
9.1993年,建立并完备中药工业装备信息网络和学术组织。
10.对组建中药机械研究所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同时协调厂办科研机构的立项及当地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给予优惠待遇。
11.积极争取国家对重点中药机械企业或产品给予中药饮片工业同等的优惠贷款,开列投资专项,在“八五”期间,争取国家开列优惠政策,对重点中药机械厂进行技术改造。
12.广开渠道协调科研立项资金。对重要的科研项目或高、精、尖的超前研究课题,积极开拓横向联合,加快中药机械行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大力协调引进项目的测绘、仿制、推广工作,努力为国家节省外汇。



1991年5月4日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函[2004]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设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现将我部制定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的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工程类项目奖包括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项目、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是指应用于绿色建筑工程中具有重大创新、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建设部发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应遵循自愿原则,奖励工作应符合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要求。

  第七条 绿色建筑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及执行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建设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奖的工作原则及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批准成立绿色建筑奖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审定绿色建筑奖评审结果并公布获奖项目;

  (四)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条职责的落实。

  第十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为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绿色建筑奖申报及评审;

  (二)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报审和审定后获奖项目发布与颁证;

  (三)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管理;

  (四)建立并保管评审工作档案;

  (五)受理绿色建筑奖查询事务和违反本办法的举报事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评审标准;

  (二)开展绿色建筑奖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绿色建筑奖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将评审专家委员会分成若干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解决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

第四章 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 建设部以部文公布获奖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部对获奖项目颁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证书。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予评奖活动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奖具体实施工作应符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