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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时间:2024-07-08 00:3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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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安居乐业,根据《黑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尊老敬老、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城建、交通、公用、卫生、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享受优待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给《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在老年节时还应对其一名家属免费。
(二)办理图书借阅证,参观展览馆、展销会。
(三)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车辆。
第七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市)、区、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付款、住院、划价、取药。
(二)半价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
(三)入学校学习半价交费。
(四)乘坐公共电车、汽车购买一区车票可乘全程,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位。
(五)在法律咨询、诉讼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服务。
(六)优先办理安装电话等各种邮电业务。
第八条 对百岁寿星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60元。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营养补助费领取者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支付。
第九条 凡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对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优惠照顾。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3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2002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公布)



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一、“酒后代驾”的概述

  酒后代驾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从文字上理解,即提供代为驾驶机动车的服务。是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饮酒、疲劳、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因主观意愿不愿驾驶机动车,而与代驾人或代驾组织达成协议,由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指派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至双方约定的目的地,并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费用的行为。酒后代驾主要有三种形式:“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和“专业人员或组织有偿服务式代驾”三种。虽然形式上同属代驾,但从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邀约朋友免费帮忙代驾,从民事法律关系上体现为无偿帮工或好意施惠,因此,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服务行为。酒店提供的代驾及专业代驾人或组织提供的代驾从性质上都属于合同,只是酒店提供的代驾服务是酒店与客人之间餐饮合同的一部分;专业代驾人或代驾组织提供的代驾服务,是基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与代价人或代驾组织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服务合同关系。

  二、“酒后代驾”的法律责任划分

  由于“酒后代驾”方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也造成了事故责任分担的多样性。其中,涉及到车主、代驾司机、代驾公司以及第三人等多方主体的权益,因此需要具体分析。

  (一)邀约朋友帮忙式代驾

  这属于无偿性代驾服务,是指亲戚朋友提供的无偿代驾服务。亲戚朋友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一种无偿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相比,区别之一是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给予一方实施的是利他行为,因此现行法律给利他行为以优待,所以给予的一方只需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与有偿合同相比,注意义务大幅度下降。只有能证明给予一方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行为,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服务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给予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亲友代驾中,由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车主或他人人身损害赔偿、车辆损害赔偿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酒店延伸服务式代驾

  这种代驾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故该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范畴,应当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除双方明确约定外,餐饮等服务机构不应额外收费,如需额外收费,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鉴于此,餐饮等服务机构提供酒后代价服务,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餐饮等服务机构有义务保障代驾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行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餐饮等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先对第三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向餐饮等服务机构追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