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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2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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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号



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2013年4月3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7号)。为进一步落实通知有关要求,按照对有疫情和无疫情省份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指导开展救治工作。现就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我委工作部署,坚持把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按照“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和“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扎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保证效果。要成立临床专家组,指导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要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明确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诊断、报告、收治、转诊等相关流程。原则上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进行属地化医疗救治和管理,跨省转诊由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进行。病例转运工作由急救中心(站)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明电〔2009〕125号)执行。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卫发明电〔2013〕6号)、《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规定,预防和控制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医院感染,科学实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结合当地疫情特点和医疗资源情况,指定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收治要求的医院,集中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要做好医务人员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关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期抗病毒治疗意识和水平。

二、疫情发生省份要坚持“五个原则”,落实“三个到位”,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一)坚持“五个原则”。1.关口前移。按照“早检早治、边检边治、有治必检”要求,对流感样病例抗病毒治疗前必须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早进行抗病毒治疗;标本检测和抗病毒治疗有关要求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执行。2.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三级医院要对县级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必要时派驻专家指导诊疗工作。3.分级分类指导。对已发现疫情地区和未发现疫情地区,以及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进行指导。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治疗;不适宜转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收治医院进行指导和支持。4.集中收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在定点医院集中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要充分发挥省级专家组和定点医院的作用,提高重症病例的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5.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医疗救治作用,相关技术方案要注重中西医结合,临床专家组要吸纳中医专家参加。

(二)落实“三个到位”。1.技术支援到位。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特别是三级医院对县级医院的支援要到位。省级临床专家组要对省内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加强技术支援和业务指导。2.人员培训到位。要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早识别、早检测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定点医院医务人员相关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诊疗知识和工作流程,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尤其是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3.试剂、药品、设备保障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将具备PCR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检测机构,将检测试剂及时配发到医疗机构,实现早检测、早诊断。要做好本辖区床位、医疗设备设施、抗病毒药物和防护用品等医疗资源准备和调配工作,保证抗病毒药物及时足量供应。

(三)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工作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科学实施个人防护措施。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的工作要求,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设置明显标识引导。发热门诊要保证充足的候诊、就诊空间,改善通风条件,及时分流患者。要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无疫情省份要重点加强病例主动监测工作,做好人员培训和技术储备

(一)加强病例主动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方案,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监测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规范采样,及时送检,尽早明确病因,科学合理治疗。要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二)做好人员培训和技术储备。省级临床专家组要熟悉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相关技术方案,重点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本辖区床位、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品等医疗资源储备工作。

已报告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省份,每日上午10时前向我委医政司报告每例确诊病例的病历摘要。需要国家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处 马旭东、付文豪

电 话:010-68792825、68792205

传 真:010-6879251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印发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08〕11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不得再购、建公有住房。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作,且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待遇的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领取住房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各种住房优惠待遇是指:
(一)集资建房(公助私建):即由单位向职工资助资金(包括用地或建筑材料)建造住房,并以职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解困房、廉价房:即购买由政府投资兴建、专门安排给住房困难户和侨房腾退户的、以补贴价格形式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三)购买配套价房:即购买经政府批准以成本价直接出售给个人的配套房(已向政府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房的不在此限);
(四)购买房改房:即购买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
(五)享受住房津贴:即由单位发给职工个人,以现金兑现的住房津贴;
(六)租住公房(含廉租房):即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包括单位周转房、集体宿舍及生活设施不完备的住房)。
第五条 退出租住公房且符合享受住房津贴条件的,从退出租住公房次月起,可申请领取住房津贴。
第六条 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分别按各自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但夫妻一方已享受过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住房优惠待遇的,双方均不能再领取住房津贴。
未享受过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住房优惠的干部、职工,与婚前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结婚后,未享受优惠待遇的一方可按政策申领住房津贴;结婚前已领取住房津贴的单身干部、职工,结婚后停止领取的,从本文下发之日次月起,恢复领取住房津贴,前后领取住房津贴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 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从批准当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八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或间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能向职工发放住房津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市级财政供养人员,每人每月按如下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一般干部职工350元,科级干部400元,处级干部450元,厅级干部500元。住房津贴按获批准领取之月的本人实际职级标准计发,其中前五年的住房津贴发放均不计算递增,从第六年起津贴标准每年递增10%。镇级财政供养人员津贴标准分三个类别的地区标准执行,有条件的二、三类镇区可执行高于本类地区的津贴标准(详见附件1《市镇住房津贴标准对照表》)。
第十条 被在职单位聘用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本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政工师、工人技师等),可参照相应的行政职级补贴标准,即初级职称350元、中级职称400元、高级职称450元。镇区则可按相应标准补贴。
第十一条 部队师团级及以上级别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职称标准领取住房津贴,营级(含营级)以下干部则按转业后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转业干部从部队转入新单位前的军龄可作本市连续工龄计算。
符合我市申领住房津贴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部队已领津贴的年限与地方应发津贴的年限合并计算。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部队领取住房津贴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应发放年限的,地方政府不再发放住房津贴;未满发放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津贴逐月发放至规定应发放年限止。
第十二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
第十三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本市其他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单位的,应办理住房津贴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续发住房津贴;如调动到未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单位的,不能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领取住房津贴的时间从审批同意发放住房津贴当月起至满15年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时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不计算递增,一次性领取5年的住房津贴,余下津贴则以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10%,分10年逐月领取。未领足15年住房津贴而离退休的,前5年不计算递增,从第6年开始可以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10%,逐月领取至满15年止。
第十六条 符合领取住房津贴条件且在本单位工作超过15年的,单位有经济能力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计递增一次性发给其15年的住房津贴。
第十七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离职(含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原单位应停发住房津贴;在领取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单位停发住房津贴。
第十八条 住房津贴的来源为单位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按财政供给体制解决:
(一)属市本级财政供给的,在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属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在镇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为切实保证住房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市、镇两级财政应将住房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在年度决算中具体列明每年住房津贴资金的支出情况。
住房津贴资金划转实行“分级划转、分级负责”,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审批后,市级财政供养单位由市财政局办理,镇区及其他单位按财政供给体制自行划转。市住房基金专户仍有余额的镇区及单位,经市房委办审批后送市财政局拨付;住房基金余额清零后,按财政供给体制分级划转。
第十九条 执行本细则的单位需将本单位《发放住房津贴方案》(镇区单位需由镇政府加具意见)报市房委办审批备案后,凭《住房津贴发放开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3)到承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支行)开设本单位住房津贴发放专户。
第二十条 职工领取住房津贴,必须由其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住房津贴申请表(表一)》(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细则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后,在《住房津贴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需经市人事局审核,镇级财政供养人员的申请需经所在镇党政办审核),连同《发放住房津贴名册(表二)》(见附件5)送主管部门复核,再按住房津贴的财政供给体制呈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住房津贴定向用于职工住房补贴,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发放津贴单位凭《发放住房津贴增减变动表(表四之一)》(见附件7)、《个人发放明细表》(见附件10)到承办银行为经审批符合发放住房津贴条件的人员开设个人住房津贴专户,再由津贴发放单位将应发之津贴按时存入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发利息,个人住房津贴专户内的本息为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向领取住房津贴的个人发放《住房津贴存折》和《住房津贴专用卡》,持卡人凭存折或专用卡在市建行各个储蓄网点或柜员机查询津贴余额和支取使用个人专户内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津贴发放单位每次发放住房津贴前应按《发放住房津贴明细表(表三)》(见附件6)将要发放的金额足额划入本单位住房津贴发放专户。
第二十五条 银行凭《发放住房津贴明细表(表三)》将职工个人本次应领取的住房津贴从单位的住房津贴发放专户分解划入职工个人的住房津贴专户内。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细则的单位若有领取津贴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填制《发放住房津贴增减变动表(表四)》(见附件7、8),报市房委办审批后按财政供给体制报本级财政部门,到承办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支取个人专户内的住房津贴余额,未发放的津贴可从银行逐月领取:
(一)以一次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
(三)租用私房的;
(四)自建住房的;
(五)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六)经批准离职或离退休的;
(七)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死亡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其住房津贴帐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津贴时,应填报《提取住房津贴申请表(表五)》(见附件9)并附有关资料,经津贴发放单位审核后,送市房委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执行本细则的单位必须对申请人享受住房津贴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单位必须建立个人的住房档案,将个人已享受的各种住房福利记入其人事档案中。职工个人在申领住房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当事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的住房津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委办核准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有关表格格式可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www.zsfdc.gov.cn)下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1997〕124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住房改革的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市镇住房津贴标准对照表
2、住房津贴开户(备案)登记表(市级财政供养单位)
3、住房津贴开户(备案)登记表(非市级财政供养单位)
4、住房津贴申请表(表一)
5、发放住房津贴名册(表二)
6、发放住房津贴明细表(表三)
7、发放住房津贴增减变动表(表四之一)
8、发放住房津贴增减变动表(表四之二)
9、提取住房津贴申请表(表五)
10、个人发放明细表

附件1:

市 镇 住 房 津 贴 标 准 对 照 表
职别 市镇区类 津贴标准(元)
厅级 市级及一类地区 500
二类地区 350
三类地区 250
处级 市级及一类地区 450
二类地区 315
三类地区 225
科级 市级及一类地区 400
二类地区 280
三类地区 200
一般干部 市级及一类地区 350
二类地区 245
三类地区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