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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时间:2024-07-12 13:1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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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3 号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于2012年
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
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
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
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
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
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
克运动的发展。
  第七条 组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
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
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
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

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

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
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
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

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
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
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
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
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
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
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求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
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 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在推动项目总监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总监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总监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总监职责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七)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四条 本市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注册在本企业的在职监理人员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系统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经各级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
外地进杭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市区的项目总监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数据库,经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委托市建管站发放IC卡。
第十五条 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IC卡发放时记录了相应监理人员的基础资料信息,是该监理人员开展总监市场活动的依据。IC卡应由监理人员自行保管,在从事总监活动时,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六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等发生变更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数据库,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项目总监调离或调入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办理增减手续,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参加投标,在企业报名时应同时交验拟派项目总监的IC卡(使用网上报名的或自助报名时,在企业报名时需同时填报项目总监IC卡号);开标时,项目总监应携带IC卡到场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交验IC卡。
第十九条 在监理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监理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和项目总监的IC卡、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由市招标办负责核查项目总监的资格、在监业务量、到岗承诺等,并将中标工程项目(项目总监)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标的监理企业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项目总监IC卡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当监理项目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总监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时,监理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后可更换项目总监;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
总监因特殊原因离开原监理单位的,应先办理注册变更,申请将原注册证书注销或办妥注册变更手续后,监理单位方能到招标办办理原工程总监的更换;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根据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让该工程的总监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若再次中标且该总监承担的业务量已满的,监理单位应办理未开工工程总监的更换。
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必须到市招标办办理更换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并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备案。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同样必须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因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当项目总监完成工程项目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销号手续。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市质安监总站确认后,可提前凭有关证明材料,持IC卡到市招标办办理销号,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市招标办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个人不得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IC卡。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总监投标过程中的监管和检查。

四、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实行项目总监记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操作,作为项目总监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总监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录入信用数据库,并接受被扣分者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建委负责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记分记录进行汇总,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或自履行项目监理合同之日起到12月31日。每位项目总监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给该总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该总监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学习,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监强化培训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监理企业更换项目总监,该监理工程师两年内不得在杭州担任项目总监职务。同时,外地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还由市建设委员会将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2月 1 日起实施。《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建市[2004]315号)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公布《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06-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薄 熙 来
署长 牟 新 生
二○○六年八月一日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

  第三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

  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

  以前款规定的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批件》,应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许可申请书;
  (二)拟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包括所含型号)、生产国和生产商的说明;
  (三)出口用途、报关口岸、进口国(地区)的情况说明;
  (四)出口经营者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保证文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商务部收到齐备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审查时限内,颁发《出口许可批件》。

  《出口许可批件》应包括载明出口经营者、海关监管方式、进口国(地区)、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编码(包括所含型号)、批件有效期和报关口岸(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 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

  第七条 海关凭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许可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一并归档。《出口许可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其在该《出口许可批件》项下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九条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出口经营者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商务部抽查。

  第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其《出口许可批件》,并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批件》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的出口经营活动。

  出口经营者违反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出口许可批件》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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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产批[200×]××号


商务部关于批准××公司出口××(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可于××年××月××日前,在××(报关口岸),以"××"(代码:××)海关监管方式,从事向××国家(地区)出口××(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编码、型号)的经营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在本批件有效期截止后三十日内将从事出口的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产业司)。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