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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0:0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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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绩效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概、预、结、决算的编审

  第七条 概、预、结、决算的编审是政府决策、项目招标、工程价款支付、资产转固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概、预、结决算的编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定,作为工程招标依据;建设项目凡属审计部门确定为审计项目的,项目结、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其余由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决算批复由财政部门负责,作为固定资产移交依据。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按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及年度使用资金计划。建设项目属政府采购资金安排的,按要求实施采购。

  (二)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待摊投资费用后,根据建安投资金额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

  (三)未经政府批准并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财政一律不得受理各类评审;财政部门评审中发现工程超概算的,一律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设计调整。

  (四)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擅自调整经发改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结算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出,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三)招标文件暂列金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留有其他报价缺口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项目结(决)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没有列入目录的,应根据设备、货物材料的特征,以节约政府投资,保证质量为前提,采用工程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且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后9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的决算批文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投资,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对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负责项目建设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发改、行业主管等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重点监督: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概算、预、结、决算管理规定。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标准。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工程暂列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套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合同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合同签定前,建设单位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决)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三)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重大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备案的通知》(德办发〔2010〕95号)的规定,将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规模。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及规模,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建设并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制度。合同价格严格按中标价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以下的原则进行变更。

  (一)在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的5%)额度内的:

  1.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在现场办公会议上,会同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各方提出意见,由业主做出决定,形成书面文件;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

  2.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万元),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由市财政牵头召集监察、审计、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形成相关纪要,市财政根据纪要精神下达变更通知书。

  3.单次工程变更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超过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的5%)额度的,所有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未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而“先实施、后申报”的,市财政不得受理,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四)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工程变更上级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累计金额大于合同金额3%的,须在德阳建设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和审计跟踪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建立并执行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政监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做书面报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监管员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四)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实行全程跟踪制度。

  第十九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合同金额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政监管员的,申请报告需经财政监管员同意后才能报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部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出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

  (二)对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超预算监管。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提出意见,并报请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专项检查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一)市监察局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及概、预、结、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进行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牵头负责对工程变更问题的审查。

  (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或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政重大项目监管员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失误造成质量不符合要求和增加投资的,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编制、审核、评估、中介服务等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执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单位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向其工商注册地负责其资质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发改、监察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加强统一法人管理,监督各级行行长(总经理、主任)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总行决定建立对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制度,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行长任期责任稽核是一项常规性的稽核工作制度,是对各级行行长任职一定年限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长离任稽核是对即将离任的行长在任职期间的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对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评价和结论进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
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实行下审一级的工作制度。总行负责对一级分行行长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稽核。各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分别负责对所辖分支行行长(总经理、主任)的稽核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被稽核行长的责任履行情况、任职期内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等作出评价和结论。稽核人员必须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五条 行长在任职期间内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金融法规以及上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第六条 在行长任职期内综合评价指标是否得到提高,年度各项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完成情况,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有效。
第七条 行长在任职期内有无违法违规经营,对前任行长遗留问题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第八条 行长在任职期内本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规合理。有无经营管理不善、铺张浪费、乱摊成本、乱上基建等问题;有无因渎职失职给中国农业银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九条 行长在任职期内有无超越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重点检查在资金计划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结算业务管理、外汇业务等方面有无超越权限的行为。
第十条 行长在任职期内,本行业务经营反映的数字、报表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假账、假表、假数字以及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现象。

第三章 稽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实行周期循环制度,原则上任期2~3年要进行一次责任稽核;行长离任稽核原则上在离任前实施。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报经行党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稽核项目确定后,稽核部门要制定稽核方案,组成稽核工作组,并在进驻前三日内向被稽核行长所在单位传寄稽核通知书。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组实施现场稽核时,要听取或审阅被稽核行长任职期内的述职报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根据稽核工作制度,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表以及前期稽核报告和外部稽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稽核工作组要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对需要取证的材料,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调查要有笔录,实物要有照片,并作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工作组应该认真听取被稽核行长的申述和说明,对提出的异议要及时核实
,并按规定由被稽核行长在工作底稿上签字。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工作组要向派出行党组进行汇报,并提交行长任期责任稽核(离任稽核)意见书,对行长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稽核意见书同时送达被稽核行长本人,如被稽核人对稽核组的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意见书15日内,向原稽核行稽核部门申
请复议。
第十六条 稽核意见书由派出行的总稽核签发,送派出行党组及人事部门,并进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规行为,稽核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稽核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将稽核通知书、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意见书等资料归档,专夹保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对于在稽核中发现问题后如何认定被稽核行长的责任,可按责任管理权限归属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业务部门及分管行长提出的正确意见,由此造成的工作上的责任问题,行长应负直接责任。对于由行长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
现的工作责任问题,行长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行长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造成的工作责任问题,行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稽核时对行长的责任认定,应划分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对遗留性问题要正确区分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遗留性问题的形成责任应由前任行长负责,而解决责任一般应由本责任期的行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稽核中发现的责任问题,要分清是前任行长责任还是现任行长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实事求是地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稽核结束后,对行长在任职期内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或给国家和银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要向派出行党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客观公正,可以逐步推广稽核期间的行长强制休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实行永久责任制度,对稽核确认的被稽核行长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论当事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永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副行长、直属单位正副总经理、基层处所正副主任、管理学院正副院长、境外机构副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农银发[1995]149号《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5月5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出版社:
根据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87)审综字第79号《关于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制订了“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根据审计署(87)审行字第4号《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和(87)审综字第79号《关于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
一、定期审计的目的。
开展定期审计工作,是我局内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一项新的尝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审计监督,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会人员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贯彻增收节支,历行节约,勤俭办事,计划使用的原则;防止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问题,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局海洋工作的发展和各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定期审计的依据和要求。
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以及国办发(1987)20号、审计署(87)审行字4号和部、委、署、局有关规章制度等都是审计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工作要围绕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支持改革,树立为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服务的思想;要帮助被审单位,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人员要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为本单位当家理财把好关,站好岗。
三、定期审计的范围。
国家海洋局财务一、二、三级预算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1.本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工作实际需要,是否合理合法和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预算外资金收支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3.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奖金的提取、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4.海洋业务费是否按计划拨款使用。
5.其它费用支出(公务费、离退休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专控商品购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7.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8.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和损公肥私等违纪行为。
五、定期审计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确定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二级预算单位每季一次,三级预算单位每月一次。必要时,审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审。
六、定期审计的方式。
凡接受定期审计的单位,在每月(季)终了十日内,将上月(季)帐簿、凭证、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等,按时送交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于五日内审计完毕。必要时,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就地审计。
七、定期审计的分级负责制。
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经局审计室审签后,报审计署审计。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由局、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审计员负责,以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审计员审签为主,局审计室进行不定期的抽审。
八、定期审计的处理
各单位定期审计,发现遵守财经纪律好的要给予鼓励;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处理。处理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凡本单位自审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从宽;局抽审时发现的问题,处理从严;如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察的,该移交保卫部门处理。
九、定期审计保障措施
为保证局定期审计暂行办法的实施,各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对于拒绝、阻碍定期审计工作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较多的单位,除建议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外,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拒审单位,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可函告银行和上级财务部门停拨或减少本月用款。
2.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函告银行和上级财务部门冻结银行存款。
3.不合理开支,限期追回,违反专控商品报批程序的没收专控商品。 “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