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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食品药品行业开展“讲诚信 保质量 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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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食品药品行业开展“讲诚信 保质量 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食品药品行业开展“讲诚信 保质量 树新风”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1号)要求,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不正之风,决定在全国食品药品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出现的问题乳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眼科假药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反映出一些企业和生产者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诚信道德滑坡,不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也严重破坏了行业的公众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食品药品行业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提升企业自身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高行业综合素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行业组织要切实提高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下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食品药品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推动企业学法遵法守法,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全行业牢固树立企业诚实守信、产品质量第一、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的行业新风,不断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的发展环境,维护和发展食品药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局面。
  
  二、“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主要内容
  
  (一)讲诚信,推进诚信建设,建立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诚实守信是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1]138号)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地方诚信建设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协同推进工作的局面。加强对行业、企业的指导,完善诚信建设法规制度,搭建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级食品药品行业组织要按相关部门要求,以加强质量诚信为核心,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诚信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2011年指导全国4000家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按标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对400家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试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基础,增强责任意识,完善诚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自身的诚信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二)保质量,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行业组织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组织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普法和诚信教育,加强全员质量管理培训,增强职工守法遵章和诚信意识,树立生产者第一责任人理念。二是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提升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能力,严把原(辅)料入口关,建立健全原(辅)料查验制度,健全进货台帐和记录保存制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和存放保管;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检验责任,完善检验手段,确保生产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三是规范产品存储流通环节质量管理。督促企业严格产品进出库登记管理,实行库房产品定置存放管理,严格库存产品标识管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完善可追溯系统,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实施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动落实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制度。四是完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机制。督促企业内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管理自查、产品自检、问题自纠工作。通过制度建设,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预先化解质量安全风险,把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消除在企业内部。五是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整顿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善食品药品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净化食品药品市场。
  
  (三)树新风,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行业良好诚信氛围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普法和诚信宣传教育力度,树立诚实守信典型,带动行业形成良好风气。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知识及诚信建设开展情况,及时交流试点工作经验。二是鼓励和指导食品药品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法制和质量安全教育,举办诚信评比、演讲、承诺、宣誓等活动,促进企业形成以守法、履职、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三是要加大诚信标准培训力度。全面落实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培训指导计划,大力开展行业诚信标准宣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片组织完成全国31个省(区、市)及部分城市的诚信体系建设培训。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正确引导新闻宣传,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同时,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净化舆论环境,营造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充分认识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对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今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措施载体。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行业组织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制订好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要把推动企业学法遵法守法,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全行业牢固树立“企业诚实守信,产品质量第一,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的行业新风作为这次活动的目标,以“加强企业自身法制管理,建立以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的诚信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的发展环境”为这次活动的重点。通过提高认识,更新理念,完善管理,树立新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行业食品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开展这次活动带来的实效。
  
  (三)广泛动员,营造氛围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活动宣传,广泛深入报道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要充分发挥各级食品药品行业组织的作用,全方位发动企业积极参加“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2011年“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工作方案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电话:010-68205669、68205639
  
  传 真:010-66017178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2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26亿元,其中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1亿元、18亿元、15亿元、6亿元、21亿元、20亿元、7亿元、18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日招标,11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11月19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126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投标标位限定。每一承销机构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五)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承销机构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机构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区、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国债登记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机构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15日至11月1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0年11月17日前(含11月17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河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河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账  号:03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21020015

  (二)内蒙古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0001

  (三)辽宁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辽宁省财政厅

  收 款 人:辽宁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

  账  号:06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21001018

  (四)大连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大连市财政局

  收 款 人:大连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大连市分库

  账  号:350100000003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22002115

  (五)黑龙江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黑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61000001

  (六)浙江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

  账  号:11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331011119

  (七)宁波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宁波市财政库款

  收 款 人:宁波市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账  号:271000001

  汇入行行号:011332000000

  (八)山东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山东省财政厅

  收 款 人:山东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451000006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部门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0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34号)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1.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difangzhengfuzhaiquan/201011/P020101109343469333755.doc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特制定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及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或民营科技类条件的科技型项目;从事与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科研、生产、服务、管理及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产业型项目;企业年度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本企业年度总产值的50%以上(含50%)的出口创汇型项目,投产后4年内,市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名牌、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4年内,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财政部门连续2年将其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按标准建设厂房,交付使用不收租金满一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自建设之日起该企业3年内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土地出让金(基准地价)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六)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法律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同等额度的资金扶持,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七)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当年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十一)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 二、土地使用标准 (一)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工业用地20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3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住宅用地24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9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商服用地320元/平方米,其中:市财政部门补贴150元/平方米,使用年限40年。 (二)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工业用地463元/平方米,住宅用地960元/平方米,商服用地1174元/平方米。 (三)属于国家划拔用地目录进区建设的项目实行划拔。 (四)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用地面积,按其计划建设投资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投资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1000万元,预计年销售额平均每万平方米占地不低于2000万元进行控制。 (五)项目选址审定后内资项目60个工作日内,外资项目9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项目选址自动失效;进区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取消合同,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安排其它项目。 三、项目性质认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我市鼓励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装备制造业基地、重化工业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和能源、造纸、医药、纺织、电子信息、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工业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计委、农委、经贸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三型”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认定;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国名牌、黑龙江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分别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农委、科技局等认定; (四)新建项目投产后,按其总占地面积平均每万平方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万元,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认定; (五)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大的进区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认定。 四、其它 (一)上述优惠政策除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能共享本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市政府齐政发〔2003〕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