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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4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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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

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请示;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其它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部门申报材料后,应将材料交由市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材料或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认为行政审批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结果。

第六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法制办出具同意新增、调整或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意见书,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申报部门将项目调整情况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在行政审批公告栏和审批业务办理网络上对项目进行调整。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监督,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各区县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等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1998年11月27日)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价,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
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级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全省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这符合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为此,首先在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进行试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在地沈阳市设立辽宁省电力公司,将黑龙江省、吉林省电力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
三、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电力资源分布不平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加快实施全国电网联网。为便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和全国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将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事业部。
为充分利用南方电网(包括广东、贵州、云南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电力资源,实施国务院确定的“西电东送”战略,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的协调作用,促进南方电网的发展,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实行厂网分开,其电网部分进行资产重组后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由国家
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电厂独立运作。
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加强对境外公司的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撤销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将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网和城市电网改造、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电力管理的城乡一体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有关文件的精神,与有关部
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具体组织实施。
五、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向子公司收取资产收益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规定,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向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作为再投资的资本金。为进一步规范母子公司的权益关系,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起停止对子公司收取折旧费,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由国家电力公
司制订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水平。
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体制转换期间,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做到供电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