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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1:4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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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半导体照明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半导体照明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7/W020120711515036409191.pdf


                               科技部
                              2012年7月3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教发〔2008〕1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7号)和《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有效规范学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随来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城区(含县城)居住的农村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到我市就读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随在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暂住、拟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证明。

  第五条 自愿到民办中小学校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按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申请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小学毕业的,可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就读,对口初中容纳不下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就学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具体办法按《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和杂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第九条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掌握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一步规范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农业机械化、渔业和农垦系统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伺、生产区域以丫及在其他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原因飞造成人身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农业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从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没有所属单位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凡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农业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有关单位(其中:农机、渔船、草原火灾和雪灾事故分别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其他事故报行业主管司局)。

第六条 非工作时间,凡发生农业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也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中:农机事故、渔船事故、草原火灾和雪灾事故分别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其它事故报农业部值班室。农业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通知行业主管司局。

第七条 农业部有关单位接到农业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事故报告后,还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行业主管司局。

接到农业生产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情况报告后,农业部有关单位要及时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农业部主管部领导和国务院。

第八条 农业部机关司局和部属在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农业部办公厅,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办公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主管部领导和属地主管部门。部属京外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属地主管部门,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草原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分别负责农机、渔船事故及草原火灾、雪灾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06)26号)要求上报,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04)14号)和《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补充通知》(农人发〔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