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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8:5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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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部属各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抓好“两节”及春运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提早准备、周密部署、细致安排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针对“两节”和春运期间学生流、务工流、探亲流的特点,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每一天、每个环节。

二、加强预防预控,做好雨雪降温天气应对工作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做好雪灾和强降温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发布道路水路通行情况和预警信息;加强安全监管与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加强对道路和通航水域的巡查,为公众出行和船舶航行提供安全保障;做好北方港口航道防冰、破冰准备工作,保障航道畅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和重点物资运输;加强冰冻雨雪天气道路的疏导和抢通保通工作,做好滞留旅客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提前部署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积极应对灾害性天气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抓好源头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把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准入关,要强化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船舶船员、危险品运输作业人员、交通运输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等从业资格的检查,强化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四客一危”船舶技术状况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要督促企业开展拉网式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督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四、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要强化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监管不缺位、没有漏洞。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五加强”:一是加强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客运站的安全督查,特别是加强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确保“三关一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水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监管,强化对渡船渡口和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群岛、长江沿线等地区客滚运输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船、码头和接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对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稳定;四是加强对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重点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爆炸、起重伤害、冒顶、触电等事故发生;五是加强客滚船、旅游船、在建施工项目、办公场所和客运站场的消防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

五、加强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两节”及春运期间的假期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交通运输各部门要保持救助应急车辆、船舶、飞机处于良好状态,靠前安排待命值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要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决不允许出现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如发生此类现象,将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
199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与各地教育、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对全国检察系统举办的《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全面的复查清理,现复查验收工作已圆满结束。
实践证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符合现阶段检察机关特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干部教育形式。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以及全国检察干部专业素质实际状况,决定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开展《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性质和实施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干部进行检察工作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是达到检察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相当于大专层次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的基本依据之一。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在全国检察系统范围内实行,并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适用有效。
二、学习对象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必须是检察机关的在职干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具有一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者;
2.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和相当于助理检察员职级的研究人员;
3.年龄在35岁以上,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专业工龄,工作与检察业务密切联系的管理干部。
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或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对专业证书学员年龄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审批程序
举办《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办班申请,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四、招生办法
报名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检察干部,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人民检察院人事、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后参加文化考核。考核科目为:语文、政治。
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再参加文化考核。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应就每期专业证书班的招生拟定计划,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由该局拟定全国检察系统《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招生计划,经商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同意后执行,并抄送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要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办班规模进行宏观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入学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五、承办院校及办学形式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承办。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分为全脱产(学习期限为一年)和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期限至少一年半)形式。
六、教学计划与教学管理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制定,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对教学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教学进行指导。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学班可委托省级检察院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听课、辅导、考核、补课、作业、考试、考勤等教学环节进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在有关的地、州、市级检察院设置培训工作站,负责组织学习和辅导工作。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实行统一考试。考题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命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审查。监考、阅卷、考场组织等工作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与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商定。
参加《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学习的学员,每门课程结束须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单科合格证明”。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
取得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单科合格证明,且该合格科目与《法律(检察)专业证书》课程相同者,或曾取得《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单科合格证明的,可免修免考该科目。
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应对各地教学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七、结业与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每门课程考试及格,并经审查合格者,即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检察)专业证书》。
《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局统一印制,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盖印,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验印后,由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颁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学员结业名册报当地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八、为了使《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育得到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和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法律(检察)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防止乱办、办滥。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的请示》(新劳社
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
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