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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时间:2024-07-02 14:1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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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规定。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计划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的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七条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报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消防、档案、财政、审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组织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卫生、消防设施和工程质量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已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齐全;
(五)编写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遵循精简、效能、节约、服务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将竣工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二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应当出具初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验报告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三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核定新增固定资产数额,考核实际生产能力,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试生产阶段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试生产阶段为三个月,其中属引进境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为六个月。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排试用时间。
第十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收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并能够正常生产、使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分期、分批进行中间验收后先交付试生产、使用整个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建设的修改、调整文件。
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除按照上款规定执行外,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修改、调整部分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因修改、调整建设项目内容所增加的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生产设施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建成,能满足批量生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并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达到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三)生产工艺、人员培训、各项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与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图纸建成,符合有关法规要求,能够与生产线同时投入使用;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部分建成,能满足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七)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齐全。
第二十一条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三)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图齐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零星土建设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办理;期满仍不申请办理的,每逾期一个月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正式生产使用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已骗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宣布无效,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71号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今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今第192号),我委正在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 116号)和产权登记软件进行修订。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期间,应按照现行规定,认真做好日常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等产权登记工作。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工作交接,做到产权登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2003年度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暂不进行,待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后,与换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一并进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综[2001]7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计量收费项目及计量收费标准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4号)收悉。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和增加计量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调整的计量收费项目
(一)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1991]323号)中规定的“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并入“计量标准考核费”项目中。
(二)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532号)中规定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申请费”、“样机试验费”和“技术报告审查费(包括证书费)”,调整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
(三)取消“索赔期仲裁检定费”,将“仲裁检定费”并入“计量检定收费”项目中。
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依法受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等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授权申请,并进行技术及管理能力考核时,可以对申请单位收取计量授权考核费。
(二)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制造标准物质的单位进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四)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计量考评员和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进行考核时,可以收取考核费;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考评员证书》和《计量检定员证书》时,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保留的计量收费项目
除上述调整和增加的计量收费项目外,保留现行计量收费项目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费、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费、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费、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
四、上述调整、增加和保留的计量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收费单位在执收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计量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上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