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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5:5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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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 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管部门;
(三)收费审批机关;
(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 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 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 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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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交通系统 │ │ │ │
────┼─────────┼──────┼─────────┼──┼─────
1 │车辆购置附加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 │港口成设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3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4 │公路运输管理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5 │公路养路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6 │水上危险货物监督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管理费 │ │ │ │
────┼─────────┼──────┼─────────┼──┼─────
7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信用证书费 │ │ │ │
────┼─────────┼──────┼─────────┼──┼─────
8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保险或其它财务保 │ │ │ │
│证证书费 │ │ │ │
────┼─────────┼──────┼─────────┼──┼─────
9 │废钢船登记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0 │在港期租船证明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1 │海事调解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2 │海事签证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3 │乡镇船舶管理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4 │船舶港务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5 │内河航道养护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6 │过渡费 │ 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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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工商系统 │ │ │ │
17 │企业(含个体工商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户)登记费 │ │ │ │
────┼─────────┼──────┼─────────┼──┼─────
18 │商标注册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19 │广告经营企业注册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20 │经济合同管理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2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3 │公司公告费(含企 │国家工商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业法人) │ │ │ │
────┼─────────┼──────┼─────────┼──┼─────
24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劳动系统 │ │ │ │
────┼─────────┼──────┼─────────┼──┼─────
25 │援外职工劳动保险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明书手续费 │ │ │ │
────┼─────────┼──────┼─────────┼──┼─────
26 │劳动合同签证收费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7 │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28 │乡镇矿厂安全资格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审核管理费 │ │ │ │
────┼─────────┼──────┼─────────┼──┼─────
29 │乡镇矿长安全资格 │劳动人事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审核管理费 │ │ │ │
────┼─────────┼──────┼─────────┼──┼─────
30 │劳动力登记费 │省劳动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1 │劳动服务企业管理 │省劳动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出版系统 │ │ │ │
────┴─────────┴──────┴─────────┴──┴─────

(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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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32 │报刊登记费 │国家新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出版署 │ │ │
────┼─────────┼──────┼─────────┼──┼─────
│ 外事系统 │ │ │ │
────┼─────────┼──────┼─────────┼──┼─────
33 │出国护照手续费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4 │护照成本费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35 │代办外国签证劳务 │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36 │开具各种出国(境)│省外事办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明费 │ │ │ │
────┼─────────┼──────┼─────────┼──┼─────
│ 旅游系统 │ │ │ │
────┼─────────┼──────┼─────────┼──┼─────
37 │代办出国签证费 │国家旅游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贸促会 │ │ │ │
────┼─────────┼──────┼─────────┼──┼─────
38 │对外贸易仲裁手续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贸促会 │ │ │
────┼─────────┼──────┼─────────┼──┼─────
39 │海事仲裁手续费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贸促会 │ │ │
────┼─────────┼──────┼─────────┼──┼─────
40 │签发货款原产地证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明书费 │贸促会 │ │ │
────┼─────────┼──────┼─────────┼──┼─────
41 │商标注册及其他文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件认证费 │贸促会 │ │ │
────┼─────────┼──────┼─────────┼──┼─────
42 │进出口商标注册代 │中国国际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理费 │贸促会 │ │ │
────┼─────────┼──────┼─────────┼──┼─────
│ 计委系统 │ │ │ │
────┼─────────┼──────┼─────────┼──┼─────
43 │优秀工程设计奖申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报费 │ │ │ │
────┼─────────┼──────┼─────────┼──┼─────
44 │优秀工程勘察奖申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报费 │ │ │ │
────┼─────────┼──────┼─────────┼──┼─────
45 │工程勘察和设计证 │国家计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书费 │ │ │ │
────┴─────────┴──────┴─────────┴──┴─────

(续三)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计量系统 │ │ │ │
────┼─────────┼──────┼─────────┼──┼─────
4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的计量认证费 │ │ │ │
────┼─────────┼──────┼─────────┼──┼─────
47 │一级计量定级升级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考核发证费 │ │ │ │
────┼─────────┼──────┼─────────┼──┼─────
48 │制造修理器具许可 │国家计量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费 │ │ │ │
────┼─────────┼──────┼─────────┼──┼─────
│ 经委系统 │ │ │ │
────┼─────────┼──────┼─────────┼──┼─────
49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 │全国工业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许可证审查检验费 │品生产许可 │ │ │
│ │证办公室 │ │ │
────┼─────────┼──────┼─────────┼──┼─────
│ 公安系统 │ │ │ │
────┼─────────┼──────┼─────────┼──┼─────
50 │运带骨灰、灵柩出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境许可证 │ │ │ │
────┼─────────┼──────┼─────────┼──┼─────
51 │外国人外籍化人办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理签证证件费 │ │ │ │
────┼─────────┼──────┼─────────┼──┼─────
52 │公民申请出入境及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件费 │ │ │ │
────┼─────────┼──────┼─────────┼──┼─────
53 │加入或退出中国国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籍手续费 │ │ │ │
────┼─────────┼──────┼─────────┼──┼─────
54 │交通监理规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55 │枪支、爆炸物品及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犬类管理证照费 │ │ │ │
────┼─────────┼──────┼─────────┼──┼─────
56 │户籍管理、证照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57 │经济民警着装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58 │通讯防范设备证照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工本费 │ │ │ │
────┼─────────┼──────┼─────────┼──┼─────
59 │保安公司服务收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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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60 │消防器材装备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61 │消防产品管理费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62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检验费 │ │ │ │
────┼─────────┼──────┼─────────┼──┼─────
63 │专职消防服装管理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64 │省外消防产品准销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审验费 │ │ │ │
────┼─────────┼──────┼─────────┼──┼─────
65 │消防自动系统工程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施工资格审查费 │ │ │ │
────┼─────────┼──────┼─────────┼──┼─────
66 │中国公民及外国人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出入境管理收费 │ │ │ │
────┼─────────┼──────┼─────────┼──┼─────
67 │签发台湾同胞旅行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明手续费 │ │ │ │
────┼─────────┼──────┼─────────┼──┼─────
68 │外国人签证、证件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69 │公安被装管理费 │公安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农业系统 │ │ │ │
────┼─────────┼──────┼─────────┼──┼─────
70 │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1 │经济作物生产技术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改进费 │ │ │ │
────┼─────────┼──────┼─────────┼──┼─────
72 │兽药试验登记费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3 │申请试验农药登记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74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75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更登记费 │ │ │ │
────┼─────────┼──────┼─────────┼──┼─────
76 │渔业船舶损坏处理 │农牧渔业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续五)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土地系统 │ │ │ │
────┼─────────┼──────┼─────────┼──┼─────
77 │征用土地管理费 │国家土地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78 │土地登记费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79 │土地勘丈费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80 │土地使用证书工本 │省土地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卫生系统 │ │ │ │
────┼─────────┼──────┼─────────┼──┼─────
81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 │卫生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生检疫签证费 │ │ │ │
────┼─────────┼──────┼─────────┼──┼─────
82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3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4 │卫生专业培训结业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书工本费 │ │ │ │
────┼─────────┼──────┼─────────┼──┼─────
85 │医院药品制剂许可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审批手续费 │ │ │ │
────┼─────────┼──────┼─────────┼──┼─────
86 │个体医生开业申请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登记考核费 │ │ │ │
────┼─────────┼──────┼─────────┼──┼─────
87 │个体行医许可证工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本费 │ │ │ │
────┼─────────┼──────┼─────────┼──┼─────
88 │社会办医注册审核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发证费 │ │ │ │
────┼─────────┼──────┼─────────┼──┼─────
89 │干部保健验证、核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证费 │ │ │ │
────┼─────────┼──────┼─────────┼──┼─────
90 │补(核)发中医(药│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学徒出师证书费 │ │ │ │
────┼─────────┼──────┼─────────┼──┼─────
91 │食品卫生许可证收 │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 地矿系统 │ │ │ │
────┴─────────┴──────┴─────────┴──┴─────

(续六)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92 │矿产资源勘查登 │地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记、证书费 │ │ │ │
────┼─────────┼──────┼─────────┼──┼─────
93 │采矿登记费 │地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94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 │省地矿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矿资源补偿费 │ │ │ │
────┼─────────┼──────┼─────────┼──┼─────
95 │乡镇集体及个体采 │省地矿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矿登记费 │ │ │ │
────┼─────────┼──────┼─────────┼──┼─────
│ 外汇管理系统 │ │ │ │
────┼─────────┼──────┼─────────┼──┼─────
96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国家外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费 │管理局 │ │ │
────┼─────────┼──────┼─────────┼──┼─────
│ 烟草专卖系统 │ │ │ │
────┼─────────┼──────┼─────────┼──┼─────
97 │各类烟草专卖许可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收费 │专卖局 │ │ │
────┼─────────┼──────┼─────────┼──┼─────
98 │烟草专卖企业年检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收费 │专卖局 │ │ │
────┼─────────┼──────┼─────────┼──┼─────
99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 │国家烟草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收费 │专卖局 │ │ │
────┼─────────┼──────┼─────────┼──┼─────
│ 文化系统 │ │ │ │
────┼─────────┼──────┼─────────┼──┼─────
100 │省外剧团演出管理 │省文化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 │ │ │
────┼─────────┼──────┼─────────┼──┼─────
101 │文艺演出团体(个 │省文化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人)演出许可证 │ │ │ │
────┼─────────┼──────┼─────────┼──┼─────
│ 民政系统 │ │ │ │
────┼─────────┼──────┼─────────┼──┼─────
102 │结婚、离婚、复婚 │省民政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登记收费 │ │ │ │
────┼─────────┼──────┼─────────┼──┼─────
103 │社团登记收费 │民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 税务系统 │ │ │ │
────┼─────────┼──────┼─────────┼──┼─────
104 │税务登记证书费 │省税务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续七)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物价系统 │ │ │ │
────┼─────────┼──────┼─────────┼──┼─────
105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106 │收费年审管理费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财政系统 │ │ │ │
────┼─────────┼──────┼─────────┼──┼─────
107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用收款票据工本费 │ │ │ │
────┼─────────┼──────┼─────────┼──┼─────
│ 城建系统 │ │ │ │
────┼─────────┼──────┼─────────┼──┼─────
108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 │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理费 │ │ │ │
────┼─────────┼──────┼─────────┼──┼─────
109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国家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 │ │ │
────┼─────────┼──────┼─────────┼──┼─────
110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国家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证书工本费 │ │ │ │
────┼─────────┼──────┼─────────┼──┼─────
│ 乡镇管理系统 │ │ │ │
────┼─────────┼──────┼─────────┼──┼─────
111 │城区集体企业管理 │省乡镇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局 │ │ │
────┼─────────┼──────┼─────────┼──┼─────
112 │乡镇集体企业管理 │省乡镇企业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费 │局 │ │ │
────┼─────────┼──────┼─────────┼──┼─────
│ 民航系统 │ │ │ │
────┼─────────┼──────┼─────────┼──┼─────
113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 │中国民航总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费 │局 │ │ │
────┼─────────┼──────┼─────────┼──┼─────
│ 农机系统 │ │ │ │
────┼─────────┼──────┼─────────┼──┼─────
114 │农机监理规费 │省农机局 │省物价局、财政部 │全省│
────┴─────────┴──────┴─────────┴──┴─────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事业性收费)
───┬────────────┬────────┬───────────┬──┬─────
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
│ 教育系统 │ │ │ │
───┼────────────┼────────┼───────────┼──┼─────
1│高校干部专修科、 │ │ │ │
│干部职工中专班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训费 │ │ │ │
───┼────────────┼────────┼───────────┼──┼─────
2│高校、中专学校委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托培养学生费 │ │ │ │
───┼────────────┼────────┼───────────┼──┼─────
3│高校、中专学校委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托培养学生基建投 │ │ │ │
│资费 │ │ │ │
───┼────────────┼────────┼───────────┼──┼─────
4│短期进修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
5│函授、夜大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6│短期职大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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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播电视大学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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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播电视专中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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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等学校自费生学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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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委托培训研究生学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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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人中专学校招生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收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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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成人高校招生收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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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研究生招生报名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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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普通高校学生学杂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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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普通高校招生收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
16│普通中专学校招生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收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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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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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收 费 项 目 │ 主管部门 │ 审 批 机 关 │管理│ 备注
号 │ │ │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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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系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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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小学学杂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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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自学考试收费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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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社会力量办学学费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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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高校、中专学校专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业证书班学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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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自费来华外国留学 │ 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生收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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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系统内专业技术培 │ 有关厅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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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职业高中、职业中 │ 省教委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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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委):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相应增加了公路、水路客货运输成本。各级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把调价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08]209号)规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不作调整,出租车价格暂不调整。各地要坚决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价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变相提高运价。
二、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4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力做好城市出租车油价补贴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城市公交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新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继续将城市出租车列为补贴对象并加大补贴力度,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40%;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由55%提高到65%。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在出租车行业暂不调整运价期间,全额补贴出租车经营者,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按规定时限足额发放到直接经营者手中。
三、适当疏导运价矛盾。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路客运(不含农村道路客运),可采取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出台或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形式合理疏导运价矛盾。尚未建立相关交通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要抓紧建立联动机制;已经建立了联动机制的地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联动机制做进一步完善。安排运价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严禁超过油价上调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能够在现行运价水平内消化成本增支的,可暂不上调运价。要通过成本监审等措施,督促经营者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在合理成本范围内,经营企业也要尽量消化增支因素。各地调整运价,要注意把握节奏,尽量错开出台时间,避免出现大范围集中涨价的情况。运价上调的幅度,不得超过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支出,严禁以任何其他理由搭车涨价。
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水路客货运输等交通运输价格,要加强监测监管,及时制止经营者超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
四、清理和减免收费。要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收费的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要认真落实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对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实行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实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监测。根据各地运输市场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新增运力,保持运输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交通运输市场的变化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价格、涉及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与专业运输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优先保障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成品油供应,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28日,国家教委 人事部


一、性质与用途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二、学习对象
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上。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点和人员构成状况需要降低年龄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商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学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科目及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
三、审批程序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行业性较强的部门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和招生,可按行业或系统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批准后实施,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
四、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的专业。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的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一般设置8至10门课程,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800学时。学制及办学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如《专业证书》课程需通过自学考试的办法进行考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征得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另定)。
五、管理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专业证书》的学习对象,根据岗位的需要提出应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承办学校要认真实施《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要审查《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应有的培养规格。
六、证书的颁发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入学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承办学校盖印,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制度。对于冒领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证书》者,经查证核实,应予追回,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七、其它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批准试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