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经催告仍不清理、修复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