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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9:0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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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修复,经催告仍不清理、修复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5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5年2月)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皓若的国内贸易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邦柱为国内贸易部部长。

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食二字〔1997〕第83号)

各卫生检疫局、进口食检中心:

  自91年进口食检工作上划以来,全国进口食检的机构和人员有了很大变化,进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近年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在取得很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为适应当前进口食检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进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重申如下:

  一、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然后才能签发《卫生证书》。

  二、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尤其是婴儿配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及其他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三、各局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应请就近的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疫局协助。如仍有问题难以解决,应报请就近进口食检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四、各局或中心对有关进口食品有疑问时,应向出证单位索取该批进口食品的检验报告。各出证单位在接到索取检验报告通知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真或以其它方式转达给索取单位。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