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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0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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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核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问题的请示。经审核,同意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16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包进出口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包进出口集团所属企业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摊销金额(万元)
1 中国包装装潢设计公司 15
2 中包印刷物资进出口公司 15
3 中包金属进出口公司 15
4 中包塑料进出口公司 15
5 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 15
6 中包国际货运公司 5
7 华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13
8 中国包装进出口北京公司 15
9 …………………天津公司 75
10 …………………山西公司 18
11 ………………内蒙古公司 6
12 …………………辽宁公司 60
13 …………………大连公司 20
14 …………………沈阳公司 3
15 …………………吉林公司 38
16 …………………长春公司 3
17 ………………黑龙江公司 14
18 ………………哈尔滨公司 4
19 …………………上海公司 210
20 …………………山东公司 80
21 …………………江苏公司 110
22 …………………南京公司 6
23 …………………安徽公司 25
24 …………………浙江公司 95
25 …………………宁波公司 30
26 …………………福建公司 38
27 …………………河南公司 32
28 …………………湖北公司 38
29 …………………武汉公司 10
30 …………………江西公司 20
31 …………………广东公司 125
32 …………………广州公司 40
33 …………………深圳公司 40
34 …………………广西公司 12
35 …………………海南公司 5
36 …………………四川公司 18
37 …………………重庆公司 8
38 …………………云南公司 30
39 …………………贵州公司 9
40 …………………陕西公司 7
41 …………………西安公司 3
42 …………………青海公司 6
43 …………………新疆公司 9
44 …………………甘肃公司 9
45 …………………宁夏公司 3
46 …………………河北公司 50
47 …………………湖南公司 18
48 外贸烟台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50
49 外贸宁波包装器材实业公司 20
50 外贸无锡印刷厂 50
51 贵州西众(中外合资)塑胶有限公司 50
52 中国包装进出口香河公司 5
合计 1610





关于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4〕6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本级财政大额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民主化、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收支行为,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经费范围及审批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额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凡超出市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且支出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所有财政资金。主要范围包括:
  (一)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支出;
  (二)各类大型节庆活动;
  (三)大型会议、展览;
  (四)专用设备购置;
  (五)大型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六)突发性事件;
  (七)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
  第三条专项经费审批的原则要体现政府公共支出的要求,统筹预算内外资金,量力而行,从严审批,分级负担。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统筹安排全年本部门、单位各项支出。部门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新增的支出,应从部门预算或有关专项资金预算中调剂;确因特殊事项,当年需要新增专项经费的,必须按照经费申请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收支统管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专项经费政策依据;
  (二)当前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用款进度;
  (三)经费来源渠道;
  (四)项目计划规模及预期效益;
  (五)具体项目明细支出及政府采购项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办理意见,统筹考虑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实际情况,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对新增专项经费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经费,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进度将专项经费拨入市级机关会计中心,由市级机关会计中心单设账户、单独核算、直接支付。
根据工作需要,需设立临时财务机构的,由财政部门派出专门财会人员,负责活动期间的财务管理和报账工作。
  第八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将活动期间取得的赞助费、门票收入、摊位费等各项收入,按照规定一律上缴会计集中核算账户;对未按规定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
  第九条严格经费支出和审核制度。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任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市级机关会计中心要加强对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对违反财会规定和开支项目的,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不得予以支付资金。
  第十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专项经费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组织单位从现有设备中调剂;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无法调配的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会计中心不得予以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严格财产物资管理。对结余的专项经费或用专项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物资,由专项经费实施部门列明清单,报经市级机关会计中心核实确认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物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在以后全市性大型活动中统一调拨使用。
  第十二条严格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工作任务完成后,专项经费实施部门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在20日内将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专项经费要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和下一年度财政部门安排部门预算及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大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列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专项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及资金来源性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或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
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因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