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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时间:2024-07-22 03:1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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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二十国集团


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译文)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按:2010年6月26日至27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四次峰会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通过题为《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的成果文件。译文全文如下:

  一、前言

  1、我们聚会于多伦多,这是二十国集团(G20)被确立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后的首次峰会。

  2、我们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已取得进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同意进一步采取行动,确保全面经济复苏和高质量的就业增长,改革和强化金融体系,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3、我们迄已交上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各国协调推出前所未有的财政和货币刺激计划对恢复私人需求和信贷发挥主要作用。我们正采取有力举措,稳定并改善金融体系。向国际金融机构大幅增资有助于稳定并减轻危机对世界上最弱势群体的影响。正在推进的国际金融机构治理和管理改革,也将提高其有效性和相关性。这一改革必须完成。我们恪守了反对保护主义的郑重承诺。

  4、然而,挑战依然严峻。尽管经济正恢复增长,但复苏并不均衡,基础依然脆弱,许多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令人无法接受,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依然深远。巩固复苏是关键。为此目标,我们要继续完成现有的经济刺激计划,并努力为产生强劲私人需求创造条件。同时,近期有关事件凸显保持公共财政可持续性的重要性,我们要根据各自国情,采取可信、逐步到位、增长友好型的计划,以实现财政可持续性。财政状况严峻的国家要加速财政整顿步伐。同时,重新平衡全球需求也应推进,以确保全球实现可持续增长。我们应在金融修复和改革领域取得更多进展,增强金融部门透明度,强化其资产负债表,支持信贷供应和实体经济快速增长。我们已采取新步骤,建立监管更为完善和更富韧性的金融体系,服务于民众需求。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也亟需完成。

  5、我们认识到,实现强有力的就业增长、向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十分重要。我们欢迎今年4月举行的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所提建议,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同经合组织一道制定的培训战略。

  6、我们决心兑现所有承诺,已指示部长和高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面、如期加以落实。

  二、“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

  7、G20当务之急是巩固和促进复苏,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奠定基础,加强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为此,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承诺,扩大需求,推动平衡增长,强化公共财政,促进金融体系更为强健和透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的集体福祉,是我们先前行动的延续。我们将继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强劲和持久的复苏。

  8、匹兹堡峰会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对我们政策行动的整体一致性进行评估,强化政策框架,是实现我们共同目标的手段。

  9、我们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互评进程,结论是我们能够做得更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如果我们采取更富雄心的改革,中期内可实现以下目标:

  ●将全球产量提高近4万亿美元;

  ●创造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

  ●帮助数量更多的人口脱贫;

  ●极大缓解全球失衡。

  在可持续基础上推动全球增长是我们改善包括贫困国家在内的各国民生的最重要步骤。

  10 、我们致力于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推动可持续复苏,增加就业,实现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增长。这些措施将根据各自国情而有所区别。我们今天同意:

  ●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对实现持续复苏、更灵活地应对新冲击、确保具备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避免给子孙后代留下赤字和债务均十分关键。调整方式必须仔细衡量,以支持私人需求的复苏。风险在于,如果数个主要经济体同步进行财政调整,可能给复苏带来负面影响。但若在必要时未采取整顿措施,也会打击信心,损害增长。考虑到上述平衡,发达经济体承诺在2013年前将财政赤字至少减半,在2016年前稳定或降低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考虑到日本的具体情况,我们欢迎日本政府近期一同宣布的增长战略和财政整顿计划。面临严重财政挑战的国家需加快整顿步伐。财政整顿计划必须可信、明确,根据不同国情有所区别,且着眼于加强经济增长的举措。

  ●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需加强社会保障网,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发展金融市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强汇率灵活性;

  ●G20全体成员需进行结构改革,以改善并维持我们的增长前景;

  ●在重新平衡全球需求方面应取得更多进展。

  应继续保持适当货币政策,以维护物价稳定并以此推动经济复苏。

  11 、发达赤字国应增加储蓄,同时保持市场开放并增强出口竞争力。

  12、盈余经济体应实施改革,减少对外需的依赖,主要依靠内需拉动增长。

  13、我们承诺缩小发展差距,并充分考虑我们政策行动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我们将继续支持发展融资,包括运用新手段鼓励通过公共和私有资源进行发展融资。

  14、我们认为,上述措施归根结底需在国家层面加以实施,并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为推动这一进程,我们第二阶段相互评估应以国家主导和咨询性为特征,应在单个国家和欧盟层面实施。如有需要,我们将采取更多举措以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三、金融监管改革

  15、我们正在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实体经济,减少道德风险,限制系统风险积累,支持全球经济强劲、稳定增长。通过加强审慎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加强持久国际合作,我们强化了全球金融体系。许多工作业已完成。我们对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全面实施、欧盟决定公开发布欧洲银行测试结果的决定、以及美国最近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表示欢迎。

  16、但我们依然重任在肩。为此,我们将采取共同行动,按期或加速兑现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关于改革金融部门的承诺。在向新标准过渡的时期内,要考虑上述改革对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经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我们承诺开展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确保所有决定得以全面落实。

  17、我们的改革包括四个支柱。

  18、第一是强有力的监管框架。我们注意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建立全球性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新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这将显著增强各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我们欢迎并支持委员会上述工作。全面执行新的改革标准后,资本的数量将大大提高,质量将得到极大改善。这将使银行能在无需政府超常规介入的情况下承受诸如近期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我们支持在首尔峰会时就新资本框架达成一致。我们同意,所有成员都执行新的标准。为避免影响经济持续复苏并对市场产生干扰,上述标准将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实施,争取于2012年底前全部到位。过渡期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确定。新标准的逐步实施要考虑到各国国情和起点的不同。各国在执行初期存在的差异应逐步缩小,最终执行全球统一的新标准。

  19、我们同意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强有力措施,以国际一致和非歧视方式,提高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的力度。我们重申制定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以及落实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标准的重要性。

  20、第二是有效监管。我们赞同执行更强有力的新规则需要更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我们责成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向10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建议,尤其是旨在加强监管者职能、所需资源以及具体权限方面的建议,以便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包括早期干预。

  21、第三是处置和解决系统性机构问题。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在危机中能有权力、有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处置,而无需让纳税人最终承受负担的体系。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于首尔峰会前讨论并确定有效处置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建议。为降低道德风险,需要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包含有效的处置手段、强化的审慎监管要求、金融市场核心基础设施等内容。我们同意,在出现政府为修补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需提供资金时,金融部门应公平和实质性地偿付政府干预所产生的费用。为此,我们承认对此可有一系列政策选项。一些国家将征收金融税,其他国家将采取不同措施。

  22、第四是透明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我们重申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承诺,并支持通过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展的强有力、透明的同行审议。在对避税天堂、反洗钱行动、恐怖主义融资及审慎标准执行进行全面、一致和透明的评估基础上,我们正在解决不合作辖区问题。

  四、国际金融机构和发展

  23、国际金融机构一直是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中坚力量,筹集了至关重要的资金,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筹集的7500亿美元和多边开发银行筹集的2350亿美元。这些举措凸显了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全球合作平台的价值。

  24、我们承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使其成为我们未来更强有力的伙伴。

  25、为此,我们已落实匹兹堡峰会关于多边开发银行的承诺。这包括增加3500亿美元资本金,使多边开发银行贷款能力几乎翻番。新增资本同仍在进行的重要改革共同发挥作用,将使这些机构更加透明、负责、有效,并加强它们对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促进增长、应对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的关注。

  26、我们将兑现承诺,使多边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窗口,特别是国际开发协会和非洲开发基金获得大幅增资。

  27、我们已核准世界银行股东通过的重要的发言权改革方案,使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投票权自2008年以来增加4.59%。

  28、我们强调要确保各国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份额和发言权改革、以及新借款安排扩大方案。

  29、为落实匹兹堡峰会承诺,我们呼吁加快推进所需开展的大量工作,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

  30、今天我们在先前承诺的基础上,致力于通过公开、透明、择优进程,遴选所有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之前,在推动更广泛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这一进程。

  31、我们责成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如何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更富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32、我们同海地人民并肩努力并向其提供重建亟需的援助,包括免除海地在国际金融机构所有债务。我们欢迎启动海地重建基金。

  33、我们已启动“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承诺为实施优胜倡议筹集资金,其中包括从多边开发银行获得有力支持。我们已制定了一套促进创新性和普惠性融资的原则。

  34、我们欢迎启动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落实匹兹堡峰会有关粮食安全的承诺。这是进一步落实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伙伴关系的重要步骤,我们将争取更多捐助。展望未来,我们承诺探讨面向创新、面向成果的机制,以运用私营部门开展农业革新。我们呼吁全面落实拉奎拉倡议,并推广其原则。

  五、反对保护主义、促进贸易和投资

  35、全球经济危机导致七十多年来最严重的贸易萎缩,但G20成员选择了保持市场开放,把握贸易和投资所带来的机遇。这是正确的选择。

  36、我们将自己的承诺延长三年,至2013年底,包括:不提高投资和贸易(包括货物、服务)壁垒,不设置新壁垒,不设置新的出口限制,不执行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出口刺激措施。我们承诺一旦违反上述措施将予纠正。我们将努力把各自国内政策举措,包括财政政策、扶持金融部门的行动等,对贸易和投资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我们要求世贸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继续根据各自职责监督形势发展,每个季度公开报告上述承诺落实情况。

  37、开放市场对促进增长、扩大就业,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极为重要。我们要求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世界银行、世贸组织向首尔峰会提交关于贸易自由化促进就业和增长的报告。

  38、我们重申,支持在维护现有授权和基于已有进展的前提下,尽早完成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并取得平衡和富有雄心水平的结果。我们责成本国代表借助一切谈判渠道,寻求实现上述目标,并向首尔峰会提交进展报告。我们届时将讨论谈判状况及下步举措。

  39、我们承诺保持促贸援助的势头。我们要求包括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在内的国际机构,加强自身能力,支持贸易便利化,以推动全球贸易。

  六、其他问题及未来议程

  40、我们认为,腐败威胁市场诚信,损害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破坏公信力,削弱法治。我们呼吁所有G20成员批准并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其他国家采取同样行动。我们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条款全面落实审评。我们同意,在匹兹堡峰会后所取得进展基础上建立一个反腐败问题工作组,就G20如何继续有效地为国际反腐败作出贡献和树立榜样等问题提出全面建议,供首尔峰会领导人讨论。反腐合作的关键领域包括但又不仅限于:制定并实施严格有效的反贿赂规则,公私部门均开展反腐败,防止腐败人员利用全球金融体系,对腐败人员拒发签证,开展遣返涉腐人员和返还资产的合作,保护腐败行为检举人等。

  41、我们重申对实现绿色复苏和全球可持续增长的承诺。我们当中已具名支持《哥本哈根协议》的成员重申支持《协议》的落实,呼吁其他成员具名支持《协议》。我们承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规定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原则为基础,参与《公约》下的谈判。我们决心通过坎昆会议的包容性进程,确保取得成功结果。我们感谢墨西哥于今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坎昆举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赞赏其为协助谈判所作努力。联合国秘书长气候变化融资问题高级别咨询小组正在就创新性融资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我们期待看到有关成果。

  42、我们赞赏国际能源署、石油输出国组织、经合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交的能源补贴报告。各国财政和能源部长根据本国国情提交了关于在中期内规范逐步取消低效、鼓励浪费的化石燃料补贴的措施和时间表,同时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发展需求。我们对他们所做的工作表示欢迎。我们也鼓励各国继续全面落实符合各国具体情况的措施,并在今后峰会加以审议。

  43、我们从近期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认识到,需要分享最佳做法以保护海洋环境,预防近海勘探、开发和运输等发生意外,及处理其影响。

  44、我们认为2010年是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一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 “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是一重要契机,应重申全球发展议程和全球伙伴关系,制定全体行动,重申各自帮助最贫困国家的承诺,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45、鉴此,通过共同努力使最不发达国家成为全球经济体系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非常重要。我们为此感谢土耳其决定于2011年6月举办第四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

  46、我们欢迎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全球同心倡议”发布中期报告,期待其提供有关最新进展。

  47、对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并有效抵御冲击这一宏大目标,缩小发展鸿沟、消除贫困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我们同意建立“发展工作组”,授权其根据G20重在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完善发展议程,制定跨年度行动计划,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通过。

  48、我们同意于今年11月11日至12日在韩国首尔举行峰会,并于2011年11月在法国及于2012年在墨西哥召开峰会。

  49、我们感谢加拿大成功举办多伦多峰会。

  附件一

  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

  1、二十国集团(G20)华盛顿峰会、伦敦峰会和匹兹堡峰会决定采取超常规且高度协调的政策行动,作为成果,全球经济正以超出预期的速度复苏。我们过去两年的果断及前所未有的行动遏制了经济下滑,推动了复苏。

  2、但风险犹存。很多G20成员失业率依然高企,令人难以接受,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复苏亦不均衡。这对经济持续扩张构成风险。若不进一步采取相关行动,全球经常账户失衡很可能将再次增大。尽管我们在修复和改革金融部门方面取得相当进展,但金融市场依然脆弱,资金流动仍受限制。部分国家的高额财政赤字和债务持续上升引起各方关切,成为经济不确定性和金融市场波动的原因之一。

  3、G20当务之急是巩固和促进复苏,为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奠定基础,加强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为此,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采取行动并作出承诺。就近期举措而言,我们尤其欢迎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全面落实以及欧盟承诺公开发布正在进行的欧洲银行测试结果;我们欢迎近期一些G20成员有关财政整顿计划及目标的声明。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我们的集体福祉,是我们先前行动的延续。我们将继续合作,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强劲和持久的复苏。

  4、匹兹堡峰会启动的“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是实现我们共同目标的手段。G20成员需对国际社会负责,确保全球经济总体健康。我们承诺对我们政策行动的整体一致性加以评估,强化政策框架,以实现共同目标。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我们将确保可持续和更为平衡的增长能惠及各国、各地区,并符合我们的发展目标。

  5、我们已完成了第一阶段互评进程。根据匹兹堡峰会要求,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已对我们各自政策框架的整体一致性以及替代情景下的全球经济前景进行了评估。

  6、评估结果显示,如不采取协调一致的应对政策,全球产出预期可能低于危机前水平;大多数国家失业率比危机前更高;部分发达国家财政赤字和债务高企,令人难以接受;危机期间曾一度缩小的全球经常账户失衡将再度增大。此外,这一前景还将面临相当大的下行风险。

  7、我们认为能够做得更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如果我们采取更富雄心的改革,中期内可实现以下目标:

  ●将全球产量提高近4万亿美元;

  ●创造约5200万个就业岗位;

  ●帮助近9000万人口脱贫;

  ●极大缓解全球经常账户失衡。

  如果我们能协调行动,所有地区现在和未来都将受益。此外,我们改善包括贫困国家在内的各国民生的最重要步骤,是在可持续基础上推动全球增长。

  8、我们致力于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推动可持续复苏,增加就业,实现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增长。这些措施将根据各自国情而有所区别。我们今天同意:

  ●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

  ●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加强社会保障网,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发展金融市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增强汇率灵活性;

  ●G20全体成员进行结构改革,以扩大和稳定我们的增长;

  ●全球需求再平衡方面应取得更多进展。

  应继续保持适当货币政策,以维护物价稳定并以此推动经济复苏。

  9、我们同意,发达国家完成财政刺激计划并公布“增长友好型”的财政整顿计划。财政整顿计划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得以落实。拥有良好的财政状况,对实现持续复苏,更灵活地应对新动荡,确保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避免给子孙后代留下赤字和债务均十分关键。调整方式应予仔细衡量,以维护私人需求的复苏。风险在于,如果数个主要经济体同步进行财政调整,可能给复苏带来负面影响。但若在必要时未采取整顿措施,也会打击信心,损害增长。考虑到上述平衡,发达经济体承诺在2013年前将财政赤字至少减半,在2016年前政府债务占GDP比重实现稳定或明显降低。考虑到日本的具体情况,我们欢迎日本政府近期一同宣布的增长战略和财政整顿计划。存在严重财政挑战的国家需加快整顿步伐。财政整顿计划必须可信、明确,根据不同国情有所区别,且着眼于加强经济增长的举措。

  10、我们一致通过一套发达经济体实施财政整顿计划的原则,包括:

  ●财政整顿计划应切实可信。有关计划的制定应基于对经济增长及各国财政情况的审慎预测,还应提出实现重建财政可持续性目标的具体措施。强化预算框架和预算机构,有助于巩固整顿计划的可信度。

  ●立即公布中期财政计划。我们将为确保财政可持续性制定明确可信的方案。各国应根据自身经济形势和全球经济需求确定退出财政刺激政策及减少赤字和债务的速度和时机。但应当明确,发达国家需在2011年开始财政整顿,当前面临严峻财政风险的国家可提前采取行动。

  ●财政整顿应主要着眼于促进经济增长。我们将寻求更有效使用财政资源的方式,既减少我们干预措施的总体开支,又可将有限资源用于刀刃。另外,我们应着重推进结构改革,促进经济长期增长。

  11、发达赤字国应增加储蓄,维持开放市场环境并增强出口竞争力。

  12、盈余经济体应积极改革,减少对外需的依赖,主要依靠内需拉动增长。这既可帮助增强经济韧性,抵御外部冲击,又可促进更稳定的经济增长。为此,发达盈余经济体将重在结构改革,增加内部需求。新兴盈余经济体应根据本国国情实行以下改革:

  ●加强社会保障网(如公共医疗卫生及养老金计划),公司治理,发展金融市场,以减少预防性储蓄,刺激私人消费;

  ●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提升生产力,减少供应瓶颈;

  ●增强汇率灵活性以反映经济基本面。汇率过度、无序波动会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以市场为导向、反映经济基本面的汇率机制有助于维持全球经济稳定。

  13、G20成员普遍认识到,结构改革对经济增长和全球福祉可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将采取措施增强经济增长潜力,同时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注。倘根据生产力的提高而增加工资,结构改革可能会促进需求的普遍均衡增长。在政策选择上,应根据各自国情在促进更多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以及构建社会安全网络之间取得平衡。同时采取这些举措将有助于释放需求,具体包括:

  ●发达经济体应进行产品、服务及劳动力市场改革,这对因危机失去部分生产能力的经济体而言尤为重要。劳动力市场改革可包括:增强失业救济金发放的针对性,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如:二次职业培训,再就业及技能开发项目,提高劳动力流动性等)。还可为建立工资谈判机制创造合适条件,以支持就业。产品和服务市场改革宜包括: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减少网络产业、专业服务业及零售业的竞争壁垒,鼓励创新,进一步减少对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障碍。

  ●新兴市场经济体应减少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机会,简化产品市场管制等。

  ●避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

  ●完成多哈回合谈判,通过促进贸易流动推动世界经济加速增长。开放的贸易将为各国带来显著收益,促进全球再平衡。

  ●加速金融体系修复和监管改革步伐。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不力导致了本次危机。我们将落实G20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确保构建一个服务于实体经济需求的更强有力的金融体系。新兴经济体虽不处于危机中心,但部分新兴经济体要进一步发展金融部门,为推动并维持经济高速增长提供有深度、有广度的金融服务。发达经济体金融改革要考虑到资本流动对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产生的负面效应。要保持警惕,确保资本市场开放,避免金融保护主义。

  14、我们欢迎今年4月G20劳工和就业部长会议就全球金融危机对就业影响提出的建议。我们重申承诺,将致力于实现强劲的就业增长,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有效的就业政策要把高质量就业置于复苏的核心。我们感谢国际劳工组织同经合组织一同制定培训战略,该战略将有助于劳动者掌握现在和未来就业所需的各项技能。

  15、我们承诺缩小发展差距,并充分考虑我们政策行动对低收入国家的影响。我们将继续支持发展融资,包括运用新手段鼓励利用公共和私有资源进行发展融资。本次危机对世界贫穷国家的发展轨迹产生长期影响。发展中国家可能在利用公共和私人资源获取发展融资方面面临更多挑战。我们当中的很多成员已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措施,革新融资方式,比如预先市场承诺计划,中小企业挑战计划,以及增加金融包容性新近取得的进展。低收入国家具备促进全球经济更强劲、更平衡增长的潜力,应被视为投资市场。

  16、上述措施归根结底需在国家层面加以实施,并根据各国国情进行调整。我们欢迎部分G20成员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而宣布的其他举措。

  17、为推动这一进程,以国家主导和咨询性为特征的第二阶段评估应在单个国家和欧盟层面实施。各国需确定将采取的措施,落实我们今天达成的共识,保证更强劲、更可持续、更平衡的增长。我们要求财长和央行行长细化这些措施并向下次峰会提交报告。我们将在必要时继续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际机构的专长。这些措施将构成11月首尔峰会宣布的全面行动计划的基础。在寻求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过程中,我们继续鼓励评估经济发展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开展的方法论证工作。

  18、通过今天达成的上述政策承诺,加之业已采取的政策举措,我们将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目标,G20全体成员乃至全球均将从中获益。

  附件二

  金融监管改革

  1、金融危机造成巨大损失,我们不容许危机再度发生。近期金融动荡更坚定了我们共同修补和改革金融体系的决心。我们需建立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体系,以服务各经济体的需求,减少道德风险,限制系统风险积累,支持全球经济强劲、稳定增长。

  2、我们共同采取举措,加强审慎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在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我们欢迎美国制定的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3、然而,我们依然重任在肩。进一步修补金融部门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复苏至关重要。许多工作仍待完成,以恢复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市场的稳健性,并提高其透明度;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及风险管理,强化全球金融体系,恢复信贷以支持经济可持续增长。我们欢迎欧盟领导人将公开公布欧洲银行测试结果的决定,这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显示欧洲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和透明度。

  4、我们将采取共同行动,按期甚至加速兑现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关于改革金融部门的承诺。在过渡期内,要考虑上述改革对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经济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关于资本和流动性

  5、我们同意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在于加强资本和流动性,限制过度杠杆行为。我们同意提高资本的质量、水平和国际一致性,强化流动性标准,限制过度杠杆经营和涉险,减少顺周期性。

  6、我们总结并评估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建立全球性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新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改革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将显著增强各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新的改革标准全面实施后,将大大提高资本水平。

  ●资本的质量也将大幅提高,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得到加强。

  7、我们支持各国在首尔峰会时就建立新的资本框架达成一致,以提高资本要求。具体包括:

  ●在一级资本内部,使所有银行的普通股扣减后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有所提高并对此制定最低要求,从而使银行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能够充分吸收资产损失,能在无需政府超常规介入的情况下承受诸如近期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压力。

  ●寻求建立一套全球一致、透明、且较为保守的适用于普通股或非股份制公司相当于普通股资本工具的扣减标准,同时预留一段适当的全球一致的过渡期。

  8、匹兹堡峰会决定,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将于2011年前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我们同意,所有成员均将执行上述标准。为避免影响经济持续复苏并对市场产生干扰,上述标准将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实施,争取于2012年底前全部到位。过渡期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确定。

  9、新标准的逐步实施要考虑到各国国情和起点的不同。各国在执行初期存在的差异应逐步缩小,最终执行全球统一的新标准。现有的公共部门注资在过渡期仍将适用。

  10、我们重申,支持引入杠杆率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补充措施,并在适当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在合适的过渡期后将其引入第一支柱。为确保可比性,将充分调整会计差异后,对杠杆率的具体内容实行国际一致。

  11、我们认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开展的定量影响测算非常重要。该测算旨在衡量新巴塞尔标准的潜在影响,确保制定高质量的、经充分调整的资本和流动性的新标准。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共同开展的宏观经济影响评估将对上述新标准的逐步实施提供参考。

  12、我们欢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同意在2011年12月31日前确定统一的起始日,实施修改后的交易帐户规则的所有内容。

  13、或有资本有助于加强市场纪律、构建一个私营部门完全承担其投资损失的金融体系,我们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上述领域发挥作用。对建立或有资本的考虑应纳入2010年金融监管一揽子改革措施中。

  14、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首尔峰会前汇报制定一揽子改革措施所取得的进展。我们认识到金融部门在推动经济强劲增长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承诺构建稳定、抗风险能力强、确保可持续获得信贷的金融体系。

  关于更强有力的监管

  15、我们赞同,执行更强有力的新规则需要更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我们承诺遵循“巴塞尔委员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责成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向10月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并提出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建议,尤其是旨在加强监管者职责、能力、资源以及具体权限方面的建议,以便主动识别和应对风险,包括早期干预。

  关于金融机构的处置

  16、我们将继续落实有关减少金融体系道德风险的承诺,致力于打造一个在危机中能有权力、有办法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重组或处置,而无需让纳税人最终承受负担的体系。上述权力应能应对持续经营条件下及破产处置时对资本和流动性的重组。我们认可并已承诺运用国内处置权力和工具,以维护金融稳定,并承诺落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发布的关于跨境银行处置的10条关键建议。为此,我们支持各国在必要时修改有关处置和清偿的程序和法律,赋予国内相关机构开展跨境处置合作与协调的能力。

  17、我们同意,处置机制应能:

  ●妥善分担损失,减少道德风险,保护纳税人;

  ●延续关键领域金融服务,包括为投保储户提供不受干扰的服务;

  ●提高处置机制在市场中的信誉;

  ●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蔓延;

  ●对有序处置和合约关系转移进行早期规划;

  ●若发生跨境机构倒闭,各国国内相关机构和不同辖区间应开展有效合作和信息交换。

  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

  18、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减少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方面出台的临时报告。我们认识到,在限制道德风险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尚待完成。对这些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应覆盖其倒闭产生的成本。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于首尔峰会前讨论并确定有效处置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具体政策建议,比如考虑采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机制进行更有力的监管,加强市场纪律,包含或有资本、自救机制、额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征税、结构性约束以及对无担保债权人资产打折的方法。

  19、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其确定的主要复杂金融机构组建了联合监管机制和危机管理工作组,我们对在此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表示欢迎。

  20、我们将继续开展合作,于年底前为主要跨境机构制定一致认可的、针对个体机构的有力的恢复和快速处置计划。我们承诺继续努力确保不同辖区就金融机构处置程序开展合作。

  关于金融部门责任

  21、我们同意,在出现政府为修补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系统风险需提供资金时,金融部门应公平和实质性地偿付政府干预所产生的费用。

  22、为此,我们承认对此可有一系列政策选项。一些国家提出征收金融税,其他国家将采取不同措施。我们同意有关政策选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纳税人;

  ●降低金融体系风险;

  ●在经济景气和萧条时期均确保信贷流动;

  ●考虑各国的国情和选择;

  ●推动建设公平的竞争环境。

  23、我们感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这方面所做工作。

  关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监管范畴

  24、我们同意需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减少系统性风险,提高市场效率、透明度和诚信。应在全球范围内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管套利,推动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广泛推进并落实良好操守、诚信和透明的原则。

  25、我们承诺协调推进落实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我们重申致力于根据情况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并最迟于2012年底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应向交易存托机构提供所有场外衍生品合约信息。我们将努力建立符合全球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方和交易存托机构,确保各国监管当局获得所有相关信息。此外,我们同意积极采取针对证券融资和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行为的扣减及保证金等政策措施,以减轻上述行为的顺周期性效应,加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我们认识到已在该领域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将继续支持在落实上述举措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26、我们承诺加快实施强有力措施,以国际一致和非歧视方式,提高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并加强对其监管力度。我们承诺完善大宗商品市场的运行和透明度。我们呼吁信用评级机构加强透明度,提高质量,防止利益冲突,同时呼吁各国监管者在监督信用评级机构时,继续着重关注上述问题。

  27、我们承诺在法规制定和监管方面减少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我们注意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就如何消除监管资本框架下因使用外部评级所引发的不当激励开展了有关工作,金融稳定理事会正着手制订如何减少各国当局和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依赖的原则。我们呼吁两机构向10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报告。

  28、我们认识到国际证监会组织在推动监管当局信息交换、制订对冲基金监管原则以加强规范和减少系统性风险方面开展了重要工作。

  29、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审议各国和各地区落实此前G20有关承诺情况,推动全球政策协作并予评估。如需进一步开展工作,应向2010年10月举行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汇报有关评估情况。

  关于会计准则

  30、我们再次强调制定和改进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敦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倍努力,于2011年底前完成趋同项目。

  31、我们鼓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一步增强各方参与力度,包括在制订独立会计准则进程框架内,加强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沟通。

  关于评估和同行审议

  32、我们承诺,支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开展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实施的同行审议,对各国金融体系进行有力、透明、独立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国金融体系本质上互相依存、密不可分,需要我们共同兑现承诺。一些国家脆弱的金融系统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极为重要,有助于确保各国金融部门更加安全。

  33、我们重申金融稳定理事会在以下领域的首要作用:制定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和标准,协调不同标准制定机构,通过专题评估和国别评估确保对各国金融部门改革进程的问责,通过在不同部门和辖区一致推进执行标准以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为此,我们鼓励金融稳定理事会加强能力建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需求。

  34、我们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确保并扩大同非G20成员的外围活动,以体现金融体系的全球特征。我们认识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标准制定和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健康有效运转发挥着中心作用。

  35、我们全力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开展专题同行评估,以加强不同国家落实金融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并评估各国取得预期目标的有效性。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关于薪酬的首次专题评估报告。报告表明,在执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合理薪酬标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全面落实仍任重道远。我们鼓励各国和金融机构在今年年底前全面执行金融稳定理事会标准和准则,呼吁金融稳定理事会继续开展该领域的监督,并于2011年第二季度深入开展第二轮同行审议。我们同样期待金融稳定理事会对风险披露的专题评估结果。

  36、我们注意到金融稳定理事会国别评估计划取得的显著进展。该评估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的重要补充,为各国就如何应对挑战开展相互学习和交流提供了平台。今年将完成三个国别评估。

  关于其他国际标准和不合作辖区

  37、我们同意,在全面、一致和透明的评估基础上,考虑采取措施并建立机制,以解决不合作辖区问题,鼓励其遵守有关国际标准,包括在国际金融机构协助下提供技术支持。

  38、我们全力支持“全球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论坛”有关工作,欢迎同行审议取得相关进展,以及建立面向各国的多边情报交换机制。2009年4月伦敦峰会以来,已签署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增加了近500个。我们鼓励全球税收论坛于2011年11月前向领导人汇报各国在制订加强有效信息交换所需法律框架方面的进展。我们欢迎追回被窃资产项目取得的进展,支持该项目继续监督相关进展,以追讨腐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我们已做好准备对“避税天堂”采取反制措施。

  39、我们全力支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与其工作职责相同的区域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开展的工作,支持其定期更新和公开具有重大缺陷的辖区名单。我们鼓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继续监督和加强在全球范围内落实反洗钱、打击反恐融资国际标准。

  40、我们欢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各辖区遵守审慎情报交换和国际合作标准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三

  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可信度和

  有效性,支持最脆弱国家

  1、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体现了国际金融机构协调多边行动的价值。这些机构身处应对危机的前沿,筹集了9850亿美元应急资金。此外,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机构筹集了超过2500亿美元的贸易融资。

  2、危机也表明继续推进改革的重要性。作为合作的关键平台,我们承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确保其具备协助我们维持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支持其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3、为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在伦敦和匹兹堡承诺,支持采取新的公开、透明和择优程序遴选国际金融机构领导人和高层管理人员。我们将在首尔峰会前,在推动更广泛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这一进程。

  多边开发银行融资

  4、国际金融危机发生至今,多边开发银行一直在应对全球危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2350亿美元贷款,数量超过在伦敦峰会上作出的承诺,其中超过半数来自世界银行集团。值此私营部门资金缩减之时,这些贷款对维护全球稳定至关重要。多边开发银行作为很多国家重要发展伙伴的地位更胜以往。

  5、我们已兑现承诺,通过对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特别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等增资,使主要多边开发银行获得必要资源。作为上述机构的主要股东,我们与其他成员共同努力,使这些机构资本基础增加了85%,约合3500亿美元。总体看,他们每年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总量将从每年370亿美元增加到每年710亿美元。此举将提高他们应对中短期贷款需求增加的能力,使其有足够资源支持其成员的需求。我们支持尽快落实这些协议。

  多边开发银行
  增资幅度
  危机前年度贷款额

  (亿美元)a
  新年度贷款额(亿美元)b

  非洲开发银行
  200%
  18
  60

  亚洲开发银行
  200%
  58
  100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c
  50%
  53
  110

  泛美开发银行d
  70%
  67
  120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0%
  121
  150

  国际金融公司
  2亿美元选择性增资
  54
  170

  总额
  85%
  370
  710


  * 均以美元计价。

  a.2000-2008年 b.2012-2020年 c.大部分为第四次股份审查时的临时增资,待缴。d.包括减免海地泛美开发银行债务的协议。

  6、我们认识到非洲对发展的迫切需求,它远落后于千年发展目标。鉴此,通过对非洲开发银行进行200%增资,其年度贷款水平将相应增长3倍,其支持区域长期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能力将得到强化。

  7、为确保国际金融公司具备继续发展所必要的资源,我们将考虑设立一项股东分红和收益留存的长期混合安排,以此作为近期对发言权改革进行选择性增资的补充。

  8、为支持低收入国家,并考虑其需求更多优惠贷款,我们将兑现承诺,为多边开发银行的优惠贷款窗口安排大幅增资,特别是今年对国际开发协会和非洲开发基金增资。我们欢迎许多G20成员采取重要举措,成为这些机构的捐助者。我们重申支持更公平和更广泛的负担分摊办法。

  多边开发银行改革

  9、我们已履行承诺,确保通过新增资本和重要的机制改革,使多边开发银行更有效,更高效,更易于问责。这些措施包括:

  ●承诺通过在财务上更审慎的方式进一步支持最贫穷国家发展,包括在可行条件下转移资源,将多边开发银行净收入转向面向低收入国家的贷款窗口,增加它们对低收入国家和落后地区的投资。这将确保新增资本惠及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援助更加透明,更高问责,更优治理,受援国更多主导,权力更加下放并在合适情况下更多使用国别体系,更优化的采购指南,管理、效果追踪和资金贡献的新方法;加强知识管理,确保人力资源适当并具有合适的多样性,更好地履行环境和社会保障责任,更稳健的风险管理;通过定价与费用挂钩方式,确保财务可持续性;承诺继续减少管理费用并使其更加透明。

  ●进一步支持私营部门发展,包括通过更多私营部门运作和投资,将其作为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承诺多边开发银行的核心职能是发展,并应就解决跨国问题的全球方案发挥更大作用,如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

  10、通过这些改革承诺,我们可以建立更大、更好的多边开发银行,将战略重点更多放在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突出增长,促进安全,解决气候变化和粮食安全等全球性挑战。这些改革措施业已付诸实施,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不断推进改革。

  世界银行发言权改革

  11、我们欢迎各方就世行发言权改革达成一致,按照匹兹堡峰会共识,增加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3.13%投票权。再加上前一阶段改革增加的1.46%投票权,我们已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转移4.59%的投票权,总投票权达到47.19%。我们承诺继续推进改革,最终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等分享投票权的目标,同时保护最小国家利益,形成一个动态公式以反映各国经济权重变化和对世行发展使命的贡献。我们也核准国际金融公司的发言权改革,将总额为6.07%的投票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使其投票权增至39.48%。

  免除海地债务

  12、我们与海地人民并肩努力,帮助他们从1月地震灾难中恢复过来。在此艰难时刻,我们同其他捐助方一道向海地提供援助,包括通过世行、泛美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组建的海地重建基金会。为确保海地经济恢复的努力集中于灾后重建行动,避免被过去债务所累,G20财长今年4月同意免除海地对所有国际金融机构所欠债务,包括必要时共同分担有关费用。我们高兴地看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就减免这些债务的框架达成协议;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已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泛美开发银行不久之后也将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将尽快公平分担相关费用。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上报告进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

  13、我们承诺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以确保其能够成功履行职能。危机伊始,G20和国际社会就采取重要行动,包括筹集7500亿美元,用以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危机融资的需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即期双边贷款和票据购买协议的方式筹集2500亿美元,并随即转入“新借款安排”增资5000亿美元的计划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实施总额为2500亿美元的特别提款权普遍分配方案,以增加所有成员外汇储备。借助重要的监管和贷款改革,包括新的早期预警演习及设立“灵活信贷安排”等预防性工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对危机能力已获大幅提高。但是,全面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任重道远。

  14、为落实匹兹堡峰会承诺,我们呼吁加快推进各项实质性工作,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同时兼顾其他治理结构改革。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治理结构进行现代化完善,是我们提高其合法性、可信度和有效性努力的核心要素。我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是一个以份额为基础的机构,其份额分配应客观反映各成员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由于富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强劲增长,这一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们承诺以现有份额计算公式为基础,从高估国向低估国转移份额,向富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至少5%的份额。我们还承诺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贫困成员的投票权。作为该进程的组成部分,我们同意其他一些重大事宜尚需解决,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何份额增资对份额占比调整的影响;执董会规模和组成;加强执董会效力的途径;理事们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战略性监督等。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多样性应予增强。

  15、我们强调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拥有足够资源,保证其在全球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绝大多数G20成员已批准2008年制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决议,正在落实伦敦峰会的承诺。其他尚未批准该决议的成员也承诺在G20首尔峰会前完成。此举不仅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参与度,进而提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法性,还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增300亿美元的份额资源。我们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有成员于年内批准该决议。

  16、部分G20成员已正式接受最近达成的扩大新借款安排的改革,这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资源提供重要支持,整合5000多亿美元,使其能向陷入危机的国家提供贷款。其他参与新借款安排的G20成员将在下次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前完成审批进程。我们呼吁所有已加入和新加入新借款安排的成员效仿此举。

  17、G20成员已承诺,将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收入模式,通过出售其黄金、运用内部资源及其他资源等方式,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最贫穷国家新增60亿美元的优惠融资。我们正兑现承诺。部分G20成员积极支持该承诺,向“减贫和增长信托基金”提供额外贷款和贴息资源,其他成员也计划在未来数月采取行动。

  18、我们注意到,需通过国家、地区和多边努力,应对资本流动波动性和金融脆弱性,防范危机蔓延。我们责成G20财长和央行行长根据良好激励原则,就如何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提出政策建议,并提交首尔峰会讨论。为配合这些努力,我们也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快审查其贷款工具,以便进一步对其适当改革。同时,应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职能,重点监督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和脆弱性。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更富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

  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需求

  19、危机期间,我们在支持最贫困国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须继续采取举措帮助弱势群体,确保最贫穷国家受益于我们恢复全球经济增长的努力。我们认识到这十分迫切,承诺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并将为此付出更大努力,包括通过运用官方发展援助。

  20、我们承诺提高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增加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并已取得具体进展。

  21、资金充足的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特别是对新兴经济体而言。我们启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旨在找到为中小企业动员资金的最具潜力的公私合作模式。我们承诺筹集资金落实优胜倡议,包括从多边开发银行获取有力支持。我们欢迎多边开发银行为可扩展、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融资倡议提供有力支持,包括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下与私营部门合作。我们期待在首尔峰会上宣布“中小企业融资挑战计划”优胜倡议,以及收到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建议。

  22、我们制定了一套促进创新性和普惠性融资的原则,这将为采取具体、实用的行动计划打好基础,提高贫困人口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这一行动计划将在G20首尔峰会上宣布。

  23、在匹兹堡峰会上,我们认识到持续性资金支持和有针对性的投资对提高低收入国家的长期粮食安全十分重要。我们欢迎发起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这有助于为低收入国家提高农业生产力提供可预测的资金,提高农业人口收入,建立可持续农业体系。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已批准向孟加拉国、卢旺达、海地、多哥和塞拉利昂提供总额为2.24亿美元的首笔赠款。我们还支持发展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私营部门贷款窗口,增加私人部门投资,为贫穷国家的中小型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资源。我们欢迎已获得的支持,鼓励捐助方向全球农业和粮食安全基金公私部门贷款窗口提供更多资金。

  24、面对需求和环境压力上升的背景,亟需通过区域和南南合作等方式加快研发,缩小农业生产差距,对非洲尤其如此。私营部门对开发和运用创新性方案十分关键,这有助于取得具体成果。我们致力于挖掘潜力,开发诸如预先市场承诺计划等面向创新、面向成果的机制,运用私营部门的创造性和资源,在贫穷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状况方面取得突破性革新。我们将在首尔峰会上汇报有关进展。



附 件: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5: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外表面保护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包括灯泡2个,如灯泡标称电压不同,需提供不同电压的灯泡各2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2套(带附加装置)。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类别;
1.2产品名称及型号;
1.3商标;
1.4外廓尺寸(长×宽×高);
1.5反射镜材料;
1.6反射镜镀层材料;
1.7配光镜材料;
1.8配光镜涂层材料;
1.9灯泡(光源)型号;
1.10灯泡标称电压;
1.11光学附件;
1.12组合/混合/复合情况说明;
1.1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3.产品图纸:
3.1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3.2灯具基准轴线(H=0;V=0)和基准中心的几何位置图纸;
3.3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示意图);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提供该装置在整车上相对于后牌照板安装位置和安装数量的图纸;
3.4 必要时,配光镜花纹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包括:反射镜、配光镜、光源和注塑用原材料;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6,7 (除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6,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4条判定。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摩托车灯具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点亮试验和气密试验。
注:前照灯的点亮试验应包括明暗截止线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摩托车灯具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2要求的型式试验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和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
(二)擅自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
(三)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
(四)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利益的其他不法活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税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税务发票。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法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策略、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利润分配和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销售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吊销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务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员工依法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学术交流、荣誉称号评定、户口迁移和出国参观考察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等级鉴定,其评定和鉴定的条件与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类人员相同。
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投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从事山区、水域等农业综合开发,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可以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可以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可以按规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者在境外投资办企业。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信贷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户结算,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为公有制企业;对已将其登记为公有制企业的,应当依法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合法财产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未保障员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人身自由的;
(二)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三)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的;
(四)向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商品,违法提供有偿服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五)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六)违法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不及时办理,或者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为公有制企业,阻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按其经济性质履行登记手续的;
(九)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出的检举、投诉、申诉,不依法处理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诉人、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