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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09: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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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5)33号《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关职工升级奖励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但是有些单位自行扩大升级奖励面,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升级奖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有功人员的一种带有政治荣誉性的物质奖励,不同于一般的提高工资级别。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升级奖励条件,严格掌握。给予升级奖励,一般在原职务工资等级标准上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标准,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或执行某项重大任务成绩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标准,但一定不能同时给同一工作人员提升三个和三个以上的工资等级标准。
二、升级奖励指标,只能按当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奖励指标由各部委掌握使用。
三、升级奖励办法的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修改,过去已作修改的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纠正过来。今后若发现有擅自扩大升级奖励面和同时给同一工作人员提升三个和三个以上工资等级标准的,一律不予承认,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1年8月6日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第七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

  第九条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测绘项目登记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对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够当场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不能登记的,经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予登记的,视为同意登记。

  第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予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测绘项目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更或者施测时间超过登记期限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所有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将测绘项目登记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有关测绘项目登记事项,方便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交换测绘项目登记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对已经登记的测绘项目重复登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不得向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其测绘项目登记,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或者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其测绘项目登记,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擅自重复测绘,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
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局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分别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局决定
将上述两种代表证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现将发放工作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证系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代表(包括外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代表)的身份证明。
二、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均发给工作证。
三、工作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
四、工作证加盖发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方为有效。
五、工作证填写事项:
1、工作证编号由代表机构登记证号加上该机构工作证序号组成。为方便填写,登记证号可从略,即可省去“工商企第号”字样,如上海市某代表机构的工作证编号应为沪驻字000015-001,-002……,深圳市某代表机构的工作证编号应为粤深驻字000009-001
,-002……。
2、职务一栏按代表职务填写,即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代表助理、秘书等。
3、驻在地址一栏填写经核准登记的代表机构办公地址。
4、工作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应到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续展手续。续展期均为一年。
5、其他栏目均按核准登记内容填写。
六、对已发放的代表证采取逐步换证的办法收回,即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期满续展时换发工作证。
七、凡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雇员,经核准登记后仍领取雇员工作证。
八、关于发放和使用工作证中的有关问题,如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