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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15:2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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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00213

【实施日期】20000213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请示》(皖政秘〔1999〕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
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合肥市南郊,东以始信路、耕耘路、清
潭路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门路、高压走廊、锦绣大道、合安公路,南
至紫蓬路,北至繁华大道、明珠广场,规划范围总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合肥市经济技术发展的
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
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
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
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政保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填写和转递我公民去加团聚申请表等手续的通知

外交部领事司 公安部政保组 等


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政保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化填写和转递我公民去加团聚申请表等手续的通知

1975年4月29日,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政保组、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外事办公室(外事组)、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卫生部防治组,中国华侨旅行社总社,广东华侨旅行社,港澳工委,驻加拿大使馆,驻温哥华总领馆:
我国和加拿大就我公民去加与其家庭成员团聚问题于1973年10月24日达成了一项谅解。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对某些具体手续有简化的必要。经协商,中加双方就简华填写和转递“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和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手续达成了新的口头谅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化填写和转递“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
(1)在加拿大的亲属如要其在中国的亲属赴加团聚,应由本人告知其在中国的亲属。在中国的亲属可向中国地方当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通知书(内容和格式与过去同)以后,即可向县、市公证机关或法院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并将此证书迳寄在加亲属。
中国地方当局不批准的,应通知在中国的亲属,此案就此了结。
(2)在加亲属收到“亲属关系证明书”后,可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申请,由在加亲属办理加方所要求的各项手续,包括填写“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在中国的亲属不在填写)。
(3)加方如接受申请,申请人住在广东省内的,由加驻华使馆二秘凯麦隆(常驻香港)通过香港中国旅行社与广东华侨旅行社联系安排体检或会见和转递有关文件。
加方不接受申请,应通知在加的亲属,此案就此了结。
二、关于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
根据新的谅解,今后申请人只要办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即可。按加方要求,此“亲属关系证明书”需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同在加拿大申请人的亲属关系
申请人父母的姓名
申请人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姓名
申请人配偶的姓名及结婚日期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亲姓名
申请人本人、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出生地点和日期。
一户申请为2人以上者,可把他们写在一起,然后开列关系人姓名,再用文字说明申请人同关系人的关系。为使“亲属关系证明书”划一,我们初步拟就一式样,附去供参考。
此通知从1975年5月16日开始执行。加方过去寄送的“赴加永久居住申请表”在5月16日以前寄回加拿大驻华使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5月16日起停止寄回申请表,所遗留的申请表一概不予退回,也不再使用,即行作废。
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去加团聚问题的手续,仍按过去通知和规定办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自情况,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

附件:亲属关系证明书(式样)
申请人:丁子和,男,1949年1月1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陈金秀,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丁秀山,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丁秀丽,女,1974年9月9日出生于中国广东省南海县蛇龙北村。
关系人:丁庆立,男,现居加拿大温哥华。
李兰仙,女,现居加拿大温哥华。
陈康兴,男。
吴菊芬,女。
查申请人丁子和是陈金秀的丈夫;是丁秀山、丁秀丽的父亲;是关系人丁庆立、李兰仙的儿子;是陈康兴、
吴菊芬的女婿。
丁子和与陈金秀于1970年2月1日在广东省南海县蛇龙村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南海县
人民法院公证员
1975年 月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
       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通过了第一批21个市级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现予以公布。


昆明市市级行政部门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


市政府首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共报审批事项456项,其中取消56项,改为登记备案22项,下放17项,转为咨询服务2项。取消精简率为21.27%。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11项)
1、非财政性投资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企业一般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建项目
5、不需要财政投资和配套投资的农林水利和社会事业项目
6、企业自筹投资,1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仍需进行审查)
7、旅店业价格审批
8、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审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9、高级住宅及非住宅商品用房价格备案审批
10、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审批
11、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制
下放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4项)
1、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型商场、宾馆、饭店除外)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鼓励类,能自行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3、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性商业设施
4、企业自筹投资,在1000万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和生产性新建项目(含外资)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及云南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昆明市的行政审批权限
2、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审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工交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市属工业生产性危房改造审批
3、汽车延期报废审批(归口公安部门履行)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2、新办工业企业的审批
转为咨询服务的审批事项(2项)
1、直属企业人事劳动工作审核、转报及咨询服务
2、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输、供水等事项
三、市建设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地建筑企业进昆承担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四、市粮食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5项)
1、计划外新生婴儿落粮
2、弃婴(儿童)收养落粮
3、从农村收养不满十四周岁子女落粮
4、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转入落粮
5、归侨、港、澳、台居民回大陆定居,外国人来华定居落粮
五、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技术经营机构成立审核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新办民营科技企业
2、昆明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市卫生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2项)
1、办理外埠食品卫生许可证
2、视力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七、市民政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社区服务项目审批(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八、市外经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直属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九、市房产管理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安居工程
2、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公有住房租金超过标准的审批
十、市教育局
下放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5项)
1、开办民办小学
2、开办民办幼儿园
3、开办农村学前班的审批
4、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情况停课的审批
5、普通小学正常转学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4项)
1、市级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各学科竞赛的审批
2、审批成人初等文化教学班开办
3、师生大型集体活动申报
4、普通初中、小学借读
十一、市体育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1、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2、市内体育社团组织设立审批
3、非经营性体育活动(健身、表演、培训)审批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经营性体育活动审批
十二、市旅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6项)
1、涉外旅游定点饭店(宾馆)
2、涉外旅游定点商店(单位)
3、旅游定点餐馆
4、涉外旅游客运汽车
5、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
6、定点购物单位(经营贵重旅游商品)审批
十三、市农业局
下放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7项)
1、牧草籽种生产许可证
2、牧草籽种经营许可证
3、农业机械操作证
4、农田作业操作证
5、农田作业驾驶证
6、农田作业行驶证
7、公安委托上道路各型拖拉机的号牌及行驶证
十四、市园林绿化局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
十五、市公安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计算机经营公司(不包括网络服务和软件经营公司)设立审批(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2、边境证延期、新增地区签证
3、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4、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保留保安人员资格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3项)
1、对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审核登记
2、技防产品销售审核登记
3、技防产品生产登记备案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4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基金的审核
2、企业政策性调入人员
3、企业调出人员
4、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方案、办理《下岗证》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企业劳动工资基金审批
十七、市乡镇企业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6项)
1、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商标使用的审查登记
2、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化学工业品生产使用的审批登记(归口公安部门审批)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归口环保部门审查)
4、直属企业工商登记(归口工商部门办理)
5、直属企业劳动执法审核(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
6、新办和改制企业审核
十八、市商贸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商业连锁经营初审
2、拍卖行业初审
十九、市文化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2项)
1、经营摄影服务文化经营许可
2、餐间舞乐演出活动审批
下放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1项)
书刊零售文化经营许可
改为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1项)
台球、保龄球审核
二十、市水利局
取消的审批项目(3项)
1、滇池钓鱼许可证
2、鲜活水产品批发、销售许可证
3、小<一>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二十一、云南省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取消的审批事项(1项)
外埠酒类进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