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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01: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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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的通知

科工一司[2007]14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试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国防科工委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国内数据管理规则

(试行版)

  为加强和规范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1/02/02B星(以下简称CBERS-01/02/02B星)数据在国内获取、存储、分发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科工一司[2007]119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中涉及的专用词汇定义如下:

  (一)卫星数据,是指CBERS-01/02/02B星对地观测数据及其辅助数据。

  (二)数据获取与存储,是指CBERS-01/02/02B星任务安排及数据的接收、处理、归档、质量评价与控制等方面工作。

  (三)数据分发与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产品订购与分发、疑难解答、技术咨询、意见反馈和应用成果收集等方面的工作。

  二、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分为0-5级,定义如下:

  (一)0级产品(原始数据产品):分景后的卫星下传遥感数据;

  (二)1级产品(辐射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没有经过几何校正的产品数据;

  (三)2级产品(系统几何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和系统几何校正,并将校正后的图像映射到指定的地图投影坐标下的产品数据;

  (四)3级产品(几何精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和几何校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产品数据;

  (五)4级产品(高程校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几何校正和几何精校正,同时采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纠正了地势起伏造成的视差的产品数据;

  (六)5级产品(标准镶嵌图像产品):无缝镶嵌图像产品。

  三、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向用户提供CBERS-01/02/02B星CCD相机、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WFI宽视场成像仪和HR高分辨率相机等四种有效载荷的1到5级数据产品(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

  四、CBERS-01/02/02B星数据的分发授权、收费政策、卫星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

  五、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具体负责CBERS-01/02/02B星运行管理及卫星数据的接收、处理、存档和分发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要求,对HR高分辨率相机数据进行脱密处理;向用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宣传推广数据产品的应用成果。

  六、对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有需求的国内个人或单位,应通过网站(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官方网站网址http://219.143.215.3/)或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核实授权后即成为用户。

  七、用户应当妥善保存所获取的数据,并对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区域的数据予以保密;在其应用成果、数据或软件产品中应当明确标注使用了CBERS-01/02/02B星数据,并有义务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

  八、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卫星的实际运行状况,编制卫星成像计划,完成对卫星和有效载荷的任务安排和控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卫星在北京、广州、乌鲁木齐三个地面接收站的接收范围内,对星下点成像,周期性地获取遥感数据。用户对成像地域或获取数据时间有特殊要求时,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执行。

  九、在正常工作条件下,CBERS-02和02B星的1、2级数据产品,在卫星过境后当天即上网(目前仅限北京密云地面接收站所接收的数据,京外站的数据1周内可提供),以供用户浏览、检索、订购或下载。CBERS-01星存档的1、2级数据产品,用户可直接上网浏览、检索、订购或下载。

  十、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在确保卫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满足用户对数据获取的需求;如需调整卫星数据的正常接收和处理,或调整某项参数,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十一、用户订购CBERS-01/02/02B星数据产品可以采用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通过计算机可读介质(光盘、硬盘等)、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方式向用户提供数据产品。

  十二、卫星数据产品采用通用的GeoTIFF标准格式,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其它相关的标准格式转换。分发的标准格式产品应带有质量标识,以供用户查询检索。

  十三、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对CBERS-01/02/02B星不同级别的全部数据长期归档保存和备份,并随时供用户浏览、检索和订购。CBERS-01/02/02B星的数据产品要配有明确的说明文档,包括图像数据的相关辅助信息,如数据质量评价标识、云盖量、数据获取时间、产品级别、图像地理位置等内容。

  十四、HR高分辨率相机的各级数据产品在试运行阶段实行授权免费分发,在试运行结束后实行授权收费分发;CCD相机、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WFI宽视场成像仪的1、2级数据产品实行公开免费分发,3、4、5级产品实行收费分发。用户提出利用卫星侧摆功能或星上记录设备成像时,数据产品实行授权分发(授权程序见附件3)。

  十五、为保证用户的权益和数据产品的安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对用户信息采用数据库管理。主要包括:用户资料登记(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个人资料和注册者所在单位信息等)、不同用户授权、下载权限控制、用户来源分析、用户下载数据明细记录存档和必要的分析指导等。

  十六、CBERS-01/02/02B星数据服务网络设在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由其负责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确保与INTERNET网的链接。

  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

  附件2:注册申请表

  附件3:授权程序
附件1
卫星有效载荷主要技术指标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年)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1星CBERS-01星 4年4年 CCD相机(2000年3月起至2003年8月13日止)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0年3月起至2003年8月13日止) B06 0.50~0.90 78 119.5 无 26 6.127
B07 1.55~1.75 植物水分状况与作物长势
B08 2.08~2.35 区分主要岩石类型,增加地质探矿的应用
B09 10.4~12.5 植物胁迫分析、土壤湿度研究等,监测与人类有关的热特征 156
WFI宽视场成像仪(1999年10月13日起至2000年5月7日止) B10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B11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年)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2星CBERS-02星 设计寿命2年,现仍在轨工作设计寿命2年,现仍在轨工作 CCD相机(2004年2月起至今)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IRMSS红外多光谱扫描仪 (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 B06 0.50~0.90 78 119.5 无 26 6.127
B07 1.55~1.75 植物水分状况与作物长势
B08 2.08~2.35 区分主要岩石类型,增加地质探矿的应用
B09 10.4~12.5 植物胁迫分析、土壤湿度研究等,监测与人类有关的热特征 156
WFI宽视场成像仪(2004年2月起至2005年4月3日止) B10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B11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平台 寿命(年) 有效载荷及工作时长 波段号 光谱范围(µm) 功能 空间分辨率(m) 幅宽(km) 侧摆能力 重访时间(天) 数传数据率(Mbps)
CBERS-02B星CBERS-02B星 设计寿命2年(2007年9月19日成功发射,现处于在轨测试阶段)设计寿命2年(2007年9月19日成功发射,现处于在轨测试阶段) CCD相机CCD相机 B01 0.45~0.52 用于水系及浅海水域制图与森林类型制图 20 113 ±32° 26 106
B02 0.52~0.59 识别植物类别与评价植物生产力 20
B03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0
B04 0.77~0.89 植物识别分类、生物量调查及作物长势测定 20
B05 0.51~0.73 20
HR高分辨率相机 B06 0.5~0.8 2.36 27 无 104 60
WFI宽视场成像仪 B07 0.63~0.69 区分植物类型、覆盖度,判断植物生长状况、健康状况等 258 890 无 5 1.1
附件2
注册申请表
新用户注册( ** 为必填项目)
注 册 名 ** (长度在3-20之间,只能为字母、数字、下划线)
密 码 ** (长度在6-12之间,只能为字母、数字、下划线)
密码确认 **
密码提示问题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提示问题答案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会员个人信息
真实姓名 ** (请您尽量填写中文姓名,我们将通过电话进行核实,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性 别 ** 男 女
电 话 ** 移动电话 **
传 真 **
Email地址 ** (该信箱将用来通知您下载产品,请填写最常用的, 长度不能超过30个字符)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邮政编码 **
登陆IP_1:
登陆IP_2:
应用领域 **
会员所在单位信息
法人代表姓名 ** (请您尽量填写中文姓名,我们将通过电话进行核实, 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法人代表电话 ** 移动电话
法人代表电子信箱 (长度不能超过30个字符)
单位注册名称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单位注册地址 ** (长度不能超过100个字符)
邮政编码 **
传真 **
单位登陆IP
附件3
授权程序
1、用户向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需求内容、主要目的和用途以及上级单位的意见。
2、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将评议意见提交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根据评议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下发正式文件,授权予以公布。
4、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将根据被授权用户的ID号和密码为其开通相应的数据浏览下载权限。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
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
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收入。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
2.合同预收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3.暂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
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

四、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财政部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公布《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自2002年10月6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永金
  
二○○二年九月六日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在城市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商行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房产、财政、物价、交通口岸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六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门面牌匾、橱窗及楼体广告,应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
  (二)临街广告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应采用灯箱式广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两侧以及火车站广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
  (五)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广告。
  第七条 下列载体上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五)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六)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交通口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在繁华地区、重点商业区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单位或个人。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持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许可证。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
  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确需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第十七条 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按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八条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损坏。
  第十九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光环境建设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维护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和按时开启照明灯光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地区,由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相关费用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阻挠、妨碍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