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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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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经199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第九届38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保证医疗用血和战备储血的需要,加强公民义务献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民义务献血管理,是指对献血、采血、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县(区)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本辖区内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负责本市的血源、采血、供血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用血单位输血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的管理制度。提倡公民无偿献血。

  公民用血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六条 宣传和组织公民义务献血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七条 凡本市20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公民,符合献血体检标准,均应参加义务献血。

  第八条 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血情况制定本市、县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地驻长机构)及其他组织,每年按本单位适龄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六参加义务献血。

  从事符合劳动部门规定的高空、高温、井下、水下作业和接触有毒物质的单位,每年按本单位适龄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参加义务献血。

  大、中专院校学生和驻长部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军事院校的学员,在校和服役期间均应参加一次义务献血。

  第十条 有工作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义务献血,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市、县采血单位登记献血,计入单位年度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到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采血单位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十二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3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后,由献血办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和营养补助费,公民无偿献血由献血办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休,不影响应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对完成献血年度计划的单位,由献血办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明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组织他人卖血和进行牟利活动,不得雇用他人顶替献血。

  第三章 采血管理

  第十六条 长沙市中心血站负责本市采血工作,各级医疗单位不得擅自采血。

  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县符合条件的,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立血站。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和边远地区医疗单位根据临床需要,有条件的经批准可建立血库。

  第十八条 供血单位应加强血液的质量管理,保证用血安全。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九条 公民按本办法已完成义务献血的,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用血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用血。

  第二十条 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含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所在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凭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明书》用血。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及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凭家庭成员中的《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向医院申请用血。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长就医的病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当地公民义务献血证书向医院申请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民实行社会援助用血:

  (一)荣誉军人、烈属、“见义勇为”人员、“五保户”凭有关证件用血;

  (二)无献血义务的公民,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用血。

  第二十四条 自愿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需医疗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免费供应相等献血量的血液。

  第二十五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用血时,医院应先给予用血,用血后,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义务献血的单位或个人,需用血时,由市中心血站按下列规定收取献血基金:

  (一)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应在本年一季度前,按未完成计划数量的输血费标准收取献血基金;个体经济组织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献血基金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二)农村村民及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中无献血证的,由市中心血站委托医院按每用血100毫升代收5元献血基金;

  (三)外地来长就医的病人无献血证的,由市中心血站委托医院按每用血100毫升代收20元献血基金。

  公民义务献血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擅自采集或采购血液的,按所采血量输血费标准金额的1至2倍处以罚款;

  (二)雇用他人顶替献血的,按所献血量输血费标准金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

  (三)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又拒绝交纳献血基金的,按未完成献血量输血费标准金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

  (四)组织他人卖血从中牟利或伪造献血证件的,按300毫升输血费标准金额的5至10倍处以罚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采血单位因采血造成事故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国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得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姆巴尔马尤医院设: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吉得医院设: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喀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7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30%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
  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
  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转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代表
        祝有容           约瑟夫·奥沃纳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3月14日由我驻喀麦隆大使祝有容和喀麦隆卫生部长约瑟夫·奥沃纳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雅温得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5〕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四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市长的分工,一位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天津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规章,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工作秩序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季度工作计划。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市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三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三十六、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和副市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根据各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三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安排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邀请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公文办理质量的考评工作。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外省市、外商、企业等给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市人民政府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转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副市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区县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市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五十六、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凡不符合《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并在《天津政报》上刊登。

       第十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六十、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二、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

  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

  六十三、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市商务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安排一次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围绕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民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